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双方离婚后如何能变更孩子抚养权

最新修订 | 2024-0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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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在实际的生活中,我们的工作、学习过程中都可能会遇到很多的法律问题,因此就需要学习更多的法律知识了。如果您现在正在面临着夫妻双方离婚后如何能变更孩子抚养权的法律问题,需要通过法律的武器来帮助您的话,可以了解本篇文章中的法律知识来解决。
夫妻双方离婚后如何能变更孩子抚养权

恋爱期间私自生下孩子,男方需要支付抚养费吗通常情况下,男女双方非婚同居期间所生育的子女属于非婚生子女,也就是我们平常说的“私生子”。

私生子女与生父母之间的关系,与婚生子女与父母之间的关系没有什么差别,适用民法中父母与子女关系的法律规定。

虽然没有登记结婚,但双方同样对孩子负有法定抚养、教育等义务。

在两人分手后,男方仍有义务承担子女生活、教育、医疗等费用,直至女儿年满18周岁。

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

当非婚生子女出生后,如果一方拒绝承担责任,另一方可作为孩子的法定代理人,通过法律途径向另一方追讨抚养费。

随着生活成本的提高,如果抚养费明显不能支付孩子的生活费支出,抚养孩子一方可以以孩子名义要求适当增加抚养费。

如果对方不同意增加抚养费,抚养孩子一方可以以孩子名义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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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离婚后的任何时间内,一方或双方的情况或抚养能力发生较大变化,均可提出变更子女抚养权的要求。变更子女抚养权一般先由双方协商确定,如协议不成,可通过诉讼请求人民判决变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
(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
(3)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
(4)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
离婚后,孩子由谁抚育,应从有利于孩子健康成长的角度考虑,在这个前提下,夫妻离婚时可以协商确定,协商不成,可由人民判决。
变更抚养权的要求
作为没有抚养权的一方,在申请变更抚养权时,需要判断一下是否符合变更抚养权的法定事由。双方均争夺抚养权的,一般按下列原则处理:

一,二周岁以内的子女,以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但父母双方协商由父亲直接抚养的除外。父方主张直接抚养的,应当举证证明具有下列情形:
(一)母亲患有久治不愈的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
(二)母亲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的;
(三)因其他原因,子女确实无法随母同生活的。

二,2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双方均要求抚养的,必须举证证明:
(1)具有优先直接抚养的条件:2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父母双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可予优先考虑:
①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②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③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④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父母一方享有优先直接抚养条件,即可据此确定子女由其直接抚养。
如果父亲与母亲直接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的优先条件。祖父母与外祖父母的条件,作为相对优先直接抚养条件,只在父母双方直接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且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时适用。
(2)子女的意见。父母双方对10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的直接抚养权发生争执的,应征询子女的意见。因其已具备一定的识别能力,尊重其意愿,更利于其健康成长。但这并非绝对,如子女的选择对其成长明显不利,则不能一味地从其选择。
(3)父母的抚养能力。抚养能力主要指父母双方的经济收入、离婚后的居住条件以及是否具有教育子女、督促子女学习的能力和时间等。实务中,对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抚养条件等方面进行综合判断时,一方面应该看到此为动态的而非一成不变静止的过程,法官的判断应带有一定的前瞻性;另一方面应结合个案中子女的实际情况,以利于子女的身心健康、全面发展为出发点和归结点。
快速解决“婚姻家庭”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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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抚养权变更需要夫妻双方满足哪些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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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2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双方均要求抚养的,必须举证证明:
(1)具有优先直接抚养的条件:2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父母双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可予优先考虑:
①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②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③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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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父亲与母亲直接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的优先条件。祖父母与外祖父母的条件,作为相对优先直接抚养条件,只在父母双方直接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且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时适用。
(2)子女的意见。父母双方对10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的直接抚养权发生争执的,应征询子女的意见。因其已具备一定的识别能力,尊重其意愿,更利于其健康成长。但这并非绝对,如子女的选择对其成长明显不利,则不能一味地从其选择。
(3)父母的抚养能力。抚养能力主要指父母双方的经济收入、离婚后的居住条件以及是否具有教育子女、督促子女学习的能力和时间等。实务中,对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抚养条件等方面进行综合判断时,一方面应该看到此为动态的而非一成不变静止的过程,法官的判断应带有一定的前瞻性;另一方面应结合个案中子女的实际情况,以利于子女的身心健康、全面发展为出发点和归结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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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夫妻离婚后怎么变更抚养费
有正当理由时可协议或者诉讼变更。
【案情】
几年前,冯某和她的前夫离婚了,冯某终于从几乎天天被拳打脚踢、像恶梦一样的婚姻中逃离了出来。考虑到自身的生存状况,所以冯某在协议离婚时,就放弃抚养她和前夫唯一孩子的权利,冯某的前夫也不要求冯某支付孩子的任何抚养费。可冯某万万没有想前夫竟会以此为由,拒绝冯某探视孩子。去年她和前夫的孩子不幸患上脑瘤,冯某多次探望,苦苦哀求,前夫总是以怕孩子情绪激动影响治疗为由只让冯某看上一眼,没让说句话。冯秀英也曾委托孩子的姥姥去看过孩子,给孩子捎些话,但孩子留给冯秀英的最后一句话,让她终生难忘。孩子说:我什么也看不见了,也看不到我妈妈了。后来由于病性突然恶化,孩子匆忙地离开了亲人、离开了人世,也没留给他的妈妈冯某看他最后一眼的机会。
前一阵子,冯某接到了的传票。前夫以给孩子治疗费用很高、承担债务过大已造成其生活困难为由提讼,要求冯秀英承担孩子治疗费用的一半近十万元。冯某和现在的丈夫以打零工为生,收入拮据。面对巨额的数字,冯某实在是无力承受,她都想到了死。可现已身怀六甲的冯某抚摸着腹中的胎儿,让她想死也难。冯某该如何面对这个现实?
【问题】冯某应不应该再替前夫分担孩子的治疗费?
根据法律规定,子女在父母离婚后在必要时可以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增加抚养费的请求,抚养子女的夫妻一方可以作为法定代理人参与诉讼。本案的诉讼标的为孩子的治疗费,只能由冯某与其前夫的孩子作为原告提讼,由于冯某与其前夫的孩子现已死亡,故冯某的前夫以原告的身份不符合法律规定,应驳回其。
【答案及点评】
提出变更要求的人均限定为子女,没有规定抚养子女的一方父或母享有可以以本人的名义提出变更抚养费的权利,这样规定的出发点就是抚养费就是用于保障子女的生活、学习和健康成长。所以在原来已确定的抚养费数额必须予以变更的情况下,只有子女才有权提出要求。尽管许多这样的诉讼基本上都是父母的自已的主张,孩子的意愿很少或根本就没有,但在主张获得支持后,毕竟会减少抚养子女一方的生活压力,给孩子一个宽松的环境。本案中冯某的前夫在孩子治疗期间是可以以孩子的名义提出增加抚养费的请求的,但他没有及时提出,他在孩子去世后以个人的名义提出要求,无法律规定支持,故应予驳回。即使冯某的前夫在孩子治疗期间以孩子的名义提出增加抚养费的请求,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由于冯某不具备支付能力,所以也不一定会得到支持。
【法条链接】
我国现行法律法规涉及夫妻离婚后子女抚养费变更的相关规定,主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内容为: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在《最高人民关于人民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中,第18条规定:子女要求增加抚育费有下列情形之
一,父或母有给付能力的,应予支持。
(1)原定抚育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的;
(2)因子女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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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离婚后该如何变更抚养费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夫妻离婚后该如何变更抚养费问题解答如下, 夫妻离婚后怎么变更抚养费
有正当理由时可协议或者诉讼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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几年前,冯某和她的前夫离婚了,冯某终于从几乎天天被拳打脚踢、像恶梦一样的婚姻中逃离了出来。考虑到自身的生存状况,所以冯某在协议离婚时,就放弃抚养她和前夫唯一孩子的权利,冯某的前夫也不要求冯某支付孩子的任何抚养费。可冯某万万没有想前夫竟会以此为由,拒绝冯某探视孩子。去年她和前夫的孩子不幸患上脑瘤,冯某多次探望,苦苦哀求,前夫总是以怕孩子情绪激动影响治疗为由只让冯某看上一眼,没让说句话。冯秀英也曾委托孩子的姥姥去看过孩子,给孩子捎些话,但孩子留给冯秀英的最后一句话,让她终生难忘。孩子说:我什么也看不见了,也看不到我妈妈了。后来由于病性突然恶化,孩子匆忙地离开了亲人、离开了人世,也没留给他的妈妈冯某看他最后一眼的机会。
前一阵子,冯某接到了的传票。前夫以给孩子治疗费用很高、承担债务过大已造成其生活困难为由提讼,要求冯秀英承担孩子治疗费用的一半近十万元。冯某和现在的丈夫以打零工为生,收入拮据。面对巨额的数字,冯某实在是无力承受,她都想到了死。可现已身怀六甲的冯某抚摸着腹中的胎儿,让她想死也难。冯某该如何面对这个现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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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对子女抚养问题,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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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条及有关法律规定,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妥善解决。根据上述原则,结合审判实践,提出如下具体意见:
  1、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
  
(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
  
2、父母双方协议两周以下子女随父方生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可予准许。
  
3、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3)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4、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5、父母双方对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
  
6、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协议轮流抚养子女的,可予准许。
  
7、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
  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
  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
  
8、抚育费应定期给付,有条件的可一次性给付。
  
9、对一方无经济收入或者下落不明的,可用其财物折抵子女抚育费。
  
10、父母双方可以协议子女随一方生活并由抚养方负担子女全部抚育费。但经查实,抚养方的抚养能力明显不能保障子女所需费用,影响子女健康成长的,不予准许。
  1
1、抚育费的给付期限,一般至子女十八周岁为止。
  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以其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并能维持当地一般生活水平的,父母可停止给付抚育费。
  1
2、尚未生活的成年子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又有给付能力的,仍应负担必要的抚育费:
  
(1)丧失劳动能力或虽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但其收入不足以维持生活的;
  
(2)尚在校就读的;
  
(3)确无生活能力和条件的。
  1
3、生父与继母或生母与继父离婚时,对曾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继父或继母不同意继续抚养的,仍应由生父母抚养。
  1
4、《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施行前,夫或妻一方收养的子女,对方未表示反对,并与该子女形成事实收养关系的,离婚后,应由双方负担子女的抚育费;夫或妻一方收养的子女,对方始终反对的,离婚后,应由收养方抚养该子女。
  1
5、离婚后,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或者子女要求增加抚育费的,应另行。
  1
6、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支持。
  
(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
  
(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
  
(3)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
  
(7)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
  1
7、父母双方协议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应予准许。
  1
8、子女要求增加抚育费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或母有给付能力的,应予支持。
  
(1)原定抚育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的;
  
(2)因子女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的;
  
(3)有其他正当理由应当增加的。
  1
9、父母不得因子女变更姓氏而拒付子女抚育费。父或母一方擅自将子女姓氏改为继母或继父姓氏而引起纠纷的,应责令恢复原姓氏。
  20、在离婚诉讼期间,双方均拒绝抚养子女的,可先行裁定暂由一方抚养。
  2
1、对拒不履行或妨害他人履行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中有关子女抚养义务的当事人或者其他人,人民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采取强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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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离异孩子20岁还能变更抚养权吗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夫妻离婚后的任何时间内,一方或双方的情况或抚养能力发生较大变化,均可提出变更子女抚养权的要求。变更子女抚养权一般先由双方协商确定,如协议不成,可通过诉讼请求人民判决变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
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
3、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
4、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
5、根据以上规定,只要具有上述任意一个条件,即可向人民申请变更抚养权。
离婚后,孩子由谁抚育,应从有利于孩子健康成长的角度考虑,在这个前提下,夫妻离婚时可以协商确定,协商不成,可由人民判决。
1、离婚前多照顾孩子,增加与孩子的感情
2、如果双方已经分居,最好争取与孩子一起生活
3、如果夫妻双方都忙于工作,最好让自己的父母帮助照看孩子
4、自己身上有不好习惯的,要及时改正
5、自己没有工作的,要积极进取,寻找一份收入尚可的工作
应当注意的是:离,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双方对此不能达成协议时,应另行。这是因为:这一在新情况下提出的诉讼请求,不涉及原离婚案件的离婚问题和夫妻财产的处理问题,而是出现了处理原离婚案件之时不存在(或已解决)的子女抚养方面的新情况。因此,它不是原离婚案件诉讼程序的继续,也不是对原离婚案件子女抚养问题的判决、调解协议错误的纠正,所以,应当作为新的案件另行。
另外,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变更抚养权、监护权的诉讼(变更之诉)管辖为:
第10条不服指定监护或变更监护关系的案件,由被监护人住所地人民管辖。
第4条公民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法人的住所地是指法人的主要营业地或者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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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夫妻离婚后的任何时间内,一方或双方的情况或抚养能力发生较大变化,均可提出变更子女抚养权的要求。变更子女抚养权一般先由双方协商确定,如协议不成,可通过诉讼请求人民判决变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
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
3、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
4、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
5、根据以上规定,只要具有上述任意一个条件,即可向人民申请变更抚养权。
离婚后,孩子由谁抚育,应从有利于孩子健康成长的角度考虑,在这个前提下,夫妻离婚时可以协商确定,协商不成,可由人民判决。
1、离婚前多照顾孩子,增加与孩子的感情
2、如果双方已经分居,最好争取与孩子一起生活
3、如果夫妻双方都忙于工作,最好让自己的父母帮助照看孩子
4、自己身上有不好习惯的,要及时改正
5、自己没有工作的,要积极进取,寻找一份收入尚可的工作
应当注意的是:离,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双方对此不能达成协议时,应另行。这是因为:这一在新情况下提出的诉讼请求,不涉及原离婚案件的离婚问题和夫妻财产的处理问题,而是出现了处理原离婚案件之时不存在(或已解决)的子女抚养方面的新情况。因此,它不是原离婚案件诉讼程序的继续,也不是对原离婚案件子女抚养问题的判决、调解协议错误的纠正,所以,应当作为新的案件另行。
另外,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变更抚养权、监护权的诉讼(变更之诉)管辖为:
第10条不服指定监护或变更监护关系的案件,由被监护人住所地人民管辖。
第4条公民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法人的住所地是指法人的主要营业地或者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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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夫妻如何变更孩子抚养权
变更孩子抚养权的方式有两种,一是父母双方进行协商后都愿意变更抚养权的,可以订立变更抚养权的协议,以此要回孩子抚养权;二是父母双方有一方不同意变更抚养权的,就要找证据证明当前情形属于法定的可以变更抚养权的情形,然后依法向法院提起变更抚养权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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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
离婚后房产证变更需要夫妻双方一起去吗?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离婚后房产证变更需要夫妻双方一起去吗?问题解答如下, 【法律意见】
对于夫妻因离婚办理房屋产权过户,属于房产共有权的变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离婚析产是免交易税费的。
办理离婚产权过户的手续为:
1、到公证处办理析产公证(费用约500-800元)(注:如有离婚判决书的话可免该步骤,即无需办理公证);
2、到交易中心办理转绘(一般即日可出);
3、 到房管局办理免征契税申请(约10个工作日);
4、办理析产登记手续(约7个工作日)并缴交50元登记费;
5、取证(交证照印花税5元);
6、通过离婚析产的方式分割房屋产权是夫妻双方对共同共有财产的处置,个人因离婚办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协议离婚房产过户要交多少税
1、关于营业税问题,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金融商品买卖等营业税若干免税政策的通知》(财税第二条规定: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土地使用权,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暂免征收营业税。
2、关于契税问题,在离婚分割房产办理产权时可按《国家税务局关于离婚后房屋权属变化是否征收契税的批复》规定判定,即:“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夫妻共有房屋属共同共有财产。因夫妻财产分割而将原共有房屋产权归属一方,是房产共有权的变动而不是现行契税政策规定征税的房屋产权转移行为。
3、关于个人所得税问题,《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无偿受赠房屋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规定:以下情形的房屋产权无偿赠与,对当事双方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对离婚房产分割,如果一方放弃归另一方所有,则属于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配偶不征个人所得税。
注意:如果离婚前这个房屋的产权所有人是男方,离婚后男方拥有,女方得到补偿,则不需要更名。也就不涉及个人所得税。相反如果离婚前这个房屋的产权所有人是男方,离婚后归女方拥有,男方得到补偿时则需要更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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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夫妻后还能协商变更孩子的抚养权吗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离婚夫妻后还可以协商变更孩子的抚养权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意见》第十六条规定,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支持:
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
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
3、10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
4、有其他理由需要变更的。
根据以上规定,只要具有上述任意一种情形,当事人即可向人民申请变更抚养权。在判决离婚子女抚养权的去向时考虑的是最有利于孩子成长原则!当然,在判决请求变更抚养权前,双方当事人可以协商变更抚养权,签订变更抚养权协议!
咨询:
王某与丈夫张某离婚,儿子三岁,由于儿子一直由奶奶带大,在就儿子抚养问题达不成一致意见情况下,判决儿子由张某抚养。后来奶奶去世,张某再婚,王某提出由其抚养儿子经协商张某同意,双方就抚养权和抚养费变动等事项达成了协议。当事人咨询:关于抚养权和抚养费的判决,能通过协议变更吗,双方签订的协议是否要提交判决认定。
解答:
夫妻一方成为留守孩子的抚养权怎么变更
[律师回复] 解答如下, 《关于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意见》第16条规定,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权,有下列条件之一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
2.与子女一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行为的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有不利影响的。
3.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的。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属于限制行为能力人,可以从事与其年龄相关的民事活动。
4.有其它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
留守儿童的基本权益根据《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赋予了未成年人10项基本权利:生存权或生命权继承权姓名权肖像权、国籍权名誉权、智力成果权受教育权受抚养权、继承遗产权身心健康全面发展权已满16岁的劳动就业权、劳动保护权处于困难或危险境地及残疾儿童的受援助权司法保护权。这些权利涵盖了家庭、学校、社会等各个方面,分别由不同的法律加以规定并保证其实施。
《儿童权利公约》规定儿童有四项基本权利:
1、生存权每个儿童都有其固有的生命权和健康权。包括有权接受可达到的最高标准的医疗保健服务。
2、受保护权不受危害自身发展影响的、被保护的权利包括保护儿童免受歧视、剥削、酷刑、虐待或疏忽照料,以及对失去家庭的儿童和儿童的基本保证。
3、发展权充分发展其全部体能和智能的权利儿童有权接受正规和非正规的教育,以及儿童有权享有促进其身体、心理、精神、道德和社会发展的生活条件。
4、参与权参与家庭、文化和社会生活的权利儿童有参与社会生活的权利,有权对影响他们的一切事项发表自己的意见(表达权)。留守儿童作为一个特殊群体,这些权益常常遭到忽略或侵犯,给他们的身心造成很大的伤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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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离婚如何变更孩子抚养权?
夫妻离婚变更孩子抚养权的,一般需要由双方协商来进行处理,特别是对于抚养权的变更情况,必须由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后执行,如果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可以通过诉讼的方式来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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