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九级伤残的,具体赔偿根据实际造成损失而定,相关项目以及标准如下: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的规定,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1、医疗费。
要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
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
2、残疾赔偿金。
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20年,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
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3、精神损害抚慰金。
根据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确定。
4、误工费=本人日工资×误工天数。
其中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
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
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
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5、护理费。
每日护理费(护理人员的日工资或者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的劳务报酬)×需要护理的天数×护理人员人数其中,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
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
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
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
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
6、住院伙食补助费。
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住院天数
7、营养费。
参照医疗机构加强营养意见确定金额×需要加强营养的天数
8、被扶养人生活费。
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需要抚养的年数×需要抚养的人数×10%
(1)残疾赔偿金=3438元×20年×0.2(九级伤残赔偿指数)=13752元
(2)、受害人在60-74岁之间城镇居民残疾赔偿金=14129元×[20年-(受害人实际年龄-60岁)]×0.2(九级伤残赔偿指数)农村居民残疾赔偿金=3438元×[20年-(受害人实际年龄-60岁)]×0.2(九级伤残赔偿指数)
(3)、受害人在75岁以上城镇居民残疾赔偿金=14129元×5年×0.2(九级伤残赔偿指数)农村居民残疾赔偿金=3438元×5年×0.2(九级伤残赔偿指数)
9、残疾辅助器具费。
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九级交通事故伤残虽然属于交通事故中相对比较轻的伤残程度了,但是对于受伤者来讲,也是十分严重的,若是对其生活能力、劳动能力等造成一定的影响,还是需要一定残疾用具费。
综合上面所说的,交通事故造成他人伤残的话,那么是会根据当地的实际收入以及还有受害方的实际损害情况来进行计算,不同的情形所存在的补偿标准就会不一样,所以,在处理的时候就需要结合实际情况来,这样才能保障到自己的利益不受到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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