根据《民法典》第33条的规定,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可以与其近亲属、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事先协商,以书面形式确定自己的监护人,在自己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由该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
该法条是对成年人进行意定监护的一个规定,也是我国民法典对于监护制度的一个重要突破,有利于缓解我国步入老龄化社会的一些法律问题。
那么具体来讲,什么是“意定监护”?
意定监护人需要满足哪些条件呢?
01什么是意定监护?
生老病死乃人生常事,当自己年老了走不动路或者意志不清晰的时候,当然希望能有一个自己信任,与自己关系足够好的人的来照顾自己。
因此不同于法定监护制度,意定监护就是指,成年人在自己清醒的时候,选择一个自己信得过的人,可以是家属,也可以是亲友,书面指定对方做自己失能之后的监护人,照顾自己的生活,并依约定处置自己的财产和权利。
(一)意定监护必须采用书面形式确定监护人。
意定监护涉及到被监护人将来的人身利益和财产利益,非常重要,为确保有据可查,减少纠纷,因此必须以书面形式设立。
(二)意定监护协议必须要在行为人意志清晰,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时签订,当行为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后,意定监护人才有权代理被监护人行使民事法律行为。
(三)意定监护效力优于法定监护,且意定监护是为了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等利益,其可以由被监护人的继承人之外的亲友、组织担任,所以意定监护不影响法定继承。
02意定监护人的范围
(一)近亲属。
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
(二)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
这部分人群主要指当事人近亲属以外的远亲或者朋友,当然他们需要同意担任监护人且具备监护能力,这时他们可以成为当事人的意定监护人。
(三)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组织。
这里法律并未明确“愿意担任监护人的组织”的范围,因而这个范围比较宽广,主要包括:
村委会、居委会、妇联、民政部门、医疗机构、残联等,像养老院、公益组织也是可以担任监护人的,通常来讲,只要具备监护能力的组织,就有权成为监护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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