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性担保公司业务流程有什么?

最新修订 | 2024-02-20
浏览10w+
包敬立律师
包敬立律师
执业认证 平台保障
咨询我
评分5.0分服务:5308人
专家导读 实际生活中我们可能会面临各种各样的法律问题,如果您现在正面临着关于融资性担保公司业务流程有什么?的问题不知道如何解决的话,可以通过下面文章内容来了解一些这方面的法律知识,希望可以帮助到您。
融资性担保公司业务流程有什么?

项目申请

项目评审

1、通知客户准备相关资料并填写《项目申报书》。

2、项目经理对客户提供的资料进行书面审核,对客户填报的《项目申报书》及所附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可行性等进行实地调查,将资料汇总后,由法务部出具法律审查意见书,提交二级评审;

3、经二级评审通过并落实相关条件后,项目经理出具项目评审报告,上报公司审保会。

本地企业申请担保项目的,实地审查工作从项目受理开始原则上应在十个工作日内完成;

异地企业申请担保项目的实地审查工作原则上应在十五个工作日内完成。

调查费用由企业承担。

项目决策审批根据二级评审意见及评审报告,经公司审保会审定,报决策机构审批。

从项目受理起应在17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企业办理担保手续(或做出不予担保的答复);

异地企业延长至20个工作日。

四、担保手续的完成

1、经审批同意担保的项目,为相关银行出具意向性担保函。

2、与企业签订《委托保证合同》、《反担保抵押合同》或《反担保质押合同》、《监管协议》等有关法律文件,同时完善合同公证、抵押物的抵押登记、保险等法律手续。

3、经银行审贷会批准后,与贷款银行签订《保证合同》,贷款银行对借款人正式办理贷款发放手续,同时贷款银行向担保公司送交放款通知。

公司正式履行保证责任,同时按照规定收取担保费。

五、保后跟踪

1、项目经理根据与企业签订的《监管协议》等法律文件,在承保期内按月(季)深入贷款企业调查其贷款资金的使用情况、银行账户资金的出入情况、项目的实施进展程度等;

2、检查中一旦发现项目在运作过程中出现问题,须立即采取措施,并于二日内以书面形式将存在的问题及初步处理意见报告部门经理。

3、贷款到期日前一个月由担保部以书面形式通知被担保企业准备还贷资金。

六、担保终止已结束的担保项目,及时办理注销抵押登记等项目终结手续,并将所抵押的资料原件退还被担保企业。

对于融资性担保业务的处理,是需要严格基于上述法律中规定的程序和要求来进行处理的,特别是不同的融资担保事项,也是需要根据实际的融资要求以及相关事项的处理来办理的,如果有异议的可以通过法律途径来处理。

文章涵盖面广,如需要针对性解答,可立即咨询小助手
咨询助手
24小时在线
立即咨询 >
咨询助手提示您
全文2.1千字,阅读时间约7分钟
直接问律师最快9秒应答
继续阅读
投诉/举报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由律图网结合政策法规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不代表平台的观点和立场。若内容有误或侵权,请通过右侧【投诉/举报】联系我们更正或删除。
展开
问题没解决? 125200人选择咨询律师
6109位律师在线平均3分钟响应99%好评
融资性担保公司业务流程有什么?
一键咨询
  • 苏州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镇江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8****8661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1****2341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连云港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0****2585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盐城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2****3515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2****6484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镇江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0****4265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宿迁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无锡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3****5288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3****3546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 南通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南京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扬州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泰州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8****1887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4****4274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3****3573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8****0644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0****7485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3****2625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常州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8****5115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扬州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泰州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扬州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律图法律咨询
汇聚全国海量律师、律师实名认证
快速问律师
无需等待
最快9秒回复、24小时不限次沟通
优选律师
根据问题为您优选专业律师
服务保障
亿万用户使用好评率98%
正在服务的律师
谭海波律师 谭海波律师
广东江湾律师事...
邢环中律师 邢环中律师
上海金茂凯德律...
易轶律师 易轶律师
北京家理律师事...
信金国律师 信金国律师
北京家问律师事...
薛小玲律师 薛小玲律师
天津德敬律师事...
黄谊欣律师 黄谊欣律师
广东广荣律师事...
李胜春律师 李胜春律师
湖南公言(深圳...
彭彦林律师 彭彦林律师
四川兴蓉律师事...
孙术校律师 孙术校律师
河北英利律师事...
韩佩霞律师 韩佩霞律师
江苏大昶律师事...
胡静律师 胡静律师
四川胡云律师事...
吴伟涛律师 吴伟涛律师
海南国社律师事...
邓霞律师 邓霞律师
重庆海力律师事...
都燕果律师 都燕果律师
四川循定律师事...
罗钟亮律师 罗钟亮律师
浙江绣湖律师事...
张嘉宝律师 张嘉宝律师
广东生龙律师事...
郑小克律师 郑小克律师
重庆瀚沣律师事...
郑桃林律师 郑桃林律师
湖北楚同律师事...
立即问律师 99%用户选择

大家也在问

为你推荐
融资性担保公司业务流程是什么?
融资性担保公司业务流程是企业提出申请、提交有关材料、审查有关材料、签订融资担保合同、办理融资等,具体情况下,可以根据担保公司的实际协商情况来进行合法的认定处理,避免法律适用错误。
10w+浏览
债权债务
浏览更多不如直接问
获取专业解答,125200 人正在咨询
融资性担保公司业务流程有什么?
融资性担保公司业务流程有:提出申请、提交有关材料、审查材料、协商担保事项、签订担保合同、有关违约责任等,对于融资性担保公司的合同签订,是需要严格基于上述流程来进行办理的。
10w+浏览
债权债务
怎么区别融资性担保公司与非融资性担保公司
[律师回复] 融资性担保公司与非融资性担保公司的区别
1、设立审批程序不同。
非融资性担保公司依据《公司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设立登记即可成立,适用的是公司法对于普通公司的成立要求,设立原则为准则主义。
融资性担保公司设立需要履行严格的前置审批制度,设立原则为核准主义。
2、经营的范围不同。
非融资性担保公司的业务范围仅可以开展诉讼保全担保、投标担保、预付款担保、工程履约担保以及与融资咨询有关的担保业务,允许其自有资金进行投资,融资性担保公司除以上经营范围以外,还包括贷款担保等融资性担保业务。
3、任职人员限制有所不同。
非融资性担保公司只要符合公司法的相关规定用人即可。但融资性担保公司必须完善议事规则、决策程序和内审制度,要建立符合审慎经营原则的担保评估制度、事后追偿和处理制度,并对其管理人员等均有相应的要求。
4、监管管理程度不同。
非融资性担保公司没有严格的监管要求,但对融资性担保公司有着严格的监管程序,处处可见监管,监管涉及设立、变更、经营等各个环节。
目前,我国非融资性担保公司仍然占有较大的比例,在研究融资性担保公司的设立准入的同时,将非融资性担保公司纳入监管范围也是非常有必要的。可喜的是,中国投资担保专家委员会终于于6月出台了《全国非融资性担保机构规范管理指导意见》,将各省市非融资性担保协会确定为行业规范管理工作指导部门,并规定非融资担保公司设立时需要取得担保行业协会资质证书,在其年检方面对推行行业协会与工商登记部门联合年检制度,虽然该指导意见是担保行业内的文件,但一定程度上将非融资性担保公司的设立准入及经营纳入了监管范围。
问题紧急?在线问律师 >
6109 位律师在线,高效解决问题
融资担保公司业务流程是什么?
1、从北京市金融工作局网站下载相应的申请材料模版,并按要求填写、装订。2、向所在区县监管部门提交申请文件。3、监管部门接收申请材料并进行合规性审查。4、市监管部门收到申请材料后,认为符合形式要求的,电话通知区(县)监管部门出具受理通知书。
10w+浏览
公司经营
融资性担保公司能融资么?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融资性担保公司能融资么?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1、设立审批程序不同。
非融资性担保公司依据《公司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设立登记即可成立,适用的是公司法对于普通公司的成立要求,设立原则为准则主义。
融资性担保公司设立需要履行严格的前置审批制度,设立原则为核准主义。
2、经营的范围不同。
3、任职人员限制有所不同。
非融资性担保公司只要符合公司法的相关规定用人即可。但融资性担保公司必须完善议事规则、决策程序和内审制度,要建立符合审慎经营原则的担保评估制度、事后追偿和处理制度,并对其管理人员等均有相应的要求。
4、监管管理程度不同。
非融资性担保公司没有严格的监管要求,但对融资性担保公司有着严格的监管程序,处处可见监管,监管涉及设立、变更、经营等各个环节。
目前,我国非融资性担保公司仍然占有较大的比例,在研究融资性担保公司的设立准入的同时,将非融资性担保公司纳入监管范围也是非常有必要的。可喜的是,中国投资担保专家委员会终于于6月出台了《全国非融资性担保机构规范管理指导意见》,将各省市非融资性担保协会确定为行业规范管理工作指导部门,并规定非融资担保公司设立时需要取得担保行业协会资质证书,在其年检方面对推行行业协会与工商登记部门联合年检制度,虽然该指导意见是担保行业内的文件,但一定程度上将非融资性担保公司的设立准入及经营纳入了监管范围。
快速解决“债权债务”问题
当前6109位律师在线
立即咨询
非融资性担保公司的主营业务是什么?
[律师回复] 解答如下,
1、设立审批程序不同。
非融资性担保公司依据《公司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设立登记即可成立,适用的是公司法对于普通公司的成立要求,设立原则为准则主义。
融资性担保公司设立需要履行严格的前置审批制度,设立原则为核准主义。
2、经营的范围不同。
3、任职人员限制有所不同。
非融资性担保公司只要符合公司法的相关规定用人即可。但融资性担保公司必须完善议事规则、决策程序和内审制度,要建立符合审慎经营原则的担保评估制度、事后追偿和处理制度,并对其管理人员等均有相应的要求。
4、监管管理程度不同。
非融资性担保公司没有严格的监管要求,但对融资性担保公司有着严格的监管程序,处处可见监管,监管涉及设立、变更、经营等各个环节。
目前,我国非融资性担保公司仍然占有较大的比例,在研究融资性担保公司的设立准入的同时,将非融资性担保公司纳入监管范围也是非常有必要的。可喜的是,中国投资担保专家委员会终于于6月出台了《全国非融资性担保机构规范管理指导意见》,将各省市非融资性担保协会确定为行业规范管理工作指导部门,并规定非融资担保公司设立时需要取得担保行业协会资质证书,在其年检方面对推行行业协会与工商登记部门联合年检制度,虽然该指导意见是担保行业内的文件,但一定程度上将非融资性担保公司的设立准入及经营纳入了监管范围。
非融资性担保公司和非融资性担保公司有什么区别
[律师回复] 解答如下,
1、设立审批程序不同。
非融资性担保公司依据《公司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设立登记即可成立,适用的是公司法对于普通公司的成立要求,设立原则为准则主义。
融资性担保公司设立需要履行严格的前置审批制度,设立原则为核准主义。
2、经营的范围不同。
3、任职人员限制有所不同。
非融资性担保公司只要符合公司法的相关规定用人即可。但融资性担保公司必须完善议事规则、决策程序和内审制度,要建立符合审慎经营原则的担保评估制度、事后追偿和处理制度,并对其管理人员等均有相应的要求。
4、监管管理程度不同。
非融资性担保公司没有严格的监管要求,但对融资性担保公司有着严格的监管程序,处处可见监管,监管涉及设立、变更、经营等各个环节。
目前,我国非融资性担保公司仍然占有较大的比例,在研究融资性担保公司的设立准入的同时,将非融资性担保公司纳入监管范围也是非常有必要的。可喜的是,中国投资担保专家委员会终于于6月出台了《全国非融资性担保机构规范管理指导意见》,将各省市非融资性担保协会确定为行业规范管理工作指导部门,并规定非融资担保公司设立时需要取得担保行业协会资质证书,在其年检方面对推行行业协会与工商登记部门联合年检制度,虽然该指导意见是担保行业内的文件,但一定程度上将非融资性担保公司的设立准入及经营纳入了监管范围。
问题未解决?即刻提问 >
已帮助 3亿+ 用户解决法律难题
什么是流动性债务融资
流动性债务融资,它有另一个名字,就是“短期债务融资”。短期债务融资,多被那些需要进行资产的临时周转而采取的融资方式,企业的还本付息的期限短,不超过一年或要在一个经营周期内还款。短期债务融资的筹资方式有有两种基本的方式,一个是商业信用筹资,另一个是短期借款筹资。
10w+浏览
公司经营
一直不知道网上看到的那个河北省融资性担保公司到底是干什么呢?具体有什么样的业务呢?
[律师回复] 一、对信用担保公司财务报表的鉴审、合规评价与特殊项目的分析
  一般而言,第一步是对担保公司财务报表的形式审核。包括:资产负债表横向(连续近三年)勾稽关系审核,对现金流量表内部的勾稽关系审核,以及现
金流量表与资产负债表和利润及利润分配表对应项目的勾稽关系审核,这一步强调报表形式之间的逻辑关系相互对应。特别值得注意的是,信用担保公司的资产负债
表、利润表和现金流量表中的个别项目内容与一般企业的财务报表有所不同。第二步是对担保公司财务报表的内容逻辑审核。即对资产负债表重点项目实地审核,一
般包括实收资本真实性及非抽逃性审查,其他应收款的账龄及明细审查,无形资产—土地使用权的真实性及非高估性审查,固定资产的真实性及非高估性审查等。要
求授信审查人员现场查证核实后,分析判断对应做出结论。一般可以对比网上税务报表分析,要求担保企业提供其识别号和密码,登陆查看或打印报表对比分析,其
需要重点审查的项目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 对资产类、权益类特殊项目的审查
  
首先,审查注册资本(即实收资本)额,验证《验资报告》复印件,结合审查报表“应收款项(或其他应收款)”项目的明细账,审查是否存在虚假验资后抽逃的现象。
  
其次,对“货币资金”余额的核查(要求提供报告日的对账单复印件,汇总数应与报表数额一致)。“存出保证金”项目数额,应与汇总的承保内容及存入银行名称的明细合计数相一致。
  再次,金融资产项目的明细列示审查:是股票、基金、委托贷款,还是其他股权或债权投资?汇总数应与报表数额一致,其中“长期股权投资”项目的明细列示审查:是真实投资,还是“过桥”业务?对其合规性进行必要鉴审,同时汇总数应与报表数额对应一致。
  
最后,“一般风险准备金”项目(权益类),相当于银行业的“一般准备”科目,按期末贷款余额的1%计提,而担保公司是按期末担保责任余额的1%
计提,会计分录通过借记“利润分配—一般风险准备”,贷记“一般风险准备”科目。一般风险准备金是从税后利润中分配计提的,不允许计入营业费用。值得注意
的是:银行等金融业按贷款五级(正常、关注、次级、可疑、损失)分类提取的“贷款损失准备”,其提取比例是不一样的,且按财务规定可计入资产损失科目,即
借记“资产损失—专项准备”科目,贷记“贷款损失准备—专项准备”科目。
  
2. 对负债类特殊项目的审查
  第一步,“担保赔偿准备金”项目(科目)。该项目一般按当年担保责任余额的0.15%提取。会计分录借记“营业费用”,贷记“担保赔偿准备金”
科目。一般通过反算能够推算出某担保公司目前正在承保的总额度。假设长江信用担保公司2008年末“担保赔偿准备金”余额为932 600元,则932
600÷0.15%=
6.22(亿元),即该公司目前担保余额为
6.22亿元(也可以结合贷款卡信息对应分析)。
  第二步,“短期责任准备”项目。该项目一般按当年取得的担保费50%提取;同时转回上年同期提取数。会计分录借记“营业费用”,贷记“短期责任准备金”科目,而年终转回时作相反分录。一般通过反算能够大致匡算出某担保公司目前正在担保的责任额度值。
  假设创业担保公司合并报表中母公司2008年末“短期责任准备”余额为9 051 288元。则担保的责任额度为:9 051
288÷50%÷2%=9(亿元)(注:信用担保行业一般平均为按拟授信额2%取费,此计算方法仅为匡算值)。而“长期责任准备”账户其核算理论方法与
“短期责任准备”项目一样,一般信用担保公司不另行提取而并入到了“短期责任准备”科目中进行核算。
快速解决“债权债务”问题
当前6109位律师在线
立即咨询
刑事二审流程的性质与任务
[律师回复] 对于刑事二审流程的性质与任务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我国刑事诉讼实行两审终审制,以我国刑事二审程序的制度设计为依据来探讨刑事二审程序的性质与任务,较易阐明笔者的观点。我国刑事二审程序亦称上诉审程序,它可因控、辩任何一方启动而发生。控方(提起公诉的或刑事自诉人)因不服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可在法定期限内提起抗诉(刑事自诉人为上诉),辩方因不服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可在法定期限内提起上诉,这都必然引起刑事二审程序的进行。无论是提起抗诉或者被告人提起上诉,都是基于不服尚未生效的一审判决,即认为一审判决在认定事实或者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因而请求上级对案件重新审理,以达到撤销或者变更原审错误判决的目的。因此,对于提起上(抗)诉的控、辩两方来说,二审程序是对一审错误判决进行救济的一种程序手段,由于抗诉或者上诉的提起,便有效地阻止了一审错误判决生效的可能,并使案件脱离原审而转移至上级重新审判,获得了纠正一审错误判决的机会;就二审来说,对上、抗诉案件进行重审,不是一般的“办案”问题,更重要的是解决“一审判决是否公正”的争议,实现对下级的审判监督职能,通过对二审案件的公正审判,保证法制的统一正确实施。换言之,二审程序的功能是纠正一审裁判的错误,使案件得到公正处理,从而维护法律的尊严和的信誉。二审程序的这种重要性不应当被轻视和忽视,这一点应在理论界和实务界引起重视。
我有一个问题一直不明白,相信万能的大家应该会懂得吧,我想问下关于融资担保业务审慎性指标的意思是什么呢?
[律师回复] 对于“融资担保业务审慎性指标的意思是什么呢?”回答如下
1.非公司制融资性担保机构,是指除公司制以外的其他融资性担保机构,包含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合伙制企业等 (以下各表同) 。在填列 G1 表非公司制法人机构数量时,将一个合伙制企业视同为一个非公司制法人单位进行统计。
2. 本省(区、市)融资性担保机构数量,是指年末本省(区、市)融资性担保法人机构(含视同为非公司制法人的 合伙制企业) 和分支机构的汇总数量。 其中, 已开展再担保业务的是指经监管部门批准可开展再担保业务的年末本省 (区、 市)融资性担保法人机构(含视同为非公司制法人的合伙制企业)的数量;在县(市)登记机关登记的是指在县(市) 工商管理部门或民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年末本省(区、市)融资性担保法人机构(含视同为非公司制法人的合伙制企 业)的数量。
3.国有控股的法人机构数量,是指各级政府及国有企业的全资和控股(含绝对控股和相对控股)的年末本省(区、 市)融资性担保法人机构(含视同为非公司制法人的合伙制企业)的数量。
4.分支机构数量, 是指年末已从监管部门取得经营许可证的本省 (区、 市) 融资性担保分支机构的数量, 含本省 (区、 市)融资性担保法人机构在本省(区、市)设立的分支机构数量、外省(区、市)融资性担保法人机构在本省(区、市) 设立的分支机构的数量,但不含本省(区、市)融资性担保法人机构在本省(区、市)外设立的分支机构的数量。其中, 跨省(区、市)在本省(区、市)设立的,是指外省(区、市)融资性担保法人机构在本省(区、市)设立的分支机构 汇总数量。
5.本省(区、市)融资性担保机构的从业人数,是指年末本省(区、市)所有融资性担保机构全部在职员工(含正 式员工、合同员工和一年期以上临时人员,不含短期临时人员)人数。其中,按学历划分的研究生,是指年末本省(区、 市)融资性担保机构已取得硕士研究生和博士研究生学历或同等学位的从业人数。
6.货币资金,统计口径包括现金、银行存款、其他货币资金。
7.存出保证金,是指融资性担保机构与银行业金融机构等债权人协议约定,存入指定账户,在担保责任解除之前不 得动用的专项资金,包括存出担保保证金和存出分担保保证金。
8.债权投资,是指各类债权性质投资的可收回金额,包含对国债、金融债券及大型企业债务工具等的各种期限的投 资,不含委托贷款。计算时应根据各类债权投资的分类,分别计算。对于分类为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 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按公允价值填列;对于分类为贷款和应收款项、持有至到期投资,按摊余成本填列。
9.其他投资,是指除上述债权投资以外的股权投资、房地产投资、基金投资、信托产品投资等,以及委托贷款。计 算时应根据其分类,分别计算。对于分类为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按公 允价值填列;对于委托贷款,按摊余成本填列。
10.固定资产,是指固定资产原价减累计折旧,再减固定资产减值准备,所得出的数额。 1
1.抵债资产,是指融资性担保公司代偿后收回的抵债资产的期末可收回金额。计算时根据抵债资产期末余额减去跌 价准备期末余额后的金额填列。
1
1
2.应收账款,是指融资性担保机构应收的各种款项的净额。计算时根据统计对象的资产负债表“应收款项”项目汇 总填列。其中,期限在 2 年以上(含)的应收代偿款,根据“应收代偿款”科目中应收期限在 2 年以上(含)的期末余 额,减去对应已计提的坏账准备后的金额填列;其他应收款,根据“其他应收款”科目的期末余额,减去对应已计提的 坏账准备后的金额填列。 1
3.借款,统计口径包括短期借款和长期借款。 1
4.应付款项, 是指融资性担保机构期末应付未付其他单位或个人的各种款项, 应根据应付分担保账款、 预收担保费、 应付股利、其他应付款等项目的期末余额合计填列。 1
5.存入保证金,统计口径包括存入担保保证金和存入分担保保证金。 1
6.预计负债,是指融资性担保机构根据或有事项等相关准则确认的各项预计负债,统计口径包括对外提供担保、未 决诉讼、重组义务、亏损性合同以及固定资产弃置义务等产生的预计负债。 1
7.未到期责任准备金,是指融资性担保机构担保责任未解除时,为承担未到期责任而提取的准备金。统计口径包括 融资性担保机构提取的原担保合同未到期责任准备金以及提取的再担保合同分保未到期责任准备金。 1
8.担保赔偿准备金, 是指融资担保机构按有关规定提取的担保赔偿准备金。 统计口径包括融资性担保机构提取的原 担保合同担保赔偿准备金以及提取的再担保合同担保赔偿准备金。 1
9.净资产,是指资产负债表所有者权益合计。其中,实收资本是指融资性担保机构接受投资者投入融资性担保机构 的实收资本,统计口径不含融资性担保机构收到投资者超过其在注册资本或股本中所占份额的部分;一般风险准备是指 融资性担保机构按规定从净利润中提取的一般风险准备。 20.担保业务收入,是指融资性担保机构有关担保业务所取得的收入总额,包括担保费收入、手续费收入、评审费收 入、追偿收入等。其中,融资性担保费收入是指,融资性担保机构承担融资性担保风险而按委托融资性担保合同、融资 性分担保合同规定向被担保人收取的款项,包括融资性担保费和融资性分担保费收入。 2
1.担保业务成本, 是指融资性担保机构担保业务发生的实际成本, 包括担保赔偿支出、 分担保费支出、 手续费支出、 营业税金及附加等。其中,融资性担保赔偿支出是指,融资性担保机构融资性担保代偿后净损失的支出;融资性分担保 费支出,是指融资性担保机构分出融资性分担保业务向分担保单位支付的分担保费;营业税金及附加是指,融资性担保 机构日常活动应负担的税金及附加,所括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土地增值税和教育费附加等。 2
2.利息净收入, 是指融资性担保机构取得的利息净收入。 本指标应根据利息收入、 利息支出科目的发生额分析填列; 如果利息净支出,前加“-”号填列。 2
3.其他业务利润,是指融资性担保机构除担保业务以外取得的收入,减去所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以及相关税金 及附加等的支出后的余额。本指标应根据其他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支出科目的发生额分析填列。 2
4.业务及管理费, 是指融资性担保机构在业务经营及管理工作中发生的各项费用。 本指标应根据业务及管理费科目 的发生额分析填列。 2
5.投资收益, 是指融资性担保机构以各种方式对外投资所取得的收益。 本指标应根据投资收益科目的发生额分析填
2
列;如为投资损失,前加“-”号填列。 2
6.营业外净收入, 是指融资性担保机构发生的与其担保业务无直接关系的各项收入的净额。 本指标应根据营业外收 入和营业外支出科目的发生额分析填列;如为营业外净亏损,前加“-”号填列。 2
7.资产减值损失, 是指融资性担保机构发生的应计入损益的各项资产减值损失。 本指标应根据资产减值科目的发生 额分析填列;如为资产价值回升而转回的金额,前加“-”号填列。 2
8.所得税,是指融资性担保机构按规定从本期损益中减去的所得税。本指标应根据所得税科目的发生额分析填列。 2
9.净利润,是指融资性担保机构实现的净利润;如为净亏损,前加“-”号填列。 30.融资性担保业务, 是指融资性担保机构与银行业金融机构等债权人约定, 当被担保人不履行对债权人负有的融资 性债务时,由担保人依法承担合同约定的担保责任的业务。G4 表主栏融资性担保业务项目统计口径包含贷款担保、票 据承兑担保、贸易融资担保、项目融资担保、信用证担保及其他融资性担保业务,但不包含债券担保和再担保业务部分。 其中,票据承兑担保是指客户开出商业票据时,融资性担保机构就客户按期偿债能力向债权人提供的担保;信用证担保 是指客户向银行申请开立信用证时,融资性担保机构就客户依约偿债能力向银行提供的担保;贸易融资担保是指贸易商 向银行业金融机构申请与贸易结算相关的短期融资时,如进口押汇、出口押汇、打包放款、保理融资等,融资性担保机 构就贸易商依约偿债能力向银行业金融机构提供的担保;项目融资是指客户以特定项目的预期收益及资产、权益的处置 作为还款来源而向银行业金融机构申请融资时,融资性担保机构就客户依约偿债能力向银行业金融机构提供的担保。 G4 表中其他融资性担保项是指除贷款担保、票据承兑担保、信用证担保以外的贸易融资担保、项目融资担保及经监管部门 批准的其他融资性担保业务。 3
1.担保金额,年初数、年末数,分别指年初担保余额、年末在保余额;本年度增加一栏填列本年度按逐笔业务统计 累计增加的担保金额;本年度减少/解除一栏填列本年度按逐笔业务统计累计解除的担保金额。 3
2.代偿金额,年初数及年末数,分别指年初及年末的余数;在本年增加一栏中填列本年累计新增数量,在本年减少 一栏中填列已代偿但本年累计追偿收回的数量。 3
3.损失金额,年初数及年末数,分别指年初及年末的余数;在本年增加一栏中填列本年累计损失(损失是指有诉讼 判决书或仲裁书和强制执行书,或者其他足以证明损失已形成的证据,证明代偿已无法收回)新增数量,在本年减少一 栏中填列原已确认为损失但本年累计追偿收回的数量。 3
4.非融资性担保业务,是指除前述融资性担保业务和债券担保、再担保以外的其他担保业务。非融资担保业务项目 统计口径包含诉讼保全担保、履约担保及经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非融资性担保业务,不包含对非融资担保业务的再担保 业务。 3
5.流动性资产,统计口径包括:现金,三个月内到期的银行存款和其他货币资金,三个月内到期的各项应收款,三 个月内到期的债权投资,在二级市场上可随时变现的证券投资,三个月内到期的委托贷款和委托投资,其他三个月内到 期的可变现资产(扣除其中的不良资产) 。 3
6.流动性负债,统计口径包括:三个月内到期的借款,三个月内到期的各项应付款,三个月内到期的应付债券,三
3
个月内到期的存入保证金,三个月内到期的预提费用,其他三个月内到期的负债。 3
7.流动性比率,其计算公式:流动性比率=流动性资产/流动性负债×100。 3
8.融资性担保放大倍数,其计算公式:融资性担保放大倍数=融资性担保责任余额/净资产×100。本项融资性担保 责任余额在是指融资性担保业务年末在保余额,即融资性担保金额小计的年末数(G4 表_[
1.1D]) 、债券发行担保金额的 年末数(G4 表_[
3.1D])等项之和。 3
9.担保代偿率,其计算公式:担保代偿率=本年度累计担保代偿额/本年度累计解除的担保额×100。 40.融资性担保代偿率,其计算公式:融资性担保代偿率=本年度累计融资性担保代偿额/本年度累计解除的融资性 担保额×100。 4
1.代偿回收率,其计算公式:代偿回收率=本年度累计代偿回收额/(年初担保代偿余额+本年度累计担保代偿额) ×100。其中本年度累计代偿回收额是指融资性担保机构以现金或其他抵债资产的方式在本年度里累计收回的担保代偿 额。 4
2.融资性担保代偿回收率,其计算公式:融资性担保代偿回收率=本年度累计融资性担保代偿回收额/(年初融资 性担保代偿余额+本年度累计融资性担保代偿额)×100。其中本年度累计融资性担保代偿回收额是指融资性担保机构 以现金或其他抵债资产的方式在本年度里累计收回的融资性担保代偿额。 4
3.担保损失率,其计算公式:担保损失率=本年度累计担保损失额/本年度累计解除的担保额×100。其中本年度累 计担保损失额是指融资性担保机构本年度有确凿证据(指有诉讼判决书或仲裁书和强制执行书证明,以及其他足以证明 损失已形成的证据)表明已无法收回的担保代偿的损失净额(即本年度累计增加的担保损失金额减去本年度累计减少的 担保损失金额) 。 4
4.融资性担保损失率,其计算公式:融资性担保损失率=本年度累计融资性担保损失额/本年度累计解除的融资性 担保额×100。其中本年度累计融资性担保损失额是指融资性担保机构有确凿证据(指有诉讼判决书或仲裁书和强制执 行书证明,以及其他足以证明损失已形成的证据)表明已无法收回的本年度融资性担保代偿的损失净额(即本年度累计 增加的融资性担保损失金额减去本年度累计减少的融资性担保损失金额) 。 4
5.拨备覆盖率,其计算公式:拨备覆盖率=担保准备金/担保代偿余额×100。其中,担保准备金为未到期责任准备、 担保赔偿准备与一般风险准备等项的年末余额之和;担保代偿余额为担保业务代偿金额合计的年末数(G4 表_[
5.2D]) 。
4
保证人作为第二还款来源,其是否具有担保资格、有能力提供担保都是银行重点分析的内容,直接影响到信贷 质量,目前测算保证担保额度通常做法有两种:一是按照保证人的可执行财产进行测算;二是按照保证人的净资产进行 测算。两种做法的区别主要有:第一种测算方法将债权与所有权分开核算,其快速处置财产有利于债权人,但此方法容 易引起纠纷。第二种测算方法弱化了担保能力,有利于债权人。本文将重点介绍按照净资产测算保证担保额度的方法。
一、法人、其他组织的保证能力和保证额度,应综合考虑保证人的资产负债规模、已为他人提供的各类担保余 额、现金流量、信誉状况、发展前景等因素,参考下列公式合理确定: 保证额度=N×(资产总额-负债总额)-已为他人提供的各类担保余额-已抵(质)押财产 其中:
①(资产总额-负债总额)的差额采用当期和上一年度财务数据分别计算并取其较低值;
②N 为信用等级 调整系数,其中:AAA 级调整系数为 2,AA 级调整系数为
1.8,A 级调整系数为
1.6,BBB 级调整系数为
1.3,BB 级及 以下调整系数为 1。 保证人信用等级为 BB 级及以下的仅限于为原有存量贷款不更换保证人部分提供保证。 存量贷款界定标准见 “滨 银发[2009]60 号”文件规定。 原则上,N 不得大于 2,确需大于 2 的应经总行信用审批委员会审定。
二、自然人的保证能力,应根据其财产和收入状况等具体情况予以核定。原则上不超过下列范围:
1.农户贷款 保证额度=(保证人不动产价值+机动车辆价值+贷款年限×保证人年收入)×70%
2.非农户贷款 保证额度=贷款年限×保证人年收入×55%
三、专业担保机构的保证能力和保证额度,除总行另有规定外,应当根据借款人和担保机构的信用等级,在防 范风险的前提下,按照下列原则予以核定:
1.累计担保责任余额一般不超过担保机构存入本行担保基金数额的 5 倍, 最高不得超过 10 倍; 对于专业担保机 构担保的债权部分,如果借款人自己另行提供了合法、足值、有效的物的担保,可不计入专业担保机构的累计担保责任 余额。
2.对借款人本次贷款的担保比例一般不得低于 60%,且借款人已对专业担保机构未担保部分提供了本行认可的 其他担保。
问题紧急?在线问律师 >
6109 位律师在线,高效解决问题
融资性担保公司经营业务范围是怎样的
经监管部门批准,融资性担保公司可以经营以下部分或全部融资性担保业务:贷款担保;票据承兑担保;贸易融资担保;项目融资担保;信用证担保;其他融资性担保业务。
10w+浏览
公司经营
什么是非融资性担保?
[律师回复] 解答如下,
1、设立审批程序不同。
非融资性担保公司依据《公司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设立登记即可成立,适用的是公司法对于普通公司的成立要求,设立原则为准则主义。
融资性担保公司设立需要履行严格的前置审批制度,设立原则为核准主义。
2、经营的范围不同。
3、任职人员限制有所不同。
非融资性担保公司只要符合公司法的相关规定用人即可。但融资性担保公司必须完善议事规则、决策程序和内审制度,要建立符合审慎经营原则的担保评估制度、事后追偿和处理制度,并对其管理人员等均有相应的要求。
4、监管管理程度不同。
非融资性担保公司没有严格的监管要求,但对融资性担保公司有着严格的监管程序,处处可见监管,监管涉及设立、变更、经营等各个环节。
目前,我国非融资性担保公司仍然占有较大的比例,在研究融资性担保公司的设立准入的同时,将非融资性担保公司纳入监管范围也是非常有必要的。可喜的是,中国投资担保专家委员会终于于6月出台了《全国非融资性担保机构规范管理指导意见》,将各省市非融资性担保协会确定为行业规范管理工作指导部门,并规定非融资担保公司设立时需要取得担保行业协会资质证书,在其年检方面对推行行业协会与工商登记部门联合年检制度,虽然该指导意见是担保行业内的文件,但一定程度上将非融资性担保公司的设立准入及经营纳入了监管范围。
快速解决“债权债务”问题
当前6109位律师在线
立即咨询
你好,我在北京有家融资公司,想咨询一下融资租赁公司注册流程融资租赁公司转让的具体流程,谢谢。
[律师回复] 融资租赁公司转让流程
一、对目标公司进行尽职调查
针对目标公司应该查清的事项有:
1、目标公司的股权结构、资产状况、负债状况、欠税情况、或有负债等情况。
2、目标公司章程的内容,尤其要注意章程中对股权转让的限制性规定。一般情况下受让方应当与出让方共同聘请专业律所、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等对目标公司的法律状况、财务状况、重要资产等事项进行尽职调查,并将尽职调查报告作为股权转让合同附件。
二、出让方与受让方签订《股权转让意向书》
1、《股权转让意向书》中应当约定两项特有条款。其
一,生效条件附款:本意向书在目标公司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公司法》第71条规定的条件)本次转让并放弃优先购买权,并符合目标公司章程规定的相关条件后生效;其
二,出让方的通知义务:本意向书签订后一定时间内出让方应当通知目标公司其他股东。
2、转让价格的确定。目前实践中常用的确定股权转让价格的方法有:第
一,直接出价;第
二,以审计、评估的目标公司净资产与出让方持股比例的乘积为转让价格;第
三,以目标公司账面净资产与出让方持股比例的乘积为转让价格;第
四,通过招标、拍卖等竞价交易方式确定转让价格。
三、出让方通知目标公司其他股东
出让方应当在意向书规定的时间内书面通知目标公司其他股东,要求他们在一定时间内,(我国《公司法》规定至少30天)就是否同意此次转让、是否行使优先购买权进行表态,并及时履行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
四、目标公司其他股东表态
根据新《公司法》第71条的规定,其他股东不同意转让的,自己应当购买出让方拟转让的股权,否则视为同意转让。即其他股东只能通过行使优先购买权的方式阻止出让方对外转让股权。
其他股东的优先购买权不能分割行使。即其他股东对出让方拟转让的股权只能全部购买,否则必须全部放弃购买,而不能只购买其中的一部分。
其他股东要注意防止出让方与受让方通过阴阳合同损害自己的优先购买权。实践当中比较有效的方法是其他股东要求转让双方共同对转让价格进行书面确认,并监督转让合同履行。
五、出让方与受让方签订正式的《股权转让合同》
此阶段应注意下列事项:
1、除股权转让价格不能改变之外,付款条件、付款期限等内容与意向书也不能有实质性变化,否则就可能因为构成阴阳合同而受到其他股东的异议,甚至被法院撤销或者认定无效。
2、如果目标公司其他股东认为自己的优先购买权受到侵害,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
3、为了保护受让方的权利,应当在合同中约定目标公司因股权转让之前的行为被国家机关处罚或者被他人索赔时,受让方在一定期限内有权解除合同,并应当明确约定违约金标准或者损害赔偿的计算方法。
六、办理公司股东名册变更和工商登记变更
仅签订《股权转让合同》并不意味着受让方取得目标公司股东资格,新《公司法》第32条规定了公司股东名册和工商登记在确认股东资格方面的对内、对外效力。从履行《股权转让合同》,合理保护出让方、受让方权利的角度考虑,这两项工作都应当尽快进行。此外,办理公司股东名册变更和工商登记变更都需要目标公司及其他股东配合,如果目标公司及其他股东拒不配合有关工作,受让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股东资格确认之诉。
浏览更多不如直接问
获取专业解答,125200 人正在咨询
律图 > 法律知识 > 公司经营 > 融资借款 > 融资性担保公司业务流程有什么?
法律专业性强,自行处理有风险,建议咨询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