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讨工程款需要准备哪些证据

最新修订 | 2024-0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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巩海冬律师
巩海冬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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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实际生活中我们可能会面临各种各样的法律问题,如果您现在正面临着关于追讨工程款需要准备哪些证据的问题不知道如何解决的话,可以通过下面文章内容来了解一些这方面的法律知识,希望可以帮助到您。
追讨工程款需要准备哪些证据

一般来说,双方因为借钱成为借款关系,并且,一旦一方借钱逾期不还即属于违约,债权人可以请求违约金

不过,债权人是否可以请求违约金,并不一定,因为实际中而要根据双方的约定情况来。

首先,事先约定了违约金,即有权请求违约金赔偿。

双方建立借款关系时,约定支付违约金,那么,一方借钱逾期不还,另一方即可以主张赔偿违约金。

并且,赔偿违约金的计算具体如下:

1、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

2、按约定计算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

另外,一般违约金上限不超过实际损失的30%,如果过高或者过低可以请求法院给予减少或者增加。

所以,发现之前定的违约金过低,那么债权人可以去法院请求增加。

如果事先约定了违约金,又约定了逾期利息的,那么债权人可以同时主张两种赔偿,不过违约金和逾期利息相加不超过银行同期利率的四倍。

其次,事先未约定违约金,债权人不能请求违约金。

不过,因为对方借钱逾期不还,因此,债权人可以请求逾期利息。

同样地,逾期利息的计算,也是不超过银行同期利率的四倍。

最后,发现一方借钱逾期不还,债权人要主张违约金时,有些人可能会拒绝返还,特别是又约定违约金,又约定逾期利息的,债务人义务较重,所以可能会逃避。

所以,如果对方否认违约金,或者不按约定计算金额,那么建议可以在必要时找个专业律师介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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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讨债时的证据应符合什么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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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追讨权的追索时效怎么计算?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一、概念 票据追索权(right to recourse),是指持票人在汇票到期不获付款或期前不获承兑或者有其他法定原因时,对于其前手(背书人、出票人以及其他债务人)可以请求偿还汇票金额、利息及费用的权力。票据追索权分为期前追索权和到期追索权。期前追索权是指持票人在票据到期前依法行使的追索权;到期追索权是指持票人在票据到期时依法行使的追索权。 二、前提 虽然同为请求付款的票据权利,但在行使过程中,追索权与付款请求权相比是处于 第二顺序的票据权利。原因在于,付款请求权的对象是票据的承兑人或付款人,其承担的是 第一性的付款责任,因此在主张票据权利、要求支付票款时自然首先应由第一顺序的义务主体加以主张。按《票据法》第61条,追索权的行使必须是以持票人不获付款或不获承兑为前提,只有在持票人的付款请求权无从实现的情况下,才能依法行使追索权。这里所讲的“付款请求权无从实现”既包括承兑人或付款人主观拒绝持票人提示承兑或提示付款的情形,也包括承兑人或付款人客观事件造成持票人无法提示承兑或提示付款的情形。关于追索权前提条件中还有一点需要注意,如果持票人未按法定期限及时要求行使付款请求权而丧失了该项权利,就如同免除了承兑人或付款人的第一性付款责任,而加重了其他票据债务人的义务,显属不公。而且这属于持票人自身的过错,应由持票人自行承担相应责任,其直接反映就是丧失对部分票据债务人的追索权。 三、时效 追索权的时效问题也是需要注意的一大内容。笔者将其分为两项,一是追索权本身的时效,二是行使过程中需要注意的时效。前者指的是《票据法》第65条的内容,持票人应按规定期限提供合法证明进行追索,否则丧失对其前手的追索权。上述“规定期限”按照理解应是指《票据法》第 17条规定的行使权利期限,分为三种: 针对出票人和承兑人的是2年; 一般前手的是6个月; 如果是票据债务人付款后获得票据权利而再行追索的,则为3个月。 持票人对票据的出票人和承兑人的权利,自票据到期日起2年;见票即付的汇票、本票,自出票日起2年;持票人对支票人的权利,自出票日起6个月;持票人对前手的追索权,自被 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之日起6个月;持票人对前手的再追索权,自清偿或者被提讼之日起3个月。虽然《票据法》第65条规定了持票人丧失追索权的情况下仍可以要求承兑人或付款人承担责任的补救措施,以为持票人行使追索权的前提就是承兑人或付款人拒绝承兑或拒绝付款,甚至于死亡、逃匿、破产、被责令停止业务活动等情况。因此,前述补救措施的实际意义存在疑问,也就是说即使承兑人或付款人承担责任,持票人也可能无法获得实际的受偿。而且,丧失了对前手的追索权也造成持票人的保障范围缩小。所以,及时进行追索以尽可能在最大范围内保障权利是持票人应当加以注意的。后者是指《票据法》第66条强调的持票人在规定期限内履行追索通知义务的规定,虽然该项规定并不影响持票人行使追索权,但是对于延期通知造成前手或出票人的损失(主要是逾期付款利息的损失)仍要承担赔偿责任。
票据追讨时效如何计算,票据追索权追索时效怎样算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一、概念 票据追索权(right to recourse),是指持票人在汇票到期不获付款或期前不获承兑或者有其他法定原因时,对于其前手(背书人、出票人以及其他债务人)可以请求偿还汇票金额、利息及费用的权力。票据追索权分为期前追索权和到期追索权。期前追索权是指持票人在票据到期前依法行使的追索权;到期追索权是指持票人在票据到期时依法行使的追索权。 二、前提 虽然同为请求付款的票据权利,但在行使过程中,追索权与付款请求权相比是处于 第二顺序的票据权利。原因在于,付款请求权的对象是票据的承兑人或付款人,其承担的是 第一性的付款责任,因此在主张票据权利、要求支付票款时自然首先应由第一顺序的义务主体加以主张。按《票据法》第61条,追索权的行使必须是以持票人不获付款或不获承兑为前提,只有在持票人的付款请求权无从实现的情况下,才能依法行使追索权。这里所讲的“付款请求权无从实现”既包括承兑人或付款人主观拒绝持票人提示承兑或提示付款的情形,也包括承兑人或付款人客观事件造成持票人无法提示承兑或提示付款的情形。关于追索权前提条件中还有一点需要注意,如果持票人未按法定期限及时要求行使付款请求权而丧失了该项权利,就如同免除了承兑人或付款人的第一性付款责任,而加重了其他票据债务人的义务,显属不公。而且这属于持票人自身的过错,应由持票人自行承担相应责任,其直接反映就是丧失对部分票据债务人的追索权。 三、时效 追索权的时效问题也是需要注意的一大内容。笔者将其分为两项,一是追索权本身的时效,二是行使过程中需要注意的时效。前者指的是《票据法》第65条的内容,持票人应按规定期限提供合法证明进行追索,否则丧失对其前手的追索权。上述“规定期限”按照理解应是指《票据法》第 17条规定的行使权利期限,分为三种: 针对出票人和承兑人的是2年; 一般前手的是6个月; 如果是票据债务人付款后获得票据权利而再行追索的,则为3个月。 持票人对票据的出票人和承兑人的权利,自票据到期日起2年;见票即付的汇票、本票,自出票日起2年;持票人对支票人的权利,自出票日起6个月;持票人对前手的追索权,自被 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之日起6个月;持票人对前手的再追索权,自清偿或者被提讼之日起3个月。虽然《票据法》第65条规定了持票人丧失追索权的情况下仍可以要求承兑人或付款人承担责任的补救措施,以为持票人行使追索权的前提就是承兑人或付款人拒绝承兑或拒绝付款,甚至于死亡、逃匿、破产、被责令停止业务活动等情况。因此,前述补救措施的实际意义存在疑问,也就是说即使承兑人或付款人承担责任,持票人也可能无法获得实际的受偿。而且,丧失了对前手的追索权也造成持票人的保障范围缩小。所以,及时进行追索以尽可能在最大范围内保障权利是持票人应当加以注意的。后者是指《票据法》第66条强调的持票人在规定期限内履行追索通知义务的规定,虽然该项规定并不影响持票人行使追索权,但是对于延期通知造成前手或出票人的损失(主要是逾期付款利息的损失)仍要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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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纠纷
追讨抚养费需要哪些证据
[律师回复] 解答如下, 夫妻在离婚以后,对于孩子的抚养费的问题也都基本协商解决清楚,接下来的就是要按照约定执行。但是有些夫妻的一方在履行抚养费责任的时候,出现了不履行的情况,就会发生追讨抚养费的情形,但是追讨抚养费要去吗这也是很多涉及到追讨抚养费的人想知道的,大家可以带着疑问到本文进行了解。
一、通常追讨抚养费要去吗关于孩子的抚养权和抚养费可以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以到诉讼解决,根据有利于孩子成长的原则判决孩子归哪一方抚养,一方抚养孩子,另一方应当支付抚养费,抚养费一般为月收入的20-30%,同时,另一方享有探视权。
二、追讨抚养费有期限吗
1、如另一方已经明确表示将不支付抚养费的,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我国《民法通则》第135条规定:“向人民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如一方未向另一方请求,另一方也未自觉履行的,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三、子女抚养费数额的确定标准根据《婚姻法解释(一)》第21条的规定,抚养费包括子女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根据《子女抚养意见》第7条规定,子女抚养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实际生活水平确定:
(1)有固定收人的,抚养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人的20%-30%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养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人的50%。
(2)无固定收人的,抚养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人或同行业平均收人,参照上述比例确定。
(3)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婚姻法》第37条第2款规定:“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出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可见,子女的抚养费可以变更。子女要求增加抚养费,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或母有给付能力的,应予支持:
(1)原定抚养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的;
(2)因子女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已超出原定数额的;
(3)有其他正当理由应当增加的。子女可以根据需要提出增加抚养费,给付的父或母也可以根据实际负担能力提出减少或免除抚养费给付义务。父母要求减少或免除抚养费给付义务的情况一般有:(1)有给付义务的一方,由于长期患病或丧失劳动能力,失去经济来源,确实无力按原协议或判决确定的数额给付,而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又能够负担且有抚养能力;(2)有给付义务的一方因犯罪被收监改造或劳动教养,没有经济能力,无力给付的。但恢复人身自由后,有了经济能力,则应当按原协议或判决给付。(3)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再婚,继父或继母愿意承担子女抚养费的一部或全部,原有给付义务方所承担的抚养费数额可以适当减少或免除。如果继父或继母不愿意负担的,则生父或生母仍应按照原定数额给付抚养费。到目前为止,大家也都知道了追讨抚养费要去吗关于抚养费追讨的问题,也是好多人想知道的,如果确实遇到不按时支付抚养费的,首先可以进行协商解决,实在解决不了的可以通过法律程序解决,通过法律敦促其履行法律责任和义务。但是作为夫妻任何一方,都要对孩子尽职尽责,确保孩子的抚养不成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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