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存续期可以财务分开债务分开吗

最新修订 | 2024-0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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卢滨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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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实际生活中我们可能会面临各种各样的法律问题,如果您现在正面临着关于婚姻存续期可以财务分开债务分开吗的问题不知道如何解决的话,可以通过下面文章内容来了解一些这方面的法律知识,希望可以帮助到您。
婚姻存续期可以财务分开债务分开吗

夫妻共同债务是指为满足夫妻共同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

夫妻共同债务主要是基于夫妻家庭共同生活的需要,以及对共有财产的管理、使用、收益和处分而产生的债务。

尽量搜集债务开支的证据,如发票借条等。

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婚前一方借款购置的财产已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为购置这些财产所负的债务;

(二)夫妻为家庭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

(三)夫妻共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所负的债务,或者一方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经营收入用于家庭生活或配偶分享所负的债务;

(四)夫妻一方或者双方治病以及为负有法定义务的人治病所负的债务;

(五)因抚养子女所负的债务;

(六)因赡养负有赡养义务的老人所负的债务;

(七)为支付夫妻一方或双方的教育、培训费用所负的债务;

(八)为支付正当必要的社会交往费用所负的债务;

(九)夫妻协议约定为共同债务的债务;

(十)其他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的债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三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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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存续期可以财务分开债务分开吗
不可以。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请求分割共同财产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有下列重大理由且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行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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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债务
离婚后婚姻存续期的债务可向男方追讨吗?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无论是离婚前还是离婚后,在双方不能协商解决的情况下如何处理债务都要看该债务的性质。如果是夫妻共同的债务,即使已经离过婚了,双方依然对该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是个人债务,即使没有离婚,依然是债务人一方的债务,配偶没有还款义务。那么,如何区分夫妻共同债务和夫妻一方个人债务呢。
夫妻共同债务是双方或者一方为了共同生活需要的所负的债务,依据《婚姻法》和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一般来说夫妻共同债务包括以下几种情形:
一般来说包括以下几种情形:
1.为家庭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比如购置共同居住的房屋等。
2.婚前负债但是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的。
3.夫妻共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所负的债务。
4.一方借债,另一方事后追认的债务。
5,夫妻一方或者夫妻双方为履行法定抚养赡养义务所负的债务。
6.夫妻协议约定为共同债务的债务。
7.为支付一方或者双方的教育培训费用及正常的社会交往费用所负的债务等等。
夫妻的个人债务是指夫妻一方婚前或者婚后以个人名义所负的与夫妻共同生活无关的债务,根据相关的法律规定,应该认定为夫妻一方个人债务的主要有以下几个情形:
1、夫妻一方婚前所负的债务为个人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其将债务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的除外;
2、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的债务,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的为债务人的个人债务;
3、夫妻双方约定婚内所得财产归各自所有,并且债权人知道该约定的该债务属于债务人的个人债务;
4、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资助与其没有抚养义务关系的亲朋所负的债务;
5、一方未经对方同意,独自筹资从事经营活动其收入确实未用于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
此外,一方为了满足私欲而挥霍所负的债务,夫妻一方因为没有使家庭受益的侵权行为所负的债务,夫妻一方与第三人串通虚构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因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所产生的债务,均为夫妻一方的个人债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四十一条 【共同债务】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判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二十四条 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夫妻一方与第三人串通,虚构债务,第三人主张权利的,人民不予支持。
夫妻一方在从事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中所负债务,第三人主张权利的,人民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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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存续期间的债务如何分担?
婚姻存续期间的债务应该双方共同承担。不管双方是在婚内还是离婚,只要被认定是共同债务,则双方都有偿还的义务。可以先用家庭财产偿还,不足的话各自用个人财产支付。认定共同债务有严格的标准和界限,像一些人赌博欠债,没有用于家庭生活,则不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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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债务,如何认定是夫妻共同债务?
[律师回复] 【法律意见】
共同债务认定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婚前一方借款购置的财产已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为购置这些财产所负的债务;
(二)夫妻为家庭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
(三)夫妻共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所负的债务,或者一方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经营收入用于家庭生活或配偶分享所负的债务;
(四)夫妻一方或者双方治病以及为负有法定义务的人治病所负的债务;
(五)因抚养子女所负的债务;
(六)因赡养负有赡养义务的老人所负的债务;
(七)为支付夫妻一方或双方的教育、培训费用所负的债务;
(八)为支付正当必要的社会交往费用所负的债务;
(九)夫妻协议约定为共同债务的债务;
(十)其他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的债务。
共同债务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判决。”在承担责任的方式上,夫妻“共同偿还”的责任是连带的清偿责任,不论双方是否已经离婚,均得对共同债务以夫妻共同财产、自己所有的财产清偿。债权人有权向夫妻一方或双方要求清偿债务的部份或全部,它不分夫妻应承担的份额,也不分先后顺序,夫妻任何一方应根据债权人的要求全部或部份承担债务,一方财产不足以清偿时,另一方负有清偿责任。
非共同债务的认定:
根据最高《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7条夫妻为共同生活或为履行抚养、赡养义务等所负债务,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离婚时应当以夫妻共同财产清偿。
下列债务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应由一方以个人财产清偿:
(1)夫妻双方约定由个人负担的债务,但以逃避债务为目的的除外。
(2)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资助与其没有抚养义务的亲朋所负的债务。
(3)一方未经对方同意,独自筹资从事经营活动,其收入确未用于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
(4)其他应由个人承担的债务。
该司法解释将“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债务”进一步解释为“夫妻为共同生活或为履行抚养、赡养义务等所负债务”,同时明确列举了四种不能作为夫妻共同债务的情形(第四种为兜底条款)。
最高《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二)》第24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该规定对司法实务产生了重大影响,其规则模型是:婚姻存续期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对外所负债务,推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如主张不属于共同债务的,应举证证明,且除外情形只有两种: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以及债权人明知夫妻双方实行约定财产制。
婚姻存续期间一方个人借款算夫妻共同债务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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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为支付夫妻一方或双方的教育、培训费用所负的债务;
(八)为支付正当必要的社会交往费用所负的债务;
(九)夫妻协议约定为共同债务的债务;
(十)其他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的债务。
共同债务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判决。”在承担责任的方式上,夫妻“共同偿还”的责任是连带的清偿责任,不论双方是否已经离婚,均得对共同债务以夫妻共同财产、自己所有的财产清偿。债权人有权向夫妻一方或双方要求清偿债务的部份或全部,它不分夫妻应承担的份额,也不分先后顺序,夫妻任何一方应根据债权人的要求全部或部份承担债务,一方财产不足以清偿时,另一方负有清偿责任。
非共同债务的认定:
根据最高《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7条夫妻为共同生活或为履行抚养、赡养义务等所负债务,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离婚时应当以夫妻共同财产清偿。
下列债务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应由一方以个人财产清偿:
(1)夫妻双方约定由个人负担的债务,但以逃避债务为目的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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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一方未经对方同意,独自筹资从事经营活动,其收入确未用于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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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司法解释将“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债务”进一步解释为“夫妻为共同生活或为履行抚养、赡养义务等所负债务”,同时明确列举了四种不能作为夫妻共同债务的情形(第四种为兜底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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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夫妻共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所负的债务,或者一方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经营收入用于家庭生活或配偶分享所负的债务;
(四)夫妻一方或者双方治病以及为负有法定义务的人治病所负的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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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因赡养负有赡养义务的老人所负的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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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共同债务的认定:
根据最高《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7条夫妻为共同生活或为履行抚养、赡养义务等所负债务,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离婚时应当以夫妻共同财产清偿。
下列债务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应由一方以个人财产清偿:
(1)夫妻双方约定由个人负担的债务,但以逃避债务为目的的除外。
(2)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资助与其没有抚养义务的亲朋所负的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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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其他应由个人承担的债务。
该司法解释将“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债务”进一步解释为“夫妻为共同生活或为履行抚养、赡养义务等所负债务”,同时明确列举了四种不能作为夫妻共同债务的情形(第四种为兜底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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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共有财产是实现家庭职能正常运转,夫妻权利得以实现的物质基础,物质基础丧失可能导致夫妻之间抚养子女、赡养父母等职责失控。婚姻法虽赋予夫妻双方对共有财产享有平等的处理权与支配权,但如何实现支配权,一切交由当事人意思自治。若配偶一方不能离婚或不愿离婚,此时又绝对不允许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显然有失公平。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规定了在两种特殊情况下,可以在婚姻期间内分割共同财产: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行为的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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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是夫妻共同债务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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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在还没有离婚但感情早已经破裂,双方也不住在一块了,这时有些夫妻没有去办理离婚手续,但是却打算先分割两人的共同财产,避免自己的财产被对方剥夺。那么,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能否要求分割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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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司法解释三,规定了在两种特殊情况下,可以在婚姻期间内分割共同财产: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行为的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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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
离婚后债权人向女方起诉还婚姻存续期间的债务,女方怎么办?
[律师回复]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规定,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如果是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除非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否则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简单的说,此规则确定了“共债共签”的规则,对于明显超过家庭生活需要所负债务,如果只有一方对外举债,首先要看另一方是否追认,如果不追认,则需要债权人一方来举证证明债务人夫妻共同受益,或基于共同的举债表示,如果不能证明,该举证不能的后果由债权人承担,另一方不再负有清偿债务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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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离婚后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发生的债务如何承担?
[律师回复] 【案例简介】张某与孙女士结婚后,因做生意需要资金周转而以个人名义向朋友李某借款5万元,之后,张某与孙女士协议离婚,并在离婚协议中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全部债务由张某承担。之后,因张某生意失败,迟迟未能归还李某的欠款,故李某以张某和孙女士为共同被告向提讼,要求双方共同偿还债务。【争议焦点】庭审中,孙女士答辩称,其在与张某离婚时,已经约定了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全部债务由张某独自承担,因此,其对此债务不再具有偿还的义务。【律师分析】张某的借款行为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应当由夫妻双方共同偿还,尽管双方在离婚时对债务承担做出了约定,但不影响债权人向夫妻双方请求偿还债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的相关规定:当事人的离婚协议或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已经对夫妻共同财产分配作出处理的,债权人仍然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因此,本案中,离婚协议中对夫妻共同债务的约定属于夫妻双方的内部约定,对外不发生效力,李某以张某和孙女士为共同被告向提讼并无不当,张某与孙女士对此债务负有连带赔偿责任;当然,如果孙女士履行了偿还义务,其仍然有权基涪顶帝雇郜概佃谁顶京于离婚协议的约定向张某主张要求归还。【判决】最终判决孙某与张某共同承担清偿责任。
夫妻离婚后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发生的债务如何承担?
[律师回复] 【案例简介】张某与孙女士结婚后,因做生意需要资金周转而以个人名义向朋友李某借款5万元,之后,张某与孙女士协议离婚,并在离婚协议中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全部债务由张某承担。之后,因张某生意失败,迟迟未能归还李某的欠款,故李某以张某和孙女士为共同被告向提讼,要求双方共同偿还债务。【争议焦点】庭审中,孙女士答辩称,其在与张某离婚时,已经约定了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全部债务由张某独自承担,因此,其对此债务不再具有偿还的义务。【律师分析】张某的借款行为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应当由夫妻双方共同偿还,尽管双方在离婚时对债务承担做出了约定,但不影响债权人向夫妻双方请求偿还债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的相关规定:当事人的离婚协议或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已经对夫妻共同财产分配作出处理的,债权人仍然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因此,本案中,离婚协议中对夫妻共同债务的约定属于夫妻双方的内部约定,对外不发生效力,李某以张某和孙女士为共同被告向提讼并无不当,张某与孙女士对此债务负有连带赔偿责任;当然,如果孙女士履行了偿还义务,其仍然有权基涪顶帝雇郜概佃谁顶京于离婚协议的约定向张某主张要求归还。【判决】最终判决孙某与张某共同承担清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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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存续的财产分割可以吗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请求分割共同财产的,不可以!法院是不会支持的!但有下列重大理由且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1、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行为的。2、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治疗,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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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
婚姻存续期间无共同财产怎么理解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婚姻存续期间无共同财产怎么理解问题解答如下, 依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四条规定,如果当事人一方故意减少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若还不允许夫妻财产予以分割,共同财产会逐渐减少,将导致另一方合法财产受到严重损害。此时,便应当允许另一方当事人主张分割共同财产,但需要满足以下条件和情形:

一、夫妻一方出现故意减少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此类行为既包括隐藏、转移、变卖、损毁、挥霍共同财产,如一方隐瞒另一方私藏“私房钱”,将共有财产转移他处,吸毒、赌博或随意的巨额奢侈消费等。也包括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不正当增加夫妻债务负担,造成财产损失。

二、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有重大疾病需要医治的。夫妻共同财产按共有形式属共同共有,因此对夫妻共同财产的使用需要夫妻双方的共同同意。但是,这势必会造成在一定情形下一方需要使用共同财产而另一方不同意的情况。若夫妻一方由于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有重大疾病需要医治,若另一方不同意则势必会对抚养的正常履行造成妨害,对夫妻的感情也会产生不利影响。因此,本司法解释允许其向主张分割共同财产。

三、不得损害债权人利益。相对于夫妻内部利益,法律更倾向于保障外部债权人利益。当夫妻共同财产减少时势必造成夫妻对外偿债能力的减弱,所以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必须以不侵害债权人利益为前提,只有在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情况下才允许进行共同财产的分割。也即剩余的共同财产须仍可以清偿夫妻共同债务,或即使不能完全清偿债务,夫妻仍将承担连带偿债责任。
离婚男女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发生的债务仍要共偿还
[律师回复]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丈夫借钱做生意欠下上万元债务。离婚后,债权人将夫妻双方告上法庭要求还款。日前,福州市中级对这起案件作出终审判决:借款发生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共同偿还。2002年7月,福州市民刘先生向林先生借款14000元做生意,刘先生向林先生出具借条并约定借款月利率为0.2%。借款后,刘先生一直没有偿还本息。2006年9月,林先生将及其前妻林女士告上法庭,要求他们共同承担还款责任。法庭查明,刘先生与林女士以前系夫妻,于1993年登记结婚。2003年3月,经判决,双方解除婚姻关系。判决还对夫妻财产作出分配: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各自经手的债务由各自承担。在法庭上,林女士提出,与刘先生虽然曾是夫妻,但双方早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就有书面约定:夫妻各自财产归各自所有,刘先生做生意期间发生的一切债权、债务由其个人承担,与林女士无关。福州市中级指出,刘先生的借款行为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应当由夫妻双方共同偿还,尽管在离婚判决中对夫妻财产作出分配,但不影响债权人向夫妻双方请求偿还债务,根据最高人民《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的相关规定:当事人的离婚协议或人民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已经对夫妻共同财产分配作出处理的,债权人仍然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对于林女士提出的双方曾约定由刘先生自行承担经营期间债务的抗辩事由,指出,林女士无法证明林先生在借钱给刘先生时知道有这一约定,该约定只在林女士和刘先生之间发生效力,不影响林先生的诉讼请求。最后判决:林女士和刘先生共同承担偿还借款本息共计15464元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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