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交通事故逃逸的认定标准是什么?

最新修订 | 2024-0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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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在生活中我们可能会遇到很多法律问题,因此就需要我们平常多了解一些法律方面的知识,可以更好的帮助我们解决问题。对于x山东交通事故逃逸的认定标准是什么?问题,我们整理了一些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够为您提供帮助,可以通过文章中的内容进行了解。
山东交通事故逃逸的认定标准是什么?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

“当事人超过诉讼时效期间起诉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受理后对方当事人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抗辩事由成立的,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对诉讼时效的规定: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

《民法典》规定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

诉讼时效一般根据以下情况确定:

(1)对于因交通事故造成的与人身体无关的损失,例如车辆损失,车载货物损失等,诉讼时效为三年。

(2)对于因交通事故造成的明显的人身伤害,例如医疗费、误工费、交通费等,诉讼时效自发生交通事故之日起计算一年。

但是在一年内未治疗终结或者一年内未能定残的,则应适用《民法典》第一百九十四条的规定,“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下列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

(一)不可抗力;

(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丧失代理权;

(三)继承开始后未确定继承人或者遗产管理人;

(四)权利人被义务人或者其他人控制;

(五)其他导致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的障碍。

自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满六个月,诉讼时效期间届满。

”即从治疗终结之日或者定残之日起,继续计算剩余的六个月。

仍在治疗以及尚未定残的即应属于《民法典》第194条中规定的“其他导致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的障碍”。

(3)对于因交通事故造成的隐性伤害,如外伤性失语、偏瘫、神经损伤导致肢体肌肉萎

(4)对于经过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调解未能达成调解协议的诉讼时效从收到调解终结书之日起按照损失的不同性质计算;

对于达成调解协议后或者双方自行协商达成协议后逾期不履行的,诉讼时效按照调解协议确定的履行期满之日起计算。

(5)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调解结案或经人民法院审理结案后,受伤人员出现与道路交通事故有关的后遗症的,可以就治疗后遗症引起的相关费用起诉,诉讼时效自后遗症确诊之日起或者自医疗部门、鉴定机构确认后遗症与交通事故之间的关系之日起。

以上介绍了诉讼时效的相关内容,但我们仍然建议在道路交通事故索赔过程中,尽早起诉,切不可拖沓延误,否则不仅是有可能超过诉讼时效,而且交通事故案件中的当事人具有流动性大的特点,延迟起诉的时机极有可能给对方当事人带来逃逸、隐匿财产的时间,给诉讼和执行造成困难,甚至出现判决以后找不到对方或者找到对方但已经没有财产可供执行的情况。

所以,发生交通事故后,一定要尽快起诉,绝对不可拖延。

注:

缩、肝脾肾挫伤引发迟延性出血等,诉讼时效自隐性伤害被确诊之日或者经有关部门鉴定为与交通事故有因果关系时计算一年。

道路千万条,安全第一条。

世界上时时刻刻都在发生交通事故,文明驾驶才能减少事故的发生。

如果发生交通肇事,一定要尽快起诉,不可拖延。

延迟起诉时机可能给对方当事人逃逸时间,给诉讼和执行造成一定程度上的困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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