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买报废车出事故原车主担责吗

最新修订 | 2024-0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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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敬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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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平常的生活中,我们可能会遇到各种法律方面的问题,所以我们需要了解一些法律知识。针对购买报废车出事故原车主担责吗的问题,我们在下面的文章内容中整理了一些与此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可以解答您的问题。
购买报废车出事故原车主担责吗

《道路交通安全法》说明:

发生交通事故后,一方当事人逃逸的,负全部责任;

但是,有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责任。

但并没有说减轻到哪种程度:

1、事故因当事人逃逸,而无法认定当事人责任的,无论事故各方的实际责任如何,均推定逃逸方承担全部责任;

2、事故一方当事人逃逸,事故的认定结果是双方均无责任,即意外事故,逃逸方承担全部责任;

3、事故一方当事人逃逸,事故的认定结果是逃逸方有安全违法行为或驾驶有错误,他方没有过错,逃逸方负全责;

4、事故一方当事人逃逸,事故的认定结果是事故当事人双方均有责任,在确定过错比例的基础上适当减轻逃逸方的责任。

《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

第七十条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

造成人员伤亡的,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抢救受伤人员,并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因抢救受伤人员变动现场的,应当标明位置。

乘车人、过往车辆驾驶人、过往行人应当予以协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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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买报废车出事故原车主担责吗
看具体情况定。首先要看出事故是哪一方的责任,如果全部是另一方的责任,那借用车子的人和车主都不要担责,否则,根据《侵权责任法》的规定,车主要和借车的人都要担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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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
你好,车辆报废,原车主联系不到,该如何报废
[律师回复] 车辆报废找不到车主怎么办进行强制报废。内容
第一条为保障道路交通安全、鼓励技术进步、加快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根据机动车使用和安全技术、排放检验状况,国家对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实施强制报废。
第三条商务、公安、环境保护、发展改革等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负责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监督管理、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执行有关工作。
第四条已注册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强制报废,其所有人应当将机动车交售给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由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按规定进行登记、拆解、销毁等处理,并将报废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注销:一达到本规定
第五条规定使用年限的二经修理和调整仍不符合机动车安全技术国家标准对在用车有关要求的三经修理和调整或者采用控制技术后,向大气排放污染物或者噪声仍不符合国家标准对在用车有关要求的四在检验有效期届满后连续3个机动车检验周期内未取得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的。第五条各类机动车使用年限分别如下:一小、微型出租客运汽车使用8年,中型出租客运汽车使用10年,大型出租客运汽车使用12年二租赁载客汽车使用15年三小型教练载客汽车使用10年,中型教练载客汽车使用12年,大型教练载客汽车使用15年四公交客运汽车使用13年五其他小、微型营运载客汽车使用10年,大、中型营运载客汽车使用15年六专用校车使用15年七大、中型非营运载客汽车大型轿车除外使用20年八三轮汽车、装用单缸发动机的低速货车使用9年,其他载货汽车包括半挂牵引车和全挂牵引车使用15年九有载货功能的专项作业车使用15年,无载货功能的专项作业车使用30年十全挂车、危险品运输半挂车使用10年,集装箱半挂车20年,其他半挂车使用15年十一正三轮摩托车使用12年,其他摩托车使用13年。对小、微型出租客运汽车纯电动汽车除外和摩托车,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可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严于上述使用年限的规定,但小、微型出租客运汽车不得低于6年,正三轮摩托车不得低于10年,其他摩托车不得低于11年。小、微型非营运载客汽车、大型非营运轿车、轮式专用机械车无使用年限限制。机动车使用年限起始日期按照注册登记日期计算,但自出厂之日起超过2年未办理注册登记手续的,按照出厂日期计算。
第六条变更使用性质或者转移登记的机动车应当按照下列有关要求确定使用年限和报废:一营运载客汽车与非营运载客汽车相互转换的,按照营运载客汽车的规定报废,但小、微型非营运载客汽车和大型非营运轿车转为营运载客汽车的,应按照本规定附件1所列公式核算累计使用年限,且不得超过15年二不同类型的营运载客汽车相互转换,按照使用年限较严的规定报废三小、微型出租客运汽车和摩托车需要转出登记所属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的,按照使用年限较严的规定报废四危险品运输载货汽车、半挂车与其他载货汽车、半挂车相互转换的,按照危险品运输载货车、半挂车的规定报废。距本规定要求使用年限1年以内含1年的机动车,不得变更使用性质、转移所有权或者转出登记地所属地市级行政区域。
第七条国家对达到一定行驶里程的机动车引导报废。达到下列行驶里程的机动车,其所有人可以将机动车交售给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由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按规定进行登记、拆解、销毁等处理,并将报废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注销:一小、微型出租客运汽车行驶60万千米,中型出租客运汽车行驶50万千米,大型出租客运汽车行驶60万千米二租赁载客汽车行驶60万千米三小型和中型教练载客汽车行驶50万千米,大型教练载客汽车行驶60万千米四公交客运汽车行驶40万千米五其他小、微型营运载客汽车行驶60万千米,中型营运载客汽车行驶50万千米,大型营运载客汽车行驶80万千米六专用校车行驶40万千米七小、微型非营运载客汽车和大型非营运轿车行驶60万千米,中型非营运载客汽车行驶50万千米,大型非营运载客汽车行驶60万千米八微型载货汽车行驶50万千米,中、轻型载货汽车行驶60万千米,重型载货汽车包括半挂牵引车和全挂牵引车行驶70万千米,危险品运输载货汽车行驶40万千米,装用多缸发动机的低速货车行驶30万千米九专项作业车、轮式专用机械车行驶50万千米十正三轮摩托车行驶10万千米,其他摩托车行驶12万千米。
第八条本规定所称机动车是指上道路行驶的汽车、挂车、摩托车和轮式专用机械车非营运载客汽车是指个人或者单位不以获取利润为目的的自用载客汽车危险品运输载货汽车是指专门用于运输剧毒化学品、爆炸品、放射性物品、腐蚀性物品等危险品的车辆变更使用性质是指使用性质由营运转为非营运或者由非营运转为营运,小、微型出租、租赁、教练等不同类型的营运载客汽车之间的相互转换,以及危险品运输载货汽车转为其他载货汽车。本规定所称检验周期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规定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周期。
第九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据本规定第五条制定的小、微型出租客运汽车或者摩托车使用年限标准,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并报商务、公安、环境保护等部门备案。
第十条上道路行驶拖拉机的报废标准规定另行制定。第十一条本规定自5月1日起施行。5月1日前已达到本规定所列报废标准的,应当在4月30日前予以报废。《关于发布汽车报废标准的通知》国经贸经〔1997〕456号、《关于调整轻型载货汽车报废标准的通知》国经贸经〔1998〕407号、《关于调整汽车报废标准若干规定的通知》国经贸资源〔2000〕1202号、《关于印发农用运输车报废标准的通知》国经贸资源〔2001〕234号、《摩托车报废标准暂行规定》国家经贸委、发展计划委、公安部、环保总局令〔2002〕第33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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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车辆报废,原车主联系不到,该怎样报废
[律师回复] 车辆报废找不到车主怎么办进行强制报废。内容
第一条为保障道路交通安全、鼓励技术进步、加快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根据机动车使用和安全技术、排放检验状况,国家对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实施强制报废。
第三条商务、公安、环境保护、发展改革等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负责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监督管理、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执行有关工作。
第四条已注册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强制报废,其所有人应当将机动车交售给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由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按规定进行登记、拆解、销毁等处理,并将报废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注销:一达到本规定
第五条规定使用年限的二经修理和调整仍不符合机动车安全技术国家标准对在用车有关要求的三经修理和调整或者采用控制技术后,向大气排放污染物或者噪声仍不符合国家标准对在用车有关要求的四在检验有效期届满后连续3个机动车检验周期内未取得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的。第五条各类机动车使用年限分别如下:一小、微型出租客运汽车使用8年,中型出租客运汽车使用10年,大型出租客运汽车使用12年二租赁载客汽车使用15年三小型教练载客汽车使用10年,中型教练载客汽车使用12年,大型教练载客汽车使用15年四公交客运汽车使用13年五其他小、微型营运载客汽车使用10年,大、中型营运载客汽车使用15年六专用校车使用15年七大、中型非营运载客汽车大型轿车除外使用20年八三轮汽车、装用单缸发动机的低速货车使用9年,其他载货汽车包括半挂牵引车和全挂牵引车使用15年九有载货功能的专项作业车使用15年,无载货功能的专项作业车使用30年十全挂车、危险品运输半挂车使用10年,集装箱半挂车20年,其他半挂车使用15年十一正三轮摩托车使用12年,其他摩托车使用13年。对小、微型出租客运汽车纯电动汽车除外和摩托车,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可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严于上述使用年限的规定,但小、微型出租客运汽车不得低于6年,正三轮摩托车不得低于10年,其他摩托车不得低于11年。小、微型非营运载客汽车、大型非营运轿车、轮式专用机械车无使用年限限制。机动车使用年限起始日期按照注册登记日期计算,但自出厂之日起超过2年未办理注册登记手续的,按照出厂日期计算。
第六条变更使用性质或者转移登记的机动车应当按照下列有关要求确定使用年限和报废:一营运载客汽车与非营运载客汽车相互转换的,按照营运载客汽车的规定报废,但小、微型非营运载客汽车和大型非营运轿车转为营运载客汽车的,应按照本规定附件1所列公式核算累计使用年限,且不得超过15年二不同类型的营运载客汽车相互转换,按照使用年限较严的规定报废三小、微型出租客运汽车和摩托车需要转出登记所属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的,按照使用年限较严的规定报废四危险品运输载货汽车、半挂车与其他载货汽车、半挂车相互转换的,按照危险品运输载货车、半挂车的规定报废。距本规定要求使用年限1年以内含1年的机动车,不得变更使用性质、转移所有权或者转出登记地所属地市级行政区域。
第七条国家对达到一定行驶里程的机动车引导报废。达到下列行驶里程的机动车,其所有人可以将机动车交售给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由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按规定进行登记、拆解、销毁等处理,并将报废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注销:一小、微型出租客运汽车行驶60万千米,中型出租客运汽车行驶50万千米,大型出租客运汽车行驶60万千米二租赁载客汽车行驶60万千米三小型和中型教练载客汽车行驶50万千米,大型教练载客汽车行驶60万千米四公交客运汽车行驶40万千米五其他小、微型营运载客汽车行驶60万千米,中型营运载客汽车行驶50万千米,大型营运载客汽车行驶80万千米六专用校车行驶40万千米七小、微型非营运载客汽车和大型非营运轿车行驶60万千米,中型非营运载客汽车行驶50万千米,大型非营运载客汽车行驶60万千米八微型载货汽车行驶50万千米,中、轻型载货汽车行驶60万千米,重型载货汽车包括半挂牵引车和全挂牵引车行驶70万千米,危险品运输载货汽车行驶40万千米,装用多缸发动机的低速货车行驶30万千米九专项作业车、轮式专用机械车行驶50万千米十正三轮摩托车行驶10万千米,其他摩托车行驶12万千米。
第八条本规定所称机动车是指上道路行驶的汽车、挂车、摩托车和轮式专用机械车非营运载客汽车是指个人或者单位不以获取利润为目的的自用载客汽车危险品运输载货汽车是指专门用于运输剧毒化学品、爆炸品、放射性物品、腐蚀性物品等危险品的车辆变更使用性质是指使用性质由营运转为非营运或者由非营运转为营运,小、微型出租、租赁、教练等不同类型的营运载客汽车之间的相互转换,以及危险品运输载货汽车转为其他载货汽车。本规定所称检验周期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规定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周期。
第九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据本规定第五条制定的小、微型出租客运汽车或者摩托车使用年限标准,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并报商务、公安、环境保护等部门备案。
第十条上道路行驶拖拉机的报废标准规定另行制定。第十一条本规定自5月1日起施行。5月1日前已达到本规定所列报废标准的,应当在4月30日前予以报废。《关于发布汽车报废标准的通知》国经贸经〔1997〕456号、《关于调整轻型载货汽车报废标准的通知》国经贸经〔1998〕407号、《关于调整汽车报废标准若干规定的通知》国经贸资源〔2000〕1202号、《关于印发农用运输车报废标准的通知》国经贸资源〔2001〕234号、《摩托车报废标准暂行规定》国家经贸委、发展计划委、公安部、环保总局令〔2002〕第33号同时废止。
车辆报废找不到原车主的怎么办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进行强制报废。
《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第四条已注册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强制报废,其所有人应当将机动车交售给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由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按规定进行登记、拆解、销毁等处理,并将报废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注销:
(一)达到本规定第五条规定使用年限的
(二)经修理和调整仍不符合机动车安全技术国家标准对在用车有关要求的
(三)经修理和调整或者采用控制技术后,向大气排放污染物或者噪声仍不符合国家标准对在用车有关要求的
(四)在检验有效期届满后连续3个机动车检验周期内未取得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的。
第五条各类机动车使用年限分别如下:
(一)小、微型出租客运汽车使用8年,中型出租客运汽车使用10年,大型出租客运汽车使用12年
(二)租赁载客汽车使用15年
(三)小型教练载客汽车使用10年,中型教练载客汽车使用12年,大型教练载客汽车使用15年
(四)公交客运汽车使用13年
(五)其他小、微型营运载客汽车使用10年,大、中型营运载客汽车使用15年
(六)专用校车使用15年
(七)大、中型非营运载客汽车(大型轿车除外)使用20年
(八)三轮汽车、装用单缸发动机的低速货车使用9年,装用多缸发动机的低速货车以及微型载货汽车使用12年,危险品运输载货汽车使用10年,其他载货汽车(包括半挂牵引车和全挂牵引车)使用15年
(九)有载货功能的专项作业车使用15年,无载货功能的专项作业车使用30年
(十)全挂车、危险品运输半挂车使用10年,集装箱半挂车20年,其他半挂车使用15年
(十
一)正三轮摩托车使用12年,其他摩托车使用13年。
对小、微型出租客运汽车(纯电动汽车除外)和摩托车,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可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严于上述使用年限的规定,但小、微型出租客运汽车不得低于6年,正三轮摩托车不得低于10年,其他摩托车不得低于11年。
小、微型非营运载客汽车、大型非营运轿车、轮式专用机械车无使用年限限制。
机动车使用年限起始日期按照注册登记日期计算,但自出厂之日起超过2年未办理注册登记手续的,按照出厂日期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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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里收购报废车
金属公司就可以收购报废车辆。汽车报废办理手续:1、车主单位或个人提出报废申请;2、单位或个人携报废车辆汽车行车证(或复印件)、交车人本人身份证到市金属回收总公司交车办理《报废汽车回收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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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
二手报废车出事故原车主有责任吗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的规定:拼装车、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或者依法禁止行驶的其他机动车被多次转让,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请求由所有的转让人和受让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同时《侵权责任法》第五十一条也规定,以买卖等方式转让拼装或者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由转让人和受让人承担连带责任。
在此,提醒各位车主,车辆达到报废标准的一定要根据国家规定处理,不能擅自转让,否则一旦发生交通事故,不论经过多少次转让,所有的转让人和受让人都要向受害者承担赔偿责任。
另外,当事人之间已经以买卖、赠与等方式转让并交付机动车,此处机动车特指未到报废年限的机动车,但未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的,原机动车所有人已经不是真正的所有人,更不是机动车的占有人,他不具有机动车的实质所有权,丧失了对机动车运行支配的能力,不具有防范事故发生的控制力,赔偿义务应当由买受人、受赠人等对机动车运行有实质影响力和支配力的机动车的所有人、占有人来承担。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五十一条
以买卖等方式转让拼装或者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由转让人和受让人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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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车主赎车报警管用吗,购买抵押车注意事项
我们的衣食住行,因为有了法律规则才能更好的保障我们各自的权益不被侵害,我们的生活是离不开法律的,因此应该提高对法律知识的了解和认识,避免在遇到法律问题无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也许您现在面临着原车主赎车报警管用吗,购买抵押车注意事项的问题,希望本篇文章的内容能够帮助到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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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
主合同变更,原担保人仍需担责吗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主合同变更,原担保人仍需担责吗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由于主债务的履行期限涉及到担保人的主要利益所在,被宣告破产,会影响债务人实际的财产状况,客观上增加了担保人的风险,原有的担保合同失效,南昌某公司经营困难,延长的还款期限仍然在保证期限之内,仍然需要承担担保责任,也未在原合同上签字,南昌某公司与南昌银行经协商达成延期6个月还款的协议,故南昌某单位应当对南昌银行承担担保责任。南昌银行遂诉至。应南昌银行的要求,不能因为主合同债务延长的履行期限尚在原担保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限内。
第二种意见认为。作者【案情】南昌某公司向南昌银行贷款300万元,那么,无法按时还款,按照约定,但主合同的履行期限已经变更:主合同变更后。本案中,理由如下,但并没有形成书面同意文书,故应当认为不符合《担保法》
第二十四条的规定。既然担保人南昌某单位未对变更后的主合同出具书面同意继续担保意见,南昌某公司因资金紧张,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我国《担保法》第二十四条规定。
第三种意见认为,就要求担保人继续承担担保责任。
第一种意见认为:债权人与债务人协议变更主合同的:南昌某公司与南昌银行达成了延期还款的协议,应当取得保证人书面同意。主合同延长还款期限,担保人仍然应当承担保证责任,未取得担保人书面同意的:主合同的变更需要担保人南昌某单位的书面同意,以自有的一幢三层楼房作抵押,曾经取得了担保人南昌某单位的同意,才能继续有效。因为南昌银行与南昌某单位之间并未就担保期限的延期签订书面合同,故担保合同对变更后的贷款合同不再有效。南昌某公司与南昌银行达成延期还款协议后,贷款合同还款期限届满后,原担保合同赖以存在的基础完全改变了,估价200万元。2。【评析】笔者同意
第三种意见,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借款合同期限届满后,因市场发生变化,南昌银行与南昌某单位签订了担保合同,虽然双方未订立延期还款的书面协议,保证人南昌某单位不再承担担保责任,资不抵债,还款期限的改变,并征求南昌某单位的意见。但是主合同变更以后,并办理了抵押登记,南昌某公司又请南昌某单位为其提供担保,并取得了南昌某单位的同意,约定保证期为借款期限届满后6个月。南昌某单位表示同意。所以主合同变更后,请求其继续提供担保、主合同变更的还款期限仍在担保人的保证期限内,要求南昌某单位清偿贷款。6个月期限届满后,担保人南昌某单位的担保责任免除,于是双方协商推迟还款期限6个月。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1,但三方未重新签订合同,南昌某单位不再承担担保责任,也会影响债务人的债务清偿能力。本案中,担保人依据原来的担保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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偷了报废车再卖报废车犯法吗?
偷卖报废车判盗窃犯。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所谓“数额较大”,根据《解释》是指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1千元至3千元以上。盗窃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可以用 于骗取出口退税、抵 扣税款 的其他发 票,其数额较大的起点为25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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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车主赎车报警管用吗?
原车主赎车报警一般是不管用的,因为抵押合同是民事纠纷,公安机关一般不受理。银行没有债权抵押贷款这个产品,但是有类似的品种,例如应收账款质押贷款。需要有销售合同、企业财务报表、贷款申请书以及贷款证、企业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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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这个有很多废旧的东西,有一个公司是做这个收购工作的,介于我们的这个多,他们决定跟我们签废旧电瓶购销合同,我想问一下,这里面的内容有哪些?
[律师回复] 卖方: 合同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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铅酸蓄电池 48V14AH 每组 4只 115 460 15个月
铅酸蓄电池 48V17AH 每组 4只 160 640 15个月
铅酸蓄电池 48V20AH 每组 4只 170 680 15个月
二、质量要求技术标准:执行卖方生产出厂标准。
三、卖方对质量负责的条件及期限:在标准使用条件下对代理商保用期为 15 个月,详细规定见售后服务规范。
四、保修范围:执行买卖方签订的售后服务规范。
五、交(提)货方式及费用:由 卖方 负担 费用
六、结算方式:款到发货。
八、本合同价格随原料价格的浮动随时调整,调整10日前通知买方。
九、合同生效日期:自合同签订日开始生效。
十、本合同连续两个月未发生供需业务,自行解除。

一、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通过诉讼解决,管辖权在卖方所在地。

二、买卖双方履行本合同约定的权力和义务,本合同约定范围之外,责任互不承担。
代 理 方:
单位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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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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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政编码: 卖 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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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是废旧电瓶购销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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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担民事责任的主要原则是?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的规定,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以下十种:
1、停止侵害停止侵害这种责任方式主要适用于正在进行中的侵害他人合法权利的行为。
2、排除妨碍排除妨碍这种责任方式适用于妨碍他人行使权利的场合,不需要权利人的权利受到实际的侵害。
3、消除危险行为人的侵害行为虽未造成他人财产、人身的实际损害,但是有造成损害的现实危险时,权利人可以要求行为人采取措施排除危险。
4、返还财产当行为人非法占有他人的财产,他人可以要求行为人返还财产。但是这时要求该财产尚存在,如果该财产已经灭失,则行为人应当依法承担损害赔偿的责任。
5、恢复原状这种民事责任适用于财产遭到他人的损害,但是尚有恢复到原来状况的可能的情况。一般而言,造成他人财产损害的,应尽量恢复原状,只有难以恢复原状的,才对损失进行赔偿。
6、修理、重作、更换这种责任形式一般适用于一些合同关系。如一方根据买卖合同交付的标的物不符合合同的约定,则对方当事人可以要求修理、重作、更换。
7、赔偿损失赔偿损失是适用范围最广的一种责任形式。它不仅适用于侵犯财产权的场合,也适用于侵犯人身权的场合,如精神损害的赔偿。
8、支付违约金这种责任形式仅适用于合同。如果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了违约应当支付的违约金,如一方违约,就应当向如一方支付约定或法定的违约金。
9、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这种责任形式仅适用于《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条规定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等人身权遭受侵害的情形。
10、赔礼道歉这种责任形式也只适用于《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条规定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等人身权遭受侵害的情形。
这十种民事责任形式,既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在适用时应当注意区分不同性质的违法行为,根据责任形式的不同适用范围,正确选择责任承担的形式区分违法行为的不同情节,根据责任形式之间的内在逻辑,正确的合并适用责任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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