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
第七百条
【保证人追偿权】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有权在其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向债务人追偿,享有债权人对债务人的权利,但是不得损害债权人的利益。
二、担保人行使追偿权的条件有哪些?
1、保证人已经向债权人承担了保证责任。保证人的追偿权只有在保证人已经承担保证责任后才会产生。
2、因保证人履行保证债务而使主债务消灭,即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而使主债务人得以免除对债权人的债务负担。
3、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须没有过错。一般情况下,保证责任承担与债务人债务免除之间有因果关系的,追偿权才能成立。
4、保证人须对保证责任的承担没有向主债务人赠与的意思。
1、原告以书面或者口头方式向受诉人民法院提出申请撤诉请求的;
2、申请撤回起诉的目的必须正当、合法;
3、原告申请撤回起诉,必须基于自己真实的意思表示;
4、应当在受诉人民法院宣告判决前提出。
四、起诉担保人需要缴纳哪些诉讼费?
(一)案件受理费;
(二)申请费;
(三)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理算人员在人民法院指定日期出庭发生的交通费、住宿费、生活费和误工补贴。
五、担保人免责的法定情形有哪些?
1、超出了保证责任期限的,保证人不承担责任。
2、在没有经过保证人同意的情况下,私自对主合同进行变更。
3、没有经过保证人的同意,擅自转让了债务的。
债务人或担保人没有在规定的时间内履行相关义务的,债权人可以起诉。被起诉后担保人还钱了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撤诉,而法律制度也充分保障担保人的合法权益,还债义务最终还是需要债务人承担的,担保人行使追偿权的诉讼时效是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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