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买方不接受协商,可以上诉至法院要求卖方必须履行购房合同。
当买方满足以下5个条件时,也可主张强制过户:
(一)签订的买卖合同有效;
(二)购房人具有购房资质;
(三)购房人具有全款能力,若批贷函已下发,部分法院也会支持过户;
(四)售房人构成根本违约,即售房人明确表示不卖的证据材料及逾期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超过十五日的证据材料;
(五)交易房屋未被限制,如查封等;
但是,法院是否会判决强制过户,需要根据具体的案情来定,并且如果法院支持买方诉讼,买方还可以要求卖方支付违约金,尽管违约金酌情承担,但届时真是得不偿失了。
注意事项:
1、继续履行必须建立在能够并应该实际履行的基础上。
如果此时卖方已经将房屋另行出售给了第三人(善意)且已经完成过户的情况下,售房人已经无法实际交付房屋了,在此情况下,买方就只能要求售房人赔偿违约金及其他损失了。
2、法院只可能判决强制过户,但是并不能由法院判决或裁定户口迁出。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
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
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在实际操作中,也并不是说一旦超过3年时间,买受人就一概丧失了追究违约责任的权利,而是应对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一)合同约定“出卖人逾期交房,按合同总价款固定比例支付买受人违约金”。
那么从债权的角度分析,此时的违约金是一个可以确定的数额,属于一时性债权,应当从约定的交房之日起算诉讼时效;
(二)合同约定“出卖人逾期交房,每逾期一日需向购房人支付房款总价固定比例的违约金”。
此时的违约金属于一种继续性债权,它是按日计算并支付的,即违约一日就有第一日的违约金,违约二日便有第二日的违约金,每日单独发生的违约金从债法的角度讲叫个别性债权,因此每日发生的个别违约金债权应当单独计算诉讼时效。
诉讼时效,是权利人在一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即丧失请求人民法院依诉讼程序强制义务人履行义务权利的制度。
超过诉讼时效,原告有权提起诉讼,但不能获得胜诉判决,即有诉权而无胜诉权。
我国法律关于诉讼时效的规定,包括两大类:
第一,一般诉讼时效,即《民法典》第188条的规定: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根据该条规定,在我国,一般诉讼时效为三年。
第二,特殊诉讼时效,根据上述《民法典》的规定,诉讼时效除该条规定的3年外,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因此法律另有规定诉讼时效不是3年的则被认为特殊诉讼时效。
对于商品房买卖合同违约行为追究违约责任的诉讼时效,我国没有特殊的法律规定,因此适用一般诉讼时效,即3年诉讼时效的规定。
无论是何种类型的合同纠纷,只要是一方的违约造成了损失的,就是需要严格的按照法律的规定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的,此时我们也是要注意相关的法律法规的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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