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被羁押包括拘留吗?

最新修订 | 2024-09-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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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是包括拘留期的,被羁押包括拘留以及还有逮捕,一般只要犯罪嫌疑人被批捕了之后,就会直接送住看守所羁押,在犯罪嫌疑人被羁押之后就会在二十四小时内通知当事人的家属,这样才能算是合法的。
一般被羁押包括拘留吗?

一、一般被羁押包括拘留

犯罪嫌疑人的羁押期间一般是包含拘留期的,羁押一般包括拘留以及逮捕,拘留期是包含在羁押行为中的。《刑事诉讼法》规定,逮捕后,应当立即将被逮捕人送看守所羁押。除无法通知的以外,应当在逮捕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逮捕人的家属

羁押是司法机关对犯罪嫌疑人在终审判决前的暂时关押。羁押基本上是一种逮捕、拘留决定以后的,依附于拘留、逮捕的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当然状态,不是一种独立的强制措施。又称拘押。是指在一定期限内对被拘留或逮捕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剥夺人身自由的一种强制状态,是刑事拘留和逮捕的附带性后果。超期羁押是指超过法定期限的羁押所谓羁押的期限,主要是指拘留和逮捕的法定期限。对于超过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关于拘留、逮捕、逮捕后侦查和审判期间的羁押,都属于超期羁押。

二、羁押的流程是怎么样的

1、公安机关执行拘留必须出示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签发的拘留证(持证);

2、执行拘留的人员不得少于两人; 3、拘留后,应当立即将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羁押,至迟不得超过24小时;

4、除无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形以外,应当在拘留后24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有碍侦查的情形消失以后,应当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

5、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应当在拘留后的二十四小时以内进行讯问。在发现不应当拘留的时候,必须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

6、公安机关在异地执行拘留的时候,应当通知被拘留人所在地的公安机关,被拘留人所在地公安机关应当予以配合。检察院拘留犯罪嫌疑人必须由检察长决定,送达公安机关执行,必要时人民检察院可以协助公安机关执行。

被羁押说明犯罪嫌疑人已被采取了强制措施,而且羁押不止是包括刑拘也是包括批捕的,一般侦查羁押的期限不能超过二个月,对于执法人员就需要在规定的时间内找齐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证据,这样才有向法院提起公诉的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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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适合羁押的疾病包括哪些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不适合羁押的疾病规定有哪些 《中华人民共和国条例》 第十条对不适合羁押的情况做出了规定。收押人犯,应当进行健康检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收押: (一)患有精神病或者急性传染病的; (二)患有其他严重疾病,在羁押中可能发生生命危险或者生活不能自理的,但是;罪大恶极不羁押对社会有危险性的除外; (三)怀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满一周岁的婴儿的妇女。 重新计算羁押期限 遇有下列情况不计入原有侦查羁押期限,即重新计算羁押期限: 1、《公安机关适用刑事羁押期限规定》第十八条规定,在侦查期间,发现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自发现之日起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的,由公安机关决定,无需人民检察院批准,但须报人民检察院备案。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六十条规定,犯罪嫌疑人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侦查羁押期限自查清其身份之日起计算,但不得停止对其犯罪行为的侦查取证。对于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也可以按其自报的姓名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 3、《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 第二百五十五条规定,对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作精神病鉴定的时间,不计入侦查羁押期限。其他鉴定时间则应当计入羁押期限。
不适宜羁押的疾病包括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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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适合羁押的疾病规定包括什么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不适合羁押的疾病规定包括什么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不适合羁押的疾病规定有哪些
《中华人民共和国条例》
第十条对不适合羁押的情况做出了规定。收押人犯,应当进行健康检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收押:
(一)患有精神病或者急性传染病的;
(二)患有其他严重疾病,在羁押中可能发生生命危险或者生活不能自理的,但是;罪大恶极不羁押对社会有危险性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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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六十条规定,犯罪嫌疑人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侦查羁押期限自查清其身份之日起计算,但不得停止对其犯罪行为的侦查取证。对于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也可以按其自报的姓名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
3、《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
第二百五十五条规定,对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作精神病鉴定的时间,不计入侦查羁押期限。其他鉴定时间则应当计入羁押期限。
不适合羁押的疾病规定包括哪些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不适合羁押的疾病规定有哪些 《中华人民共和国条例》 第十条对不适合羁押的情况做出了规定。收押人犯,应当进行健康检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收押: (一)患有精神病或者急性传染病的; (二)患有其他严重疾病,在羁押中可能发生生命危险或者生活不能自理的,但是;罪大恶极不羁押对社会有危险性的除外; (三)怀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满一周岁的婴儿的妇女。 重新计算羁押期限 遇有下列情况不计入原有侦查羁押期限,即重新计算羁押期限: 1、《公安机关适用刑事羁押期限规定》第十八条规定,在侦查期间,发现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自发现之日起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的,由公安机关决定,无需人民检察院批准,但须报人民检察院备案。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六十条规定,犯罪嫌疑人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侦查羁押期限自查清其身份之日起计算,但不得停止对其犯罪行为的侦查取证。对于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也可以按其自报的姓名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 3、《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 第二百五十五条规定,对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作精神病鉴定的时间,不计入侦查羁押期限。其他鉴定时间则应当计入羁押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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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情况下临时羁押算不算刑拘
一般情况下临时羁押不算刑拘,依据有关的法律规定刑拘是羁押的一种。一般情况下,羁押包括刑事拘留、行政拘留、司法拘留等几种限制人身自由的方式。拘留是将罪该逮捕的现行犯或者犯罪嫌疑人当即暂时剥夺人身自由。拘留和逮捕,都属于羁押。即被限制人身自由的期间,都叫羁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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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抵押合同一般包括什么内容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根据物权法
第一百八十五条
第二款的规定,抵押合同一般包括以下内容:
(一)被担保债权的种类和数额。主债权的种类,主要指主债权是财物之债,还是劳务之债。财物之债,指以给付一定财物为内容的债。这里的财物可以是特定物,比如是某种文物;也可以是金钱或者其他替代物,比如一定数量的金钱、钢材、大米等。劳务之债,指债务人提供一定的劳务为义务内容的债。这里的劳务,可以有一定的物化结果,比如承揽人提供的劳务;也可以没有一定的物化结果,比如承运人提供的劳务。主债权的数额,指主债权的财物金额,或者对劳动者支付的工资、劳务费。
(二)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债务履行期限,指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最终日期。超过债务履行期限债务人未履行债务的,就产生以抵押财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抵押财产偿还债务的法律后果。比如债权人与债务人约定债务在2006年4月30日前履行,4月30日就是债务履行的期限,过了4月30日24点,债务人没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就有权实现抵押权。由于债务履行期限是担保责任的起点,因此,抵押合同对此应有明确规定。
(三)抵押财产的名称、数量、质量、状况、所在地、所有权归属或者使用权归属。抵押财产的名称,指抵押的是何种标的物,比如是房屋、建设用地使用权还是机器设备。数量,指抵押财产有多少,比如房屋几间,土地多大,机器设备有几台。质量,指抵押财产的品质,比如抵押财产的质量标准是什么。状况,指抵押财产的现时状态,比如抵押的汽车行驶了多少公里。所在地,指抵押财产现在何处。所有权归属或者使用权归属,指财产归谁所有或者由谁依法使用。
(四)担保的范围。抵押财产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抵押权的费用。主债权,指抵押权所担保的债权。利息,指借贷合同中,借用人支付给出借人的报酬。利息可以是法定的,也可以是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指合同一方在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合同时,为违约行为支付的带有惩罚性或者补偿性的金钱。损害赔偿金,指债务人因不履行债务或者不适当履行债务给债权人造成损害而支付的赔偿费用。比如,合同约定甲应向乙交付钢材,但甲交付的钢材的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为此乙要求甲赔偿。实现抵押权的费用,指抵押权人因行使抵押权而支出的费用。比如拍卖、变卖抵押财产的费用。 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抵押担保的范围只包括上述一项或几项,也可以约定对上述各项都承担担保责任。担保的范围依合同约定确定;当事人对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的,抵押人应当对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担保物权的费用承担担保责任。 抵押是双方的法律行为,合同除包括前四项内容外,当事人之间可能还有其他认为需要约定的事项,比如抵押财产的保险责任由谁承担,抵押人如果提前偿还债权向谁提存,发生纠纷后是否申请仲裁等,这些内容也可以在协商一致的情况下在抵押合同中约定。 需要说明的是,物权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二款对于合同内容的要求是指导性的,而不是强制性的。实际上,合同订立得越细致,对各方权利义务的保护就越充分。如果合同中缺少了法律要求的某项内容,当事人可以在订立合同后补正,一般说来,补正的时间越早越好。补正合同,当事人双方应当协商一致。
抵押合同一般包括哪些内容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根据物权法
第一百八十五条
第二款的规定,抵押合同一般包括以下内容:
(一)被担保债权的种类和数额。主债权的种类,主要指主债权是财物之债,还是劳务之债。财物之债,指以给付一定财物为内容的债。这里的财物可以是特定物,比如是某种文物;也可以是金钱或者其他替代物,比如一定数量的金钱、钢材、大米等。劳务之债,指债务人提供一定的劳务为义务内容的债。这里的劳务,可以有一定的物化结果,比如承揽人提供的劳务;也可以没有一定的物化结果,比如承运人提供的劳务。主债权的数额,指主债权的财物金额,或者对劳动者支付的工资、劳务费。
(二)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债务履行期限,指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最终日期。超过债务履行期限债务人未履行债务的,就产生以抵押财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抵押财产偿还债务的法律后果。比如债权人与债务人约定债务在2006年4月30日前履行,4月30日就是债务履行的期限,过了4月30日24点,债务人没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就有权实现抵押权。由于债务履行期限是担保责任的起点,因此,抵押合同对此应有明确规定。
(三)抵押财产的名称、数量、质量、状况、所在地、所有权归属或者使用权归属。抵押财产的名称,指抵押的是何种标的物,比如是房屋、建设用地使用权还是机器设备。数量,指抵押财产有多少,比如房屋几间,土地多大,机器设备有几台。质量,指抵押财产的品质,比如抵押财产的质量标准是什么。状况,指抵押财产的现时状态,比如抵押的汽车行驶了多少公里。所在地,指抵押财产现在何处。所有权归属或者使用权归属,指财产归谁所有或者由谁依法使用。
(四)担保的范围。抵押财产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抵押权的费用。主债权,指抵押权所担保的债权。利息,指借贷合同中,借用人支付给出借人的报酬。利息可以是法定的,也可以是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指合同一方在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合同时,为违约行为支付的带有惩罚性或者补偿性的金钱。损害赔偿金,指债务人因不履行债务或者不适当履行债务给债权人造成损害而支付的赔偿费用。比如,合同约定甲应向乙交付钢材,但甲交付的钢材的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为此乙要求甲赔偿。实现抵押权的费用,指抵押权人因行使抵押权而支出的费用。比如拍卖、变卖抵押财产的费用。 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抵押担保的范围只包括上述一项或几项,也可以约定对上述各项都承担担保责任。担保的范围依合同约定确定;当事人对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的,抵押人应当对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担保物权的费用承担担保责任。 抵押是双方的法律行为,合同除包括前四项内容外,当事人之间可能还有其他认为需要约定的事项,比如抵押财产的保险责任由谁承担,抵押人如果提前偿还债权向谁提存,发生纠纷后是否申请仲裁等,这些内容也可以在协商一致的情况下在抵押合同中约定。 需要说明的是,物权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二款对于合同内容的要求是指导性的,而不是强制性的。实际上,合同订立得越细致,对各方权利义务的保护就越充分。如果合同中缺少了法律要求的某项内容,当事人可以在订立合同后补正,一般说来,补正的时间越早越好。补正合同,当事人双方应当协商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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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准逮捕后才叫羁押,羁押期限是多久?
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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