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二、被拘留人身体有伤能拘留吗?
1、被拘留人身体有伤不一定能拘留。
收拘时或者收拘后,拘留所发现被拘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出具建议停止执行拘留通知书,建议拘留决定机关作出停止执行拘留的决定:
(1)患有精神病或者患有传染病需要隔离治疗的;
(2)病情严重可能危及生命安全的;
(3)生活不能自理的;
(4)因病出所治疗,短期内无法治愈的。
拘留决定机关应当立即作出是否停止执行拘留的决定并通知拘留所。
2、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不执行行政拘留处罚:
(1)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
(2)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初次违反治安管理的;
(3)七十周岁以上的;
(4)怀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满一周岁婴儿的。
可以被刑事拘留的情形是法律规范明确规定的,且刑事拘留的期限《刑事诉讼法》之中也有规定。由于超期羁押是一种违法行为,故此公安机关确定的拘留期限不会超过37天。被拘留者若是发现自己被拘留的时间已经超过了37天,可以向公安机关提出释放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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