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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作品侵权责任认定要看行为人是否有进行侵犯著作权行为,侵权的主体包括网络服务提供者、网络内容服务提供者和网络中介服务提供者三类。
以下是网络作品侵权的具体情形:
(1)网络使用者或网络服务商在自己设立的网页、电子布告栏等论坛区非法复制、传播、转贴他人享有著作权的作品;
(2)将在网络上传输的他人作品复制成光盘,例如将在学术网络上的电子布告栏中发表的文章,烧制到随书附赠的光盘中,同杂志一并出卖,获取利润;
(3)行为人将他人享有著作权的文件上载到网络或从网络上进行非法使用;
超越授权范围的使用共享软件,使用期满不进行注册而继续使用等;
(4)未经许可将他人作品的原件或复制品提供到网络上进行公众交易或传播,或者明知是侵害权利人著作权的复制品,仍然将其在网上散布。
(5)侵害网络作品著作人身权的行为,包括侵害作者的发表权、署名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等,如将电子邮件转贴到新闻论坛或BBS站上进行发表;
整理编辑网络信息时,删除作者签名档案或在他人作品上签署自己的姓名;
在网络上使用他人作品时,擅自进行修改、删节,侵害作者的修改权;
(6)擅自破解著作权人对作品所采取的技术措施,例如对作品进行解密、对电子水印进行破坏,或专门生产和提供破解设备、技术以方便他人侵权等。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四条【网络侵权责任】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网络作品侵权责任认定有行为人在没有经过著作权人的同意下擅自进行转载内容的话,那么就属于侵权行为,需要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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