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机动车交通事故赔偿标准是什么?

最新修订 | 2024-0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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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平常的生活中,我们可能会遇到各种法律方面的问题,所以我们需要了解一些法律知识。针对安徽省机动车交通事故赔偿标准是什么?的问题,我们在下面的文章内容中整理了一些与此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可以解答您的问题。
安徽省机动车交通事故赔偿标准是什么?

(一)、医疗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19条规定,按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实报实销。

另外需要说明两点:

1、如对方肇事车辆投保了交强险,交强险保险公司应当在一万元限额内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当然,前提条件是对方车辆对事故负有责任。

2、有的案件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或者一审终结后,还会继续产生医疗费用,这些费用待实际发生后也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对方或保险公司承担。

(二)、误工费根据《解释》第20条规定,根据受害人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误工时间按照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

不能举证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的,可参照受诉法院相同(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

(三)、护理费《解释》第21条规定按护理人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

收入参照当地从事同等护理劳务报酬标准;

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

(四)、交通费《解释》第22条规定根据受害人及必要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转院发生的费用实报实销。

一般按照住院时间、居住地与医院的远近程度、复诊的次数相对应。

(五)、住院伙食补助费《解释》第22条规定:

(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出差伙食补助标准(元/天)×住院天数)

(六)、营养费《解释》第23条规定:

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

在常州如受害人或原告主张营养费的,一般应当通过鉴定机构的鉴定来确定营养期限,否则法院很难支持。

(七)、残疾赔偿金《解释》第25条规定:

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

计算公式如下:

(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0年×伤残赔偿系数)

(八)、残疾辅助器具费《解释》第26条:

残疾辅助器具费按照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计算。

(九)、被扶养人生活费《解释》第28条规定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

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

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

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

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十)、其他直接财产损失:

如手机、电动自行车、衣服等物品。

(十一)、精神损害抚慰金综合上面所说的,交通事故赔偿都是会按受害方的实际受伤情况来进行确定,一般所存在的赔偿除了医疗费用之外,还有伤残的金额,这都是需要由主责任方来进行承担,如果因赔偿双方有任何纠纷的话,那么是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诉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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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条例》
第三十三条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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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第二十三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 保留劳动关系, 退出工作岗位, 按照《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享受相关待遇,并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 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扣除个人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后, 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 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第二十四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按照《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 享受相关待遇。
职工领取伤残津贴期间,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应当以伤残津贴为基数,按规定缴纳各 项社会保险费, 扣除个人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后, 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 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工伤保险基金 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以统筹地区上年度职 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的标准:五级伤残为 24个月, 六级伤残为 18个月 ; 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标准:五级伤残为 40个月,六级伤残为 34个月。
第二十五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按照《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 享受相关待遇。
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 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以统筹地区上年度 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的标准:七级伤残为 10个月,八级伤残为 8个月,九级伤残为 6个月,十级伤残为 4个月 ; 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标准:七级伤残 为 20个月,八级伤残为 15个月,九级伤残为 10个月,十级伤残为 5个月。
第二十六条 依照本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规定, 享受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待 遇的职工,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按照下列标准执行:
(一 ) 不足一年的,按照全额的 30%支付 ;
(二 ) 不足两年的,按照全额的 60%支付 ;
(三 ) 不足三年的,按照全额的 70%支付 ;
(四 ) 不足四年的,按照全额的 80%支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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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七条 伤残职工按照规定办理退休手续的, 不享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 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待遇。
第二十八条 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领取丧葬补助金、 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申请供养亲属抚恤金待遇的,应当向统筹地区经办机构提交供养亲属身份证明、户口 簿,以及乡 (镇 ) 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出具的被供养人依靠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 活来源的证明材料。
第二十九条 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或者工伤复发治疗期需要护理的, 凭医疗机构证明, 由用人单位负责护理或者按月支付护理费。 护理费标准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 80%。 其中, 已享受生活护理费的, 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复发治疗期间护理费与生活护理费 的差额部分。
对需要护理有争议的,可以在停工留薪期内或者工伤复发治疗期间向设区的市劳动能 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确认申请。
第三十条 下列工伤保险待遇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一 ) 工伤医疗费、康复费 ;
(二 ) 住院伙食补助费 ;
(三 ) 伤残辅助器具费 ;
(四 ) 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 ;
(五 ) 生活不能自理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生活护理费 ;
(六 )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的伤残津贴 ;
(七 )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
(八 ) 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
(九 ) 丧葬补助金 ;
(十 ) 供养亲属抚恤金 ;
(十一 )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费用。
第三十一条 下列工伤保险待遇由用人单位支付:
(一 ) 停工留薪期护理费 ;
(二 ) 停工留薪期工资福利待遇 ;
(三 ) 工伤复发治疗期间的护理费与生活护理费的差额部分 ;
(四 ) 五级、六级伤残职工的伤残津贴 ;
(五 ) 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第三十二条 职工在劳动关系所在单位输出劳务期间遭受事故伤害的, 由其劳动关系所 在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劳动关系所在单位应当与用工单位约定工伤保险补偿办法。
已办理国内工伤保险的职工在其被派遣出境工作期间,发生工伤且获得境外赔偿的, 不再支付其国内的工伤保险待遇 ; 但境外赔偿低于统筹地区工伤保险待遇的,由统筹地区社 会保险经办机构补足差额部分。
第三十三条 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承包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将承包业务转包、分 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个人, 该组织或者个人雇用的劳动者从事承包业务时因 工伤亡的,由该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承包单位承担用人单位依法应当承担的工伤保险责任。
第三十四条 未给职工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破产、解散或者被撤销的, 其一级至四 级工伤职工伤残津贴和生活护理费以及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 标准发放。
上述所需资金在资产清算时予以预留,并一次性支付给统筹地区经办机构,由工伤保 险基金承担用人单位破产、 解散或者被撤销后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的工伤保险待遇及因工死 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具体预留办法由省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制定。
第三十五条 工伤职工经复查鉴定,伤残等级发生变化,从复查鉴定结论作出次月起, 按照新的鉴定结论支付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
第三十六条 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鉴定结论之前, 工伤职工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暂不支付,其他工伤保险待遇按照设区的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论支付。
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鉴定结论之后,工伤职工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其他工伤 保险待遇按照新的鉴定结论支付。
第三十七条 伤残津贴、 供养亲属抚恤金待遇水平由省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省财政部 门适时调整。
生活护理费待遇水平由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每年 7月按照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 月平均工资水平进行调整。
2016年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
2016年 2月 29日,国家统计局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 2015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 统计公报》 ,公布 2015年度全国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21966元, 按常住地分,城镇居民人 均可支配收入 31195元,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11422元。
依据国家统计局《中华人民共和国 2015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故 2016年度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 31195元 ×20=623900元。
因 《工伤保险条例》 在全国统一执行, 故 2016年度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全国统一标准为 623900元。
皖人社发〔 2014〕 14号
关于贯彻执行《安徽省实施
〈工伤保险条例〉办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安徽省实施 〈工伤保险条例〉 办法》 (省政府令第 247号 ) 已于 2013年 9月 1日实施。 为贯彻执行新修订的《安徽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 (以下简称《办法》 ) ,妥善解决 实际工作中的问题,更好地保障职工和用人单位合法权益,依据《工伤保险条例》 (以下简 称《条例》 ) 、《办法》的相关规定,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经调查核实认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 应当决定驳回工伤认定申请。
工伤认定申请存在未被受理、被驳回或者撤回等情况的,申请人在工伤认定申请时限 内,可以再次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二、在劳动能力鉴定过程中,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认为工伤职工需要进一步治疗、康 复的,可以要求工伤职工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相关治疗、康复 ; 劳动能力鉴定委 员会认为工伤职工需要进一步做医学检查的, 可以要求工伤职工到签订服务协议的或者委托 的医疗机构进行相关医学检查。上述时间不计入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期限内。
三、工伤职工在统筹地区内住院治疗工伤的,其伙食补助费标准为每人每天 20元。
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治疗工伤的,应当选择普通公共交通工具,凭据报销。住院 前住宿补助标准为每人每天 100元。 住院前和住院期间的伙食补助费标准为每人每天 30元。 住院前等待期 (含路途 ) 按实际发生的天数计算,但一般不超过 3天。
四、用人单位在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或者工伤复发治疗期间,向设区的市劳动能力鉴 定委员会提出护理确认申请, 工伤职工拒不接受的, 用人单位不需负责护理或者支付护理费。
用人单位破产、解散或者被撤销后其已被纳入工伤保险基金管理的工伤职工,工伤复 发治疗期需要护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护理费。
五、用人单位已依法办理工伤保险登记,并从参保登记次月起按规定缴纳工伤保险费 的,登记次日起发生的工伤,由工伤保险基金按照相关规定支付工伤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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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问题解答如下, 全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1024元; 全年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15012元; 全年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7161元; 全年农村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5556元; 1、医疗费 (1)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 2、误工费 (1)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2)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 (3)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4)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 (5)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 (6)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3、护理费 (1)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 (2)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 (3)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安徽省13年标准9 7.54元/天) (4)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 (5)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 (6)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 (7)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应当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 4、住院伙食补助费 住院伙食补助费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安徽省标准30元/天,合肥市中院指导意见标准20元/天) 5、营养费 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营养期通过“三期”鉴定确定,标准参照住院伙食补助费。 6、交通费、住宿费及伙食费:按需据实。 7、精神损害抚慰金 (1)公民身体权、健康权遭受轻微伤害,不支持赔偿权利人的精神抚慰金请求; (2)公民身体权、健康权遭受一般伤害没有构成伤残等级的,精神抚慰金的数额一般为1000元至5000元; (3)公民身体权、健康权遭受的伤害已经构成伤残等级,精神抚慰金的数额可以结合受害人的伤残等级确定,4)造成公民死亡的,精神抚慰金的数额一般不低于50000元,但不得高于80000元。 8、残疾赔偿金 (1)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安徽省23114元)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安徽省8098元)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 (2)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3)受害人因伤致残但实际收入没有减少,或者伤残等级较轻但造成职业妨害严重影响其劳动就业的,可以对残疾赔偿金作相应调整; (4)残疾赔偿金=受诉所在地上一年度居民人均收入×伤残系数(10%——100%)×赔偿年限。 9.被抚养人生活费 (1)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安徽省16285元)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安徽省5725元)支出标准计算; (2)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 (3)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 (4)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10.死亡赔偿金 (1)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 (2)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11.丧葬费 丧葬费按照受诉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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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赡养费计算的基本标准按目前有关规定,老年人的生活水平不低于其家庭成员的生活水平,农村老年人的赡养费标准主要取决于他(她)所在家庭的生活水平。不过,在司法实践中,一般应以当地统计部门发布的上年度当地农民年人均生活费数据为基准。
生活不能自理者的护理费用如果农村老年人生活不能自理的,其子女有义务照料其基本生活或请他人、养老机构代为照料,再由子女支付有关费用。因此,对生活不能自理而子女无法照料的老年人的赡养费,应将上述费用计算在内,而这将根据养老机构证明或当地一般雇佣工资计。
老年人住房费用赡养人有义务妥善安置老年人的住房,不过,农村老年人有多个子女的,为公平起见,应按住房情况相应减、免提供住房一方子女的赡养费支出份额;如子女无房可供居住的,则将房租费用一并计算在赡养费内。
老年人的生病治疗问题老年人为赡养费起诉至法院时,只是要求解决其日常的生活费用,而大额的医疗费一般在诉讼时尚未发生,其发生金额、时间处于不确定状态。故一般不支持老年人将来可能的大额医疗费的请求,但对用于一些高血压等慢性病所需的药费,应适当判由赡养人承担。
安徽省的医保在安徽常州报销比例是多少?
[律师回复] 保险报销比例是多少医疗保险分很多种,城镇职工医保,城乡居民医保等,不同的保险品种对应的报销比例是不一样的,以天津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为例:在一个年度内,学生、儿童发生的18万元以下的住院医疗费,在一级医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报销比例为65在二级医院起付标准为300元,报销比例为60在医院起付标准为500元,报销比例为55。在一个年度内,成年居民发生的住院医疗费,按照下列标准报销:一按照560元筹资标准缴费,住院医疗费在11万元以下的,在一级医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报销比例为65,在二级医院报销比例为60,在医院报销比例为55。二按照350元筹资标准缴费,住院医疗费在9万元以下的,在一级医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报销比例为60,在二级医院报销比例为55,在医院报销比例为50。三按照220元筹资标准缴费,住院医疗费在7万元以下的,在一级医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报销比例为55,在二级医院报销比例为50,在医院报销比例为45。在上述报销标准中,一级医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不设起付标准,二级医院起付标准为300元,医院起付标准为500元。参保的城乡居民在一个年度内住院治疗2次以上的,从第二次住院治疗起,不再设置起付标准。门急诊医疗保障待遇和其他待遇建立城乡居民在一级医院和社区医疗机构就医门急诊大额医疗费用补助制度。在一个年度内,参保人员发生的8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门急诊医疗费用,按照560元筹资标准缴费的成年居民报销比例为40,按照350元筹资标准缴费的成年居民报销比例为35,按照220元筹资标准缴费的成年居民和学生、儿童的报销比例为30。建立学生儿童意外伤害附加保险制度。凡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学生、儿童,从个人缴费中按照每人每年15元的标准筹集意外伤害附加保险资金,用于支付学生、儿童因意外伤害发生的医疗费用以及因意外造成伤残、死亡的补助金。具体办法另行制定。参保人员患有特殊病在门诊就医和按照规定设立的家庭病床,享受本规定确定的住院医疗费报销待遇。特殊病的管理办法另行制定。参保孕产妇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生育子女的,其住院分娩费用,由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按照规定给予报销,同时享受100元生育补助待遇。符合医疗救助条件的参保人员,可在享受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基础上,按有关规定申请医疗救助。提醒,医保待遇每年都有变化,以上“天津医疗保险报销比例”相关信息,仅供参考,建议您可以登陆天津社保局,查看相关的医保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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