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0天刑事拘留到了没有批捕可能会被释放,也有可能会被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的强制措施。
《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2、对于刑事拘留是不一定会判刑的。
其公安机关在侦查过程中或者侦查结束后,如果侦查机关认为犯罪嫌疑人不构成犯罪或者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是可以决定撤销案件;对于移送公诉机关审查起诉后,公诉机关认为不构成犯罪或者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是可以做出不起诉的决定的;对于起诉到人民法院的,经过审判,法庭认为不构成犯罪或者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也是可以宣告无罪或者免予追究刑事责任。但是要是有相应的证据证明其是属于犯罪的,其是要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进行判刑的。
1、被拘留者的家属病危,不一定可以回家探视。
人犯的近亲属病重或者死亡时,应当及时通知人犯。
人犯的配偶、父母或者子女病危时,除案情重大的以外,经办案机关同意,并经公安机关批准,在严格监护的条件下,允许人犯回家探视。
2、会见被拘留人应当持有效身份证件。
(1)被拘留人委托的律师会见被拘留人还应当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拘留所民警应当查验会见人员的有关证件、凭证,填写会见被拘留人登记表,及时予以安排。
(2)会见被拘留人应当在拘留所规定的时间、区域进行,并遵守拘留所会见管理规定。被拘留人会见次数一般不超过2次,每次会见的人数不超过3人,会见时间不超过30分钟。有特殊情况要求在非会见日会见或者增加会见次数、人数和时间的,应当经拘留所领导批准。
(3)被拘留人委托的律师会见被拘留人不受次数和时间的限制,但应当在正常工作时间进行。
对违反会见管理规定的,拘留所可以予以警告或者责令停止会见。
会见结束后,拘留所应当对被拘留人进行人身检查后送回拘室。
经被拘留人或者其亲友申请,有条件的拘留所可以安排被拘留人进行远程视频会见。
只有满足了《刑事诉讼法》之中规定的条件,才有可能会被采取刑事拘留的措施。被拘留之后,若是确定自己满足了相应的条件,那么可以向实施拘留行为的公安机关提出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请求,提出申请的时候,需要提交相关证明自己满足条件的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