恶意拖欠债务法院怎么判决诉讼费承担主体

最新修订 | 2024-0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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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恶意拖欠债务法院一般判决由败诉方承担诉讼费,但胜诉方自愿承担的法院也不会强制干预。如果原告提交的相关证据充分证明被告存在恶意拖欠债务的行为,针对案情本身,法院一般会判决被告在规定的时间内履行还债义务。
恶意拖欠债务法院怎么判决诉讼费承担主体

一、恶意拖欠债务法院怎么判决诉讼费承担主体?

诉讼费承担主体一般是败诉方,胜诉方自愿承担的除外。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

第二十九条

诉讼费用由败诉方负担,胜诉方自愿承担的除外。

部分胜诉、部分败诉的,人民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当事人各自负担的诉讼费用数额。

共同诉讼当事人败诉的,人民法院根据其对诉讼标的的利害关系,决定当事人各自负担的诉讼费用数额。

二、恶意拖欠债务一审判决书的基本内容有哪些?

(一)案由、诉讼请求、争议的事实和理由;

(二)判决认定的事实和理由、适用的法律和理由;

(三)判决结果和诉讼费用的负担;

(四)上诉期间和上诉的法院。

判决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

三、恶意拖欠债务一审结案后上诉结果有哪些?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四、恶意拖欠债务不执行判决书的强制执行流程有哪些?

1、审查立案

人民法院在接到申请执行书及有关法律文书后,应审查该申请执行是否合法适当,有关法律文书是否齐备,内容是否明确,被执行人是否有执行能力等等。

2、通知履行。

人民法院决定对义务人强制执行时,应当先行通知义务人在规定的期限内自动履行法定义务,否则将强制执行。

3、准备强制执行。

填写强制执行证;确定强制执行的计划和方案;需要协助执行的,应书面通知有义务协助的单位和个人。

4、实行强制执行。

应当表明身份,出示执法证件和执行根据;执行结束后,应将执行情况书面通知申请执行的机关。

虽然恶意拖欠债务法院判决的诉讼费承担主体是败诉方,但在债务纠纷中,法院不可能仅凭原告递交的证据材料进行判决,原告起诉被告恶意拖欠债务的,被告针对原告陈述的事实和理由可以进行答辩,法院还没有结案之前原告不一定是胜诉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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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主观要件:违背诚实信用原则。诚信原则是公民和法人从事民事活动和民事诉讼活动的一项基本原则。诉讼主体的动因是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还是恶意损害他人合法权益是认定诉讼行为是否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标准,也是鉴别该诉讼行为是否为恶意诉讼的标准。
2.行为要件:缺乏正当诉由。判断恶意诉讼的实质性标准是其缺乏合法合理的实体法或程序法的诉由。如(
1)无诉权而伪造或变造证据以达到符合法定条件而诉讼;(
2)不符合要件或双方并无实质争议但为达到非法目的而故意提讼;(
3)采取不符合法律也没有合理理由的诉讼行为,以达到拖延履行债务的目的而提起的诉讼。
3.结果要件:构成对权力、权利双重侵权和实体、程序双重违法。恶意诉讼通过欺骗享有公权力的和法官来实现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目的,一方面,既侵害了他人的合法权益,又浪费了司法资源,损害了司法权威,还扰乱了正常的诉讼秩序。另一方面,恶意诉讼为实现实体法上的非法利益,又通过滥用诉讼程序来实现其非法目的,不仅具有实体上赔偿的司法可诉性和违法惩罚性,还具有程序上的司法防范性和违法惩罚性。也就是说,行为人必须是恶意地和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地实施了、抗辩或其他诉讼行为才能构成恶意诉讼。根据启动恶意诉讼程序的当事人是否享有诉权,恶意诉讼可以分为没有诉权的恶意诉讼和有诉权的恶意诉讼。前者是指无诉权而民事案件企图追究对方民事责任的行为,主要是虚假诉讼;后者是指有一个正当的诉权,但是后为追求正当诉权以外的非法目的的不当诉讼行为,属于滥用诉权。
1.虚假诉讼,是指当事人出于不合法的动机和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采取虚假的诉讼主体、事实及证据的方式提起民事诉讼的行为,是民事恶意诉讼最常见的形式。虚假诉讼多发于财产纠纷案件中,主要有:通过虚假民间借贷转移离婚财产;通过虚假民间借贷转移企业财产规避破产风险;通过虚假民间借贷转移即将被执行的财产;通过虚假诉讼认定驰名商标;通过虚假诉讼打击竞争对手商业信誉。
2.滥用诉权,是指有正当的诉权,但是为追求正当诉权以外的非法目的而进行不当诉讼行为,违背了“权利不得滥用”的自然法则。通常表现为以下五种形式:
(1)滥用反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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