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共债共签是什么意思?

最新修订 | 2024-0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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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共债共签是什么意思?

共债共签在民法典指的是夫妇二人一起在债务单上签名了,就表示要一起承担债务。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充分吸收司法解释内容,规定: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根据此规定,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的,存在以下三种情况:

一是“共债共签”。

即夫妻事前共同签字或事后追认所形成的债务,在共同的意思表示下所负,为夫妻共同债务。

此要求形成债务时处于优势地位的债权人具有一定的风险控制义务,尊重配偶的知情权、同意权,能够最大限度减少纠纷的发生。

二是日常家庭生活所需。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为日常吃穿用度、子女抚养教育、老人赡养等日常家庭生活所产生的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夫妻双方就此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此为夫妻之间进行日常家事代理所负,多数域外立法均将其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符合生活实践。

三是债权人证明超出日常生活需要的债务为“共同”所负。

在夫妻在以个人名义负债的情况下,当所借债务明显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范围的时,特别是在举债数额巨大,债权人主张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应当承担举证证明责任,证明借款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

如此,一方面,使得债权人在出借资金时对于债务是否构成夫妻间共同债务尽到注意义务,“倒逼”实践中的“共债共签”;

另一方面,也对夫妻一方的合法权益起到较高的保护作用。

夫妇二人共同签名的债务就要共同承担,这是婚姻关系的一种责任。

结婚的债务一般会用在两个人生活方面,也可能是孩子上学的费用,如果不能在当下支付起费用,可以先贷款,但是要保证可以规定的时间内还请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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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破产申请受理后因与债务人有关的诉讼或仲裁发生的费用是否属于共益债务。破产案件受理后,管理人为收回破产财产提讼、申请仲裁以及进行其他法律程序所支付的费用,管理人以债务人的名义应诉而发生的各项费用,等等,这些费用是属于破产费用还是共益债务,存在不同的理解。
2、双务合同继续履行前已产生尚未支付对方合同当事人的债务是否属于共益债务。破产法第42条规定,因管理人或债务人请求对方当事人履行双方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所产生的债务属于共益债务。但是在司法实践中,该共益债务是否包括债务人在受理破产申请前已经产生而未支付给相对人的债务(包括违约金等违约损害债务),存在理解上的分歧。
3、共益债务必须发生在人民受理破产申请之后。破产程序开始后,债务人所负的债务可分为两大部分:破产程序开始前发生的债务为破产债权;破产程序开始之后发生的债务为共益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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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因管理人或者债务人请求对方当事人履行双方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所产生的债务;
2、债务人财产受无因管理所产生的债务;
3、因债务人不当得利所产生的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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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管理人或者相关人员执行职务致人损害所产生的债务;
6、债务人财产致人损害所产生的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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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共同债务是什么意思
[律师回复] 对于夫妻共同债务是什么意思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夫妻共同债务,是指为满足夫妻共同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夫妻共同债务主要是基于夫妻家庭共同生活的需要,以及对共有财产的管理、使用、收益和处分而产生的债务。
根据《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的规定,夫妻共同债务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婚前一方借款购置的财产已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为购置这些财产所负的债务;
(二)夫妻为家庭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
(三)夫妻共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所负的债务,或者一方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经营收入用于家庭生活或配偶分享所负的债务;
(四)夫妻一方或者双方治病以及为负有法定义务的人治病所负的债务;
(五)因抚养子女所负的债务;
抚养子女所负的债务,包括亲生子女、养子女、经过配偶同意生育的人工受女,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但不包括无抚养关系的继子女、一方的非婚生子女、一方和他人通奸所生的子女、一方擅自收养的“子女”。
(六)因赡养负有赡养义务的老人所负的债务;
(七)为支付夫妻一方或双方的教育、培训费用所负的债务;
(八)为支付正当必要的社会交往费用所负的债务;
(九)夫妻协议约定为共同债务的债务;
(十)其他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的债务。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四十一条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判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
第二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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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夫妻的共同债务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婚前一方借款购置的财产已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为购置这些财产所负的债务;
(二)夫妻为家庭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
(三)夫妻共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所负的债务,或者一方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经营收入用于家庭生活或配偶分享所负的债务;
(四)夫妻一方或者双方治病以及为负有法定义务的人治病所负的债务;
(五)因抚养子女所负的债务;
(六)因赡养负有赡养义务的老人所负的债务;
(七)为支付夫妻一方或双方的教育、培训费用所负的债务;
(八)为支付正当必要的社会交往费用所负的债务;
(九)夫妻协议约定为共同债务的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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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其他应由个人承担的债务。夫妻共同债务是为维持夫妻共同的家庭生活而产生,应由夫妻双方共同承担,用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偿还;夫妻共同财产不足以偿还的,应以夫妻个人财产偿还。夫妻一方的个人债务用一方用个人财产偿还。确定为个人债务的,债权人不得向另一方要求偿还。我国在认定夫妻共同债务的问题上,采取的是以债务的发生时间为原则、以特殊约定为例外的判断标准,即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只要不存在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债权人明知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情形,则一律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根据婚姻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判断是否为夫妻共同债务,应以是否用于夫妻共同生活为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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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规定的共债共签什么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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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共同债权的概念:共同债权是数个债权人基于共同关系而产生的,各债权人必须共同行使权利,对外关系上无各债权人应有部分的债权。
该定义表明了:第
一、共同债权属于多数人之债。根据主体的多寡可以蒋宅划分为单一之债和多数人之债,该定义中表明了数个债权人,能够直观的表明共同债权的多数人之债的特点。

二、共同债权产生的前提是共同关系。作为共同共有债权,债权人之间存在共同共有关系,而共同共有关系势必以共同关系为前提。

三、共同债权的各债权人行使权利时必须全体一致。共同共有具有不可分割的共有权性质,各共同共有人都享有共有权,这种共有权相互支撑又相互制约,个别债权人对共同债权来说无任何权利,至少不存在的权利。

四、共同债权在对外关系上无债权人应有份额。共同共有的特色使得共同债权在对外关系上不存在各债权人的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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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共同债权是债权之一种的形式特征。债权是债权人请求债务人为特定给付的权利,共同债权就是共同债权人共同请求债务人为特定给付的权利,共同债权理所当然具有债权的内容和特征。

六、共同债权是单数债权 。依据各主体能否发生其为债权人或债务人一切之效力为准,如其效力就各主体能发生着,为复数之债,否则为单数之债。共同债权的多个主体只有共有权而无的权利,共同债权之主体之间不能发生其为债权人或债务人一切之效力,因此,共同债权是单数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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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夫妻财产约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四十一条 【共同债务】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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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债共签是什么意思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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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连带责任人与债权人之间须存在着债的关系且为不可分之债
连带责任是以债的关系为前提的,没有债的关系,就无民事责任可言,更谈不上承担连带责任。在代理关系中,某两方当事人共同损害了另一方当事人的利益,由此便与受害人之间形成了债的关系。如在代理人与第三人串通损害被代理人利益的情况下,代理人是对其进行代理活动中的过错行为造成的损失向被代理人承担责任,第三人也不是代人受过,而是对自己的过错行为造成的损害向被代理人承担责任,代理人与第三人在意思上的联系和行为上的配合,使得他们处于共同债务人的地位。另外,在保证关系中,保证人与债权人所形成的同样是债的关系,此债是以主债务的存在为前提,为从债,也即保证之债。
3、连带责任所指向的债必须不可分。
不可分有性质不可分和意思不可分,性质不可分是指给付在性质上不可分割,如分割就会损害其价值;意思不可分是指给付在性质上虽属可分,但依当事人意思而定为不可分。我们这里所述的不可分显然是指意思不可分。民法上所说的“连带”是指“共同的、一致的、不可分的”意思。但“共同的、一致的”是指几个责任人共同对某一特定主体承担义务:“不可分的”则强调了这些责任人对共负的债务必须不分份额地承担清偿义务。这种共同债务的不可分割决定了各连带责任人在履行义务时,首先就应无条件地承担全部责任,其后才在内部关系中体现按份责任。因此,共同的不可分割性是连带责任的重要构成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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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益债务的债务由债务人的财产随时清偿是什么意思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共益债务由债务人财产随时清偿是怎样的 共益债务是企业破产法规定的债务,如债务人财产无因管理造成的债务等,破产法还规定,共益债务由债务人财产随时清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四十二条 人民受理破产申请后发生的下列债务,为共益债务: (一)因管理人或者债务人请求对方当事人履行双方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所产生的债务; (二)债务人财产受无因管理所产生的债务; (三)因债务人不当得利所产生的债务; (四)为债务人继续营业而应支付的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用以及由此产生的其他债务; (五)管理人或者相关人员执行职务致人损害所产生的债务; (六)债务人财产致人损害所产生的债务。 第四十三条 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由债务人财产随时清偿。 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所有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的,先行清偿破产费用。 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所有破产费用或者共益债务的,按照比例清偿。 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的,管理人应当提请人民终结破产程序。人民应当自收到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裁定终结破产程序,并予以公告。 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有什么特征 1、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是为债权人的共同利益而负担的给付义务 破产程序的清偿对象是全体债权人的债权,所以凡是有关债务人财产的管理、保护、变价和分配的行为,都是为全体破产债权人的共同利益而进行的。在进行这些行为的过程中必然有一定的支出。比如破产费用包括的破产案件的受理费用,债务人财产的管理、变价和分配所需费用以及管理人执行职务的费用、报酬和聘用工作人员的费用,这些费用的支出是破产程序顺利进行的必要开支,债权人的共同利益也因此得以保障的基础也在于此。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的价值与目的都在于为全体破产债权人的共同利益而服务。因此,破产费用与共益债务同样都具有共益的性质。 2、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是由债务人财产负担的 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用是为破产债权人的共同利益而形成,那么这些支出理应由全体债权人共同负担。那么,为什么要从债务人财产里支付呢? 首先,将每支出用都交给全体债权人摊付既不效率又很难实现。 其次,债务人财产是用于清偿债权人债权,它们在本质上就是破产债权人的共同财产。所以,由债务人财产来负担等于是换了个角度收取,但仍由债权人负担。既公平合理,又保证了效率,无疑是一种明智的制度安排。 3、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应当优先清偿和随时清偿 首先,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是为破产程序的进行和全体破产债权人利益而产生的,理应优先于个别债权;其次,在此时,破产程序已经开始,债务人财产状况很差,资不抵债,如果不对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优先清偿和随时清偿,那么为此付出劳动和金钱的人就会与其他债权人一同参与破产分配。显然,不会有人愿意承担这种风险,或遭受损失。破产程序就不能及时顺利进行,甚至根本无法进行。所以,对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应当优先清偿和随时清偿,这也符合全体破产债权人的共同利益。 公司破产清偿顺序是怎样的 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 1、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 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2、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 3、普通破产债权。 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破产企业的董事、监事和 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按照该企业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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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是一名学生最近我在学习民法债权总论,我不懂意思所以我来找一下有关资料来学习一下,希望能找到答案,谢谢。
[律师回复] 你好,
民法债权总论答案如下
民法债权总论·各论 编辑
《民法债权总论·各论》是2013年12月1日上海辞书出版社出版的图书,作者是松冈义正、志田钾太郎。
书 名 民法债权总论·各论 出版社 上海人民出版社 页 数 296页 开 本 16 品 牌 上海辞书出版社 作 者 松冈义正 志田钾太郎 出版日期 2013年12月1日 语 种 简体中文 ISBN 7208118418
目录
1 基本介绍
? 内容简介
? 作者简介
2 图书目录
基本介绍编辑
内容简介
本书由总论及四编组成,主要论述了债权的当事者、变更、消灭;分别解析契约、事物管理的定义和效力,不当得利和不法行为的内涵等。
《民法债权总论·各论》由上海人民出版社出版。
作者简介
作者:(日本)松冈义正 (日本)志田钾太郎
图书目录编辑
总序(何勤华)
  点校者序(何佳馨)
  凡例
  民法债权总论
  例言
  第一章债权法之概念
  第一节性质
  第二节内容
  第三节系统
  第二章债权总论
  第一节意义
  第二节种类
  第三节目的物
  第四节效力
  第三章债权之当事者
  第一节意义
  第二节多数当事者之债权
  第三节连合债务关系
  第四节连带债务关系
  第五节不可分债务关系
  第六节保证
  第四章债权之变更
  第一节概念
  第二节债权之让渡
  第三节债务之引受
  第五章债权之消灭
  第一节概念
  第二节辨济
  第三节相杀
  第四节更改
  第五节免除
  第六节混同
  民法债权各论
  例言
  序言
  第一编契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节契约之定义
  第二节契约之沿革
  第三节契约之区别
  第四节契约之成立
  第五节契约之效力
  第六节契约之解除
  第二章赠与
  第一节赠与之定义
  第二节赠与之效力
  第三章买卖
  第一节总则
  第二节买卖之效力
  第三节买回
  第四章交换
  第五章消费贷借
  第六章使用贷借
  第七章赁贷借
  第一节总则
  第二节赁贷借之效力
  第三节赁贷借之终了
  第八章雇佣
  第一节雇佣之定义
  第二节雇佣之效力
  第三节雇佣之终了
  第九章请负
  第一节请负之定义
  第二节请负之效力
  第三节请负之终了
  第十章委任
  第一节委任之定义
  第二节委任之效力
  第三节委任之终了
  第十一章寄托
  第一节寄托之定义
  第二节寄托之效力
  第三节消费寄托
  第十二章组合
  第一节组合之定义
  第二节组合之效力
  第三节组合契约之终了
  第十三章终身定期金
  第一节终身定期金之定义
  第二节终身定期金之效力
  第十四章和解
  第一节和解之定义
  第二节和解之效力
  第二编事务管理
  第一章事务管理之定义
  第二章事务管理之效力
  第三编不当利得
  第一章不当利得之定义
  第二章不当利得之效力
  第四编不法行为
  第一章不法行为之定义
  第二章不法行为之效力
  第一节不法行为之责任者
  第二节不法行为之求偿权者
  第三节赔偿之范围及方法
  第四节不法行为之时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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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营企业债权融资是什么意思,债权融资包含哪些
[律师回复] 对于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民营企业债权融资方式 (1)民营企业老板的私人信用 相当于民间的私人借款。这是民营企业债权融资的独特方式; 即是最不规范的企业融资方式,也是民营企业内最普遍的融资方式。融资金额一般较小,稳定性难以确定。 (2)企业间的商业信用 这是以应付购货款和应付票据的方式从供货厂家进行资金筹集的一种方法,即通过企业间的商业信用,利用延期付款的方式购入企业所需的产品,或利用预收货款、延期交付产品的方式,从而获得一笔短期的资金来源。 (3)租赁 现代租赁是一种商品信贷和资金信贷相结合的融资方式,对需方企业来讲,它具有利用租赁业务 “借鸡生蛋,以蛋还钱”的特点,以解决企业的资金不足,减少资金占用,发展生产,提高效益。目前租赁的形式很多,有经营租赁、代理租赁和融资租赁等。 (4)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贷款 这种方法能够比较容易而迅速地达到融资的目的,其具体方式有票据贴现、短期借款、中期借款和长期借款。但是要大量及时取得银行等金融机构的贷款却是一件十分困难的事情,因为贷款人特别重视资金的安全性,并为此对企业提出了系统的财务指标控制如资产负债率、增长率、利润率等,尤其在企业暂时陷入困境时,很难满 足银行的一系列要求。 (5)从资本市场融资 企业可以通过在金融市场发行债券的方式融资,这主要用于筹集长 期资金的需要。目前,我国债券市场规模偏小,品种单 一,有待于进一步完善。 (6)利用外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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