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法定代表人被刑事拘留不一定能缺席判决。
《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九十六条
因被告人患有严重疾病无法出庭,中止审理超过六个月,被告人仍无法出庭,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申请或者同意恢复审理的,人民法院可以在被告人不出庭的情况下缺席审理,依法作出判决。
第二百九十七条
被告人死亡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止审理,但有证据证明被告人无罪,人民法院经缺席审理确认无罪的,应当依法作出判决。
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的案件,被告人死亡的,人民法院可以缺席审理,依法作出判决。
2、法定代表人有以下情形的,可能会被刑事拘留:
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2)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
(3)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
(4)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6)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二、常见可以缺席判决的情形有哪些?
1、被告经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法院可作缺席判决。
法院已通过邮寄送达传票的方式对当事人进行合法传唤后,又采用公告送达的,虽然存在程序瑕疵,但公告送达实际增加了当事人的应诉机会,更有利于保障其诉讼权利。故公告程序的瑕疵不足以改变法院已对当事人进行了合法传唤的事实。后被告又经法院传票传唤仍拒不到庭的,法院可作缺席判决。
2、当事人故意逃避诉讼,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法院可以缺席判决。
当事人故意逃避、拒绝签收应诉材料,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企图逃避法律责任,法院综合庭审及证据材料,依法作出缺席判决。
3、行为人经审理法院合法传票的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也未委托诉讼代理人出庭,法院可以缺席判决。
行为人经审理法院合法传票的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也未委托诉讼代理人出庭,无答辩意见,无质证意见,在举证期限内未向法庭提交任何证据,法院依据到案当事人的陈述和其向法院提交的两张借条,足以使得法院认定借款事实的存在,故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缺席判决。
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只要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就应视为送达,即无论债务人是否知情,只要缺席开庭审理,就可以缺席判决,不存在剥夺了债务人的时效抗辩权,风险应由债务人承担。
5、借贷纠纷中,债务人下落不明的可以缺席判决。
民间借贷纠纷中,债权人起诉时,债务人下落不明的,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可公告送达并传唤债务人应诉。公告期届满,债务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借贷关系明确的,经法院审理后可以作出缺席判决。
满足一定的条件之后,刑事案件的重大犯罪嫌疑人、现行犯才有可能会被刑事拘留。不管民事、行政、或者是刑事案件的当事人,具体是由于什么原因在开庭审理案件的时候无法到庭,法院都只有是确定满足法定缺席判决的条件之后,才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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