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印遗嘱怎样才能有效?

最新修订 | 2024-0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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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打印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且见证人应符合相关规定。见证人除了身份满足法律规定,还要求全程见证。如果见证人不是全程在场,相关遗嘱的效力将不被承认。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对于打印遗嘱中的日期注明问题,是要求所有人注明日期还是部分人注明日期,亦或是打印遗嘱上有打印日期注明即可,民法典没有明确的规定。
打印遗嘱怎样才能有效?

一、打印遗嘱怎样才能有效?

打印遗嘱作为一种新的遗嘱形式,是指先用电脑将遗嘱内容书写完整,再用打印机将遗嘱打印出来的遗嘱。

在用电脑书写遗嘱时,对使用何种字体、何种字号、何种办公软件等书写形式并无要求,也无禁止性规定,即如何书写全凭书写人的意愿。在打印时,用何种打印机、用何种纸张也在所不问,只要打印的是书写人书写的内容即可。为保证打印遗嘱的内容体现遗嘱人的真实意愿,不至于被他人伪造、篡改,故在订立打印遗嘱时需要有两个以上的见证人在场见证。这里规定的见证人数量也是两个以上,见证人的资格限制应该和代书遗嘱中见证人的资格限制一样,即不能是《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条规定的三类人员之一。

打印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且见证人应符合相关规定。见证人除了身份满足法律规定,还要求全程见证,所谓的全程不仅是签字在场,还要求从制作开始、宣读、签字等整个过程的时空一致。如果见证人不是全程在场,相关遗嘱的效力将不被承认。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对于打印遗嘱中的日期注明问题,是要求所有人注明日期还是部分人注明日期,亦或是打印遗嘱上有打印日期注明即可,民法典没有明确的规定。

如果对遗嘱上的签名、日期等有异议的,应当及时提起鉴定申请,确认是否为立遗嘱人、见证人所签。如果不提起鉴定申请,或未在合适的时间提起鉴定申请,都应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

二、打印遗嘱见证人需要注意的事项有哪些?

首先,见证人需要符合一定的资格条件,一方面必须要有见证遗嘱真实性的能力,另一方面要有中立性,即与遗嘱的内容没有利害关系。关于利害关系人,根据《民法典继承编解释(一)》第24条规定:“继承人、受遗赠人的债权人债务人,共同经营的合伙人,也应当视为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不能作为遗嘱的见证人。”其次,见证人还需符合数量方面的要求,代书遗嘱、打印遗嘱、录音录像遗嘱、口头遗嘱中都需要两个以上的见证人在场见证,“以上”包括本数,即这类遗嘱的见证人最少为两人。最后,符合资格、数量的见证人须在场见证,即必须在场全程参与立遗嘱的过程,不能在事后签个名来代替在场见证。如果需要见证人的遗嘱不符合上述见证人的资格、数量、在场见证等方面的要求,则该遗嘱无效。

打印遗嘱需要两个见证人的立法目的,是考虑到需要独立、客观的第三方,来体现公信力,要求现场见证,就是要确保立遗嘱人具有判断力,同时要排除是否有胁迫等,这是形式主义与实质主义的兼顾。该遗嘱制作现场符合条件的见证人不足两人,且并未见证遗嘱制作和签字的全部过程,故打印遗嘱欠缺法定形式要件,现有证据尚不足以补足该打印遗嘱的形式瑕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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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印遗嘱的法律效力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打印遗嘱的法律效力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随着电脑的普及,当事人以电脑打印遗嘱的情况越来越多。在公证遗嘱、律师见证遗嘱中,现在大多以打印件的形式出现,由于在公证和律师见证的过程中,公证员和律师都会核对立遗嘱人的身份、并对立遗嘱人作相应的笔录,而后再以打印件的形式制作遗嘱,所以,在这类形式的遗嘱中,只要不违反法律的规定,打印件的法律效力理应予以认定。
但在自书遗嘱中,打印的自书遗嘱是否应予以认定,现在还存在不同的认识。

一,持支持观点者认为,目前,电脑书写已逐步代替了笔墨书写,2005年开始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也确立了电子签名的法律效力。虽然该法
第三条规定,民事活动中的合同或者其他文件、单证等文书,当事人可以约定使用或者不使用电子签名、数据电文。但上述规定不适用涉及婚姻、收养、继承等人身关系等其他情形。所以,只要是被继承人亲自所打印的遗嘱,理应认定为有效。

二,持否定观点者认为,遗嘱不同于合同,合同是当事人签名确认后即开始生效,遗嘱生效的首要条件是遗嘱人已经死亡,发生纠纷后,往往是众口纷词,很难还原客观事实,仅能通过各种推断来分辨遗嘱是否出于是立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目前,《继承法》对遗嘱的形式要件作严格规定,其立法目的是为了保证遗嘱的真实性。打印件遗嘱因立遗嘱人已不在人世,外人无法分辨遗嘱内容是否真实,立遗嘱人立遗嘱时是否有行为能力,订立遗嘱是否存在骗签和胁迫签名,或在空白纸张上先有签名后打印等情况。电脑打印的遗嘱,因没有其他证据加以佐证,很难判断其真实性。
打印遗嘱要被认定为有效性,应有其严格的认定。笔者先从几个实务案例出发进行讨论。
案例
一:孙某去世后,其两个儿子孙甲和孙乙作为其仅有的两个法定继承人发生遗产继承纠纷。孙甲作为原告主张按法定继承原则来继承遗产,孙乙主张按遗嘱继承来继承遗产,并且提供了一份由孙某签字的打印遗嘱。在本案中无其他证据,孙乙也未能提供证据证明该份打印遗嘱的出处、由谁打印。孙甲对于孙乙提供的该份遗嘱不予认可,认为被继承人孙某是一位年过八旬的老人,文化程度较低且生前不曾学过电脑打字,所以该份遗嘱是孙乙伪造的。认为,在孙某不具备打字的能力且没有其他证据能印证的情况下,很难认定该份遗嘱系孙某生前所制作,故应认定孙乙提供的打印遗嘱不具备遗嘱合法成立的要件,本案按法定继承原则处理。
案例
二:被继承人马某去世后,其法定继承人为母亲马甲、妻子刘某和女儿马丙。马甲为继承马某的遗产,以刘某和马丙为被告诉至,认为本案应按法定继承原则处理。刘某和马丙应诉后,提供了一份马某的自书打印遗嘱,在该份遗嘱上,马某将其合法财产均留给了妻子和女儿。马甲对于该份遗嘱上的马某的签字予以认可,但认为非有效的遗嘱。针对该份打印遗嘱是否为马某的生前真实意思表示,刘某和马丙认为,马某系公司经理,日常工作生活中经常使用电脑打字。刘某和马丙提供了马某生前工作单位中所使用的电脑,该电脑上存有该份打印遗嘱的电子档,且存档日期与该份遗嘱的手写日期相同。认为,刘某和马丙所提供的一系列证据均能证明被继承人马某生前会打字,且该份遗嘱在很大程度上系马某生前所制作,故应认定刘某和马丙提供的自书遗嘱符合法律规定,本案按遗嘱继承原则继承相关的遗产。
从上述的案例出发,笔者认为自书打印遗嘱除具备遗嘱成立的相关必备要件外,还需具备以下形式要件:
1、亲自打字和打印。打印遗嘱是由电子文件转化而来,不可能像亲自书写的遗嘱一样只存在唯一性,如要认定其真实有效性,必须是立遗嘱人亲自打字和打印。由于在案件审理中,立遗嘱人必然已经去世,如何认定系其亲自打字和打印的,常需依靠证据优势原则和办案法官的生活常识。例如,立遗嘱人生前是否常通过使用电脑打字进行文字操作;该打印遗嘱的电子版本是否存在于立遗嘱人经常使用的电脑中或电子媒介中(当然,立遗嘱人有时候并不使用这些电脑进行操作)。如果立遗嘱人自己不会打字,而是请他人代为打字和打印的,那么在这种情况下,该份遗嘱是否应认定为自书遗嘱呢?笔者认为,此类打印遗嘱虽然可能口授了相关遗嘱内容,但是由他人代为打印的,故该份遗嘱在一定程序上可以被认定为代书遗嘱。主张遗嘱继承的当事人需提供证据及证人,证明遗嘱是他人代为打字和打印的。
2、立遗嘱人签名、并注明年、月、日。由于是自书遗嘱,故必须有立遗嘱人亲自签名。如果当事人证明遗嘱电子稿保存于立遗嘱人的个人电脑中,但遗嘱上缺少立遗嘱人亲自签名的,就很难认定遗嘱的真实性。如果遗嘱缺少订立遗嘱的时间信息,笔者认为应当探寻立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根据具体案情作出分析。
例如,浙江省曾经审结的一起遗嘱案件,对于如何认定自书打印遗嘱的效力,提供了值得借鉴的司法经验。在该起案件中,涉案遗嘱由电脑打印生成,仅有落款“某某某”为手写字体,未注明年月日,当事人未提供其他证据。一审认为,自书遗嘱应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该遗书属电脑打印而成,仅有签名,及未注明遗书形成具体时间,不能认定为自书遗嘱,故本案中应当按照法定继承分割遗产。后当事人提起上诉,二审审理后认为,只有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民事行为才能确定无效,电脑打印也是遗书书写的一种方式,遗嘱人为普通公民,法律无法要求其所留遗嘱完全符合法律规定的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且《继承法》中并未规定打印遗嘱未注明年月日属于确认无效。二审最终认为,形式要件欠缺的遗嘱同样属有效遗嘱,故据此予以改判。当事人又申诉至浙江省高级人民,浙江省高院审查了遗嘱未注明年月日信息的事实后认为,遗嘱虽然未注明年月日,但这并不能否认遗嘱的效力,继承法并没有规定未注明日期的遗嘱属于无效,该遗嘱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属有效遗嘱,故驳回当事人的再审申请,维持原判。
笔者认为,与专业法律人士相比,普通公民对法律条文的理解可能并不非常深入,故法律不应对普通公民从事的民事行为设立过于专业的标准。普通公民所立的遗嘱即便形式上稍有欠缺,但只要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可以认定遗嘱的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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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书遗嘱打印的有效吗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代书遗嘱打印的有效吗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代书遗嘱打印的是否有效
1、在司法实践中,对于打印的遗嘱态度不
一,具体有三种观点:
(1)
第一种观点认为打印件属于自书遗嘱,因为打印遗嘱系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自己打印仅是书写的方式和工具不同而已,若系他人代为打印,也是依据书写的原文打印,又为遗嘱人校对签名认可,其成因与形式均符合“自书”。
(2)
第二种观点认为打印件属于代书遗嘱,因为电脑是智能化工具,无论是遗嘱人自己输入打印还是由他人输入打印,都是智能化工具的产物,代书行为是由智能化的电脑进行的,电脑书写与他人书写并无二致。
(3)
第三种观点认为打印件既不是自书遗嘱,也不是代书遗嘱,因为法律对遗嘱有严格的形式要求,打印遗嘱不属于法律规定的五种形式中的任何一种,故打印的遗嘱无效。
2、如果无充分证据证明是由立遗嘱人亲自打印,或可证明是由他人代为打印的,则一般应认定为代书遗嘱。这时候,就要满足代书遗嘱的条件:
(1)遗嘱人欲立遗嘱时,首先应邀请两名以L见证人到场,并请其中一人做代书人。
(2)由立遗嘱人日达,代书人作记录。可以采用打印的形式。
(3)代书完毕,代书人必须向遗嘱人和其他见证人宣读记录即遗嘱全文,或者传阅;并经遗嘱人审阅全文后,至遗嘱人完全同意和认可为止。之后,代书人应注明订立遗嘱的年、月、日和地点,并记明代书人姓名。
(4)最后,由遗嘱人、代书人、见证人签名。如遗嘱人不会写字,应以按手印代替,由代书人在其手印前写明遗嘱的姓名。
3、如果声称是立遗嘱人自己打印的,即便上面有立遗嘱人的签名,打印的遗嘱被承认的概率也不大。
代书遗嘱
代书遗嘱是指非由立遗嘱人自行书写的遗嘱,而是由代书人根据立遗嘱人的的意思表示代为书写的遗嘱。由于其非自书性,在实践中产生的争议就比较多,在对其效力的认定上也存在一些争议。解释:代书遗嘱,在法律容许范围内,是指遗嘱人请他人代替自己书写遗嘱。
电脑打印的遗嘱有效吗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目前尚无法律和司法解释对打印遗嘱进行准确的界定,一般认为打印遗嘱,是指由行为人操作计算机记载遗嘱内容并储存,由打印机输出而形成的打印件,遗嘱人在该打印件上签名并记载日期的一种遗嘱,它是随着计算机技术的广泛应用而出现的新的遗嘱形式。
随着电脑的普及,打印遗嘱在生活中越来越多见,打印遗嘱如果只有签名和手印也不一定是有效的。我国《继承法》对打印遗嘱没有相关的规定。一般来说,打印遗嘱必须首先符合自书遗嘱的其他形式要求,特别是除了签名,还需注明年、月、日,且有证据证明该遗嘱确系出自遗嘱人之手,是遗嘱人本人的真实意思表示,这样的打印遗嘱才是有效的遗嘱。
司法实践中对打印遗嘱的效力还是存有很大争议。遗嘱身后事,打印需谨慎。对打印遗嘱目前的司法观点是:
1、根据遗嘱人真实意思形成(或立遗嘱人本人打印),且确能证明是死者真实意思表示的打印遗嘱,按自书遗嘱对待。
2、视为代书遗嘱。打印人作为见证人之一,两名见证人不仅见证签字及捺印过程,还要见证打印过程。若有充分证据证明该遗嘱是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不满足“两位见证人”的条件也可能确认遗嘱的效力。
3、不符合遗嘱的法定形式要件,判决遗嘱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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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写遗嘱复印件有效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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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十九条
对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进行质证时,当事人有权要求出示证据的原件或者原物。但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除外:
(一)出示原件或者原物确有困难并经人民准许出示复制件或者复制品的
(二)原件或者原物已不存在,但有证据证明复制件、复制品与原件或原物一致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九条
下列证据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一)未成年人所作的与其年龄和智力状况不相当的证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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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存有疑点的视听资料
(四)无法与原件、原物核对的复印件、复制品
(五)无正当理由未出庭作证的证人证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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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十九条
对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进行质证时,当事人有权要求出示证据的原件或者原物。但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除外:
(一)出示原件或者原物确有困难并经人民准许出示复制件或者复制品的
(二)原件或者原物已不存在,但有证据证明复制件、复制品与原件或原物一致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九条
下列证据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一)未成年人所作的与其年龄和智力状况不相当的证言
(二)与一方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有利害关系的证人出具的证言
(三)存有疑点的视听资料
(四)无法与原件、原物核对的复印件、复制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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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书打印的遗嘱有效吗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代书打印的遗嘱有效吗
代书打印的遗嘱如果符合法律要件,也是有法律效力的。
代书遗嘱应符合以下条件:
1、符合遗嘱的一般要求,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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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是遗嘱执行人
遗嘱的执行,是指遗嘱生效后,采取必要的行为和必要的程序,去实现遗嘱所规定的各项内容。
遗嘱自遗嘱人死亡之日起开始执行。其过程大致是:出示遗嘱向有关人员公布遗嘱内容;编制遗产清册,并应宣布;当事人没有异议时,把遗产按遗嘱要求进行处理。
执行遗嘱,负责分配遗产的人叫遗产执行人。遗嘱人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执行人负责保管遗产,并有权提起关于排除妨害继承的诉讼以及参与有关的诉讼活动。如果遗嘱人生前没有执行人,或者所指定的执行人拒绝接受,或者执行人不称职,则可以由全体继承人参加执行,或者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由指定或撤销执行人。
一般而言,执行人由继承人以外的人担任较为公平、公正。
打印的自书遗嘱效力怎样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打印的自书遗嘱效力如何
自书遗嘱并不需要见证人。但是,打印出遗嘱,然后只是签名,注明年、月、日,它的效力是有争议的,看具体情况而定,如果有相反证据证明该打印的遗嘱并非本人真是意思表示,很可能被认定为无效遗嘱。如果有数份遗嘱,经过公证的遗嘱效力最高;如果有数份经过公证的遗嘱,日期为最后日期的那份遗嘱效力最高。最好是能够自己书写,应该有个人的笔迹为证。
需要注意的是,我国的习俗强调签名,不认可盖章、按手印的方式。如果遗嘱人没有签名,尽管遗嘱内容真实,但因欠缺形式要件也是无效的。若是自书遗嘱有些许改动的,建议在改动的地方签名、按手印,同时注明改动的日期,但最好还是重新再订立一份遗嘱。
怎么订立自书遗嘱
1、实质要件:
(1)遗嘱人必须要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四十一条规定:遗嘱人立遗嘱时必须有行为能力。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所立的遗嘱,即使其本人后来有了行为能力,仍属无效遗嘱。遗嘱人立遗嘱时有行为能力,后来丧失了行为能力,不影响遗嘱的效力。患有聋、哑、盲等生理缺陷而无精神病的成年人,他们是有完全行为能力的,因此他们也可以立遗嘱。
(2)遗嘱人所立的遗嘱必须是其真实意思表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十二条
第二、
三、四款规定:遗嘱必须表示遗嘱人的真实意思,受胁迫、欺骗所立的遗嘱无效。伪造的遗嘱无效。遗嘱被篡改的,篡改的内容无效。
(3)遗嘱人对遗嘱所处分的财产必须是有处分权的。
(4)遗嘱的内容必须合法。内容不合法的遗嘱主要有三个情况:

一,遗嘱取消了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继承权。

二,遗嘱没有为胎儿保留必要的继承份额。

三,遗嘱内容违反其他法律。
2、形式要件:
(1)须由遗嘱人亲笔书写遗嘱内容并签名。
(2)须由遗嘱人亲自用笔书写遗嘱全文。
(3)必须注明年、月、日,三项缺一不可。
代书打印的遗嘱是否有效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代书打印的遗嘱有效吗
代书打印的遗嘱如果符合法律要件,也是有法律效力的。
代书遗嘱应符合以下条件:
1、符合遗嘱的一般要求,即
(1)立遗嘱人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不能设立遗嘱;
(2)立遗嘱人思想表示真实;
(3)遗嘱处分的财产为立遗嘱人合法财产;
2、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且与继承人无利害关系;
3、见证人中的一人代书,并注明年、月、日;
4、代书人、其他见证人、遗嘱人签名。
需要注意的是,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
(1)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
(2)继承人、受遗赠人;
(3)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
(4) 继承人、受遗赠人的债权人、债务人,共同经营的合伙人,也应当视为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不能作为遗嘱的见证人。
谁是遗嘱执行人
遗嘱的执行,是指遗嘱生效后,采取必要的行为和必要的程序,去实现遗嘱所规定的各项内容。
遗嘱自遗嘱人死亡之日起开始执行。其过程大致是:出示遗嘱向有关人员公布遗嘱内容;编制遗产清册,并应宣布;当事人没有异议时,把遗产按遗嘱要求进行处理。
执行遗嘱,负责分配遗产的人叫遗产执行人。遗嘱人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执行人负责保管遗产,并有权提起关于排除妨害继承的诉讼以及参与有关的诉讼活动。如果遗嘱人生前没有执行人,或者所指定的执行人拒绝接受,或者执行人不称职,则可以由全体继承人参加执行,或者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由指定或撤销执行人。
一般而言,执行人由继承人以外的人担任较为公平、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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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印遗嘱怎样做才有效?
打印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且见证人应符合相关规定。见证人除了身份满足法律规定,还要求全程见证。如果见证人不是全程在场,相关遗嘱的效力将不被承认。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对于打印遗嘱中的日期注明问题,是要求所有人注明日期还是部分人注明日期,亦或是打印遗嘱上有打印日期注明即可,民法典没有明确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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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
打印的代书遗嘱是否有效
[律师回复] 对于打印的代书遗嘱是否有效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打印的代书遗嘱有效吗
打印的笔者个人认为是属于代书遗嘱,代书人(打字人)要在最后的代书人那里签字的。从继承法上来看,他人代书的要求有两个以上无利害关系证人见证,否则无效。
遗嘱
遗嘱是指遗嘱人生前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对其遗产或其他事务所作的个人处分,并于遗嘱人死亡时发生效力的法律行为。
遗嘱共有以下几个特征:
一、遗嘱是单方法律行为。即遗嘱是基于遗嘱人单方面的意思表示即可发生预期法律后果的法律行为。
二、遗嘱人必须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限制行为能力人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不具有遗嘱能力,不能设立遗嘱。
三、设立遗嘱不能进行代理。遗嘱的内容必须是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应由遗嘱人本人亲自作出,不能由他人代理。如是代书遗嘱,也必须由本人在遗嘱上签名。
四、紧急情况下,才能采用口头形式。而且要求有两个以上的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以书面形式或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口头遗嘱因此失效。
五、遗嘱是遗嘱人死亡时才发生法律效力的行为。因为遗嘱是遗嘱人生前以遗嘱方式对其死亡后的财产归属问题所作的处分,死亡前还可以加以变更、撤销,所以,遗嘱必须以遗嘱人的死亡作为生效的条件。
代书遗嘱的条件

一,遗嘱人口述遗嘱内容,由见证人代替遗嘱人书写遗嘱。代书遗嘱不是代书人按照自己的意思设立遗嘱,而是代书人按照遗嘱人的意思表示,如实地记载遗嘱人口述的遗嘱内容,而不可对遗嘱内容作出任何更改或修正。

二,代书遗嘱必须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其中一人可为代书人。见证人一般是遗嘱人指定的,并经本人同意的公民,不能以组织的名义为遗嘱见证人。继承法对见证人数量上的要求,主要是为了保障代书遗嘱确实是遗嘱人真实意愿的表露,也为了防止日后就遗嘱的效力发生纠纷。

三,代书人、见证人和遗嘱人必须在遗嘱上签名,并注明年、月、日。代书人将书写完毕的遗嘱,应交由其他见证人核实,并向遗嘱人当场宣读,经遗嘱人认定无误后,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并注明具体日期。在场见证的人为3人或更多的,都在遗嘱上签名更好,少则也得保证两人签名。代书人、见证人和遗嘱人必须亲笔签名,不允许他人代签。

四,遗嘱代书人应当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不是未成年人或者精神上、智力不健全的人。遗嘱代书人必须不是继承人、受遗赠人,也不是与继承人有利害关系的人。继承人、受遗赠人因其直接参加继承,同继承存在着直接而重大的利害关系,如果让他们担任遗嘱代书人,难免会弄虚作假,损害其他继承人的利益,甚至出现篡改遗嘱、歪曲遗嘱本意、增加或减少遗嘱内容等行为,给其他继承人的利益造成损害。即使作为遗嘱代书人的继承人、受遗赠人本人没有恶意,也没有弄虚作假从中渔利,但因为其特殊的身份,必然引起其他人的猜疑,引发不必要的纠纷。因此,继承人、受遗赠人及与其有利害关系的人不能作遗嘱代书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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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印遗嘱的效力应该如何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继承法》第十七条对遗嘱的书写形式进行了规定,通过书写形式订立的遗嘱分为自书遗嘱与代书遗嘱两种形式,其中自书遗嘱是指“遗嘱人亲笔书写”此处的亲笔书写显然是指用钢笔、铅笔、毛笔等传统书写工具在纸等媒介上进行了文字记录,在个人电脑普及之前,这种传统意义上的书写在记录上占有地位然后近年来,电脑“飞入寻常百姓家”,人们对电脑技术的学习热情也空前高涨,相较传统书写,用电脑书写不仅更为快捷、复制简便,而且字迹清晰,不存在字迹模糊难以辨识的问题上述优点使人们更青睐于用电脑书写各种文字,这里面也包括了书写遗嘱在电脑应用广泛普及的时代背景下,应当对《继承法》第十七条中的“书写”做扩张解释,即这种书写即包括传统意义上的笔墨书写,也包括电子设备上的书写,凡是可以证实意思表示真实,内容明确的打印遗嘱,可以参考《继承法》第十七条对自书遗嘱、代书遗嘱的规定,对其效力加以认定对于经电脑书写并打印的遗嘱,认定其效力首先应审查其是否符合书写遗嘱的一般性规定,即是否具有本人签名,签名必须由被继承人用笔在打印遗嘱上书写,如签名亦为电脑打印则应由被继承人签章或手印在对打印进行初步审查后,尚须对应《继承法》第十七条之规定进行进一步考察:
(1)自书遗嘱对于以电脑打印形式订立的自书遗嘱,必须要考虑当事人的电脑水平,即客观上当事人是否存在使用电脑书写遗嘱的可能性,同时要参考当事人提交的其他相应证据,以证实该遗嘱确系被继承人书写
(2)代书遗嘱打印遗嘱可由被继承人以外的人在电脑上书写并打印但必须有两名的无利害关系人加以见证,其中一人完成遗嘱的书写及打印工作
遗嘱的手印有法律效力吗
[律师回复] 解答如下, 一.什么是代书遗嘱代书遗嘱是指非由立遗嘱人自行书写的遗嘱,而是由代书人根据立遗嘱人的的意思表示代为书写的遗嘱。由于其非自书性,在实践中产生的争议就比较多,在对其效力的认定上也存在一些争议。解释:代书遗嘱,在法律容许范围内,是指遗嘱人请他人代替自己书写遗嘱。二.代书遗嘱认定代书遗嘱鉴定签名和按手印是有法律效力的。
1.法律上要求见证人须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须与继承遗产及遗产继承人均无利害关系,笔者认为还有更重要的一点是至少有两个见证人须全程见证遗嘱书立过程。法律只是从实体上保证了见证人的公正性,但程序上的公正也不可忽视。实践中,在只有两个见证人的情况下,如其中一个见证人或两个见证人就单个人而言未完全见证全过程,这样的代书遗嘱该如何认定我们认为这样的代书遗嘱是无效的,因为在该情况下,在某一时间点存在一个见证人不在场的客观情况,这就不符合法律规定的须有两个以上的见证人在现场的要求。
2.从法律上讲代书人属见证人之一,其实体上的要求当然应符合见证人的条件。不符合见证人条件的代书人书立的代书遗嘱应属无效。关于如何代书,法律及相关司法解释未作具体的规定,笔者认为,代书应尽可能保留立遗嘱人的原话,不要过多的归纳立遗嘱人的意思,以免曲解立遗嘱人的意思表示;另外,应尽可能采用手写,减少打字数量,如果在立遗嘱现场打字,那与手写本质上并无不同,效力自不必说。实践中,受条件的限制,有的代书人往往在现场作代书笔录,笔录上由见证人,代书人,立遗嘱人签字,然后离开现场去打字,回来再分别找见证人,代书人,立遗嘱人签字,这样就存在一些问题。从法律规定可以看出,代书遗嘱全过程要形成于见证人,代书人,立遗嘱人三者均在场的情况。代书笔录虽然形成于现场,但就本质而言,将来发生法律效力的不是笔录,而是打字形成的书面代书遗嘱,在这一过程中,如有一环节存在三者不同时在场的情况且笔录内容与代书遗嘱内容有不同之处,都会使该代书遗嘱存在瑕疵,严重的会导致代书遗嘱无效。
3.日期是任何一种遗嘱都须具备的要件,没有日期的代书遗嘱因不符合法律之规定,当属无效。另外日期是确定遗嘱效力的重要因素,尤其对某一遗产存在多份代书遗嘱的情况,日期就是确定效力的直接依据,日期最后的代书遗嘱才是有效力的遗嘱。
4.代书遗嘱必须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遗嘱人签名。由上我们知道代书遗嘱其实就是由非遗嘱立定的人自己书写的遗嘱,也知道代书遗嘱鉴定只签名和按手印可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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