枉法裁判可以申请国家赔偿吗?

最新修订 | 2024-0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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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是可以申请国家赔偿的。但是需要受到侵害的当事人提供充分的证据来证明对方确实出现了枉法裁判的情况,并且当事人可以选择向法院提起诉讼申请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枉法裁判可以申请国家赔偿吗?

一、枉法裁判可以申请国家赔偿吗?

是可以申请国家赔偿的。但是需要有充分的证据来证明对方是怎么枉法裁判的。当然,枉法裁判是刑事案件,受到愿望的当事人可以向检察院报案,要求立案侦查。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最高人民法院要求,各级人民法院在审理国家赔偿案件时按照相关的赔偿标准执行。

二、错判案件国家赔偿计算标准是什么?

(一)侵犯公民人身自由权的计算标准

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的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

(二)侵犯公民生命健康权的,赔偿金按照下列规定计算

(1)造成身体损害的,应当支付医疗费,以及赔偿因误工减少的收人。减少的收人每日的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最高额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5倍。

(2)造成部分或全部丧失能力的,应当支付医疗费以及残疾赔偿金。残疾赔偿金根据丧失劳动能力的程度确定,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最高额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10倍;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20倍;造成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对其扶养的无劳动能力的人,应当支付生活费。

(3)造成死亡的,应当支付死亡赔偿金丧葬费,总额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二十倍。对死者生前扶养的无劳动能力的人,还应当支付生活费。

(三)财产权损害国家赔偿的计算标准

(1)罚款、罚金、追缴、没收财产或者违反国家规定征收财物,摊派费用的赔偿。对于罚款、罚金、追缴、没收财产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财产权的,或者违反国家规定,征收财物、摊派费用的行为,属于物之失去控制,与之相适应的最好赔偿是返还财产。

(2)查封、扣压、冻结财产造成的赔偿。查封、扣压、冻结财产的,应当解除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应当返还财产损坏的,能够恢复原状的恢复原状,不能恢复原状的,国家承担赔偿责任,按照损害程度给付相应的赔偿金。应当返还的财产灭失的,给付相应的赔偿金。

(3)财产已经拍卖的赔偿。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对财产实行违法强制措施后,如果对财产已经进行了拍卖,原物已经不存在或已为他人所有,恢复原状已不可能,便应给与金钱赔偿。对已拍卖财产的赔偿,国家赔偿的法律规定定是给付拍卖所得价款。

(4)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的损害赔偿。这种侵害并非直接指向财产,而是剥夺和限制受害人的权利,其后果往往是造成企业停产或法人消灭。对此,国家赔偿的法律规定定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造成损害的,赔偿停产停业期间必要的经常性费用开支。 所谓“必要的经常性”的费用开支是指企业、商店、公民等停产停业期间用于维持其生存的基本开支,如水电费、房屋租金、职工基本工资等。其中职工基本工资是按国家统一规定的劳保工资的平均数来计算的。但不赔偿法人或组织在正常情况下,在此期间必定能获得的利益,也不赔偿停产停业期间的一切开支,而只是赔偿必要的经常性费用,并且是赔偿损失的一部分而非全部。

(5)财产权其他损害赔偿。国家赔偿的法律规定,对财产权造成损害的,按照直接损失给予赔偿。 法律规定赔偿标准的原则是,既要使受害人所受到的损失得到适当的弥补,又要考虑国家的经济和财力负担状况。我国国家赔偿标准基本采用慰抚性原则。

如果当事人受到了枉法裁判,可以及时的选择起诉的方式去处理的,这种情况下当事人有权向做出枉法裁判决定的机构来要求支付一定金额的国家赔偿,国家赔偿的金额与案件的实际情况以及对当事人造成后果的恶劣程度有着直接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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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叫枉法仲裁罪,枉法仲裁罪与枉法裁判罪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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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什么叫枉法仲裁罪呢枉法仲裁罪,是指依法承担仲裁职责的人员,在仲裁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做出枉法裁决、情节严重的行为。枉法仲裁罪主要有以下特征:
(一)草案规定枉法仲裁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依法承担仲裁职责的人员”。
(二)枉法仲裁罪的客体参照枉法裁判罪,枉法仲裁罪的客体应当是正常的仲裁活动和仲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三)枉法仲裁罪的主观方面根据草案,枉法仲裁罪的主观方面应为故意,过失不能构成枉法仲裁罪。但是司法实践中对于“故意”却没有、也不可能有一个科学、明确的判断标准,因而枉法仲裁罪有被滥用于仲裁人过失情况的巨大风险。
(四)枉法仲裁罪的客观方面根据草案,枉法仲裁罪的客观方面是“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决,情节严重的”。这项规定决定了枉法仲裁罪会成为一个口袋罪,对仲裁人的权利和安全构成巨大的威胁。
首先,由于事实无法完全重现,仲裁实现的只能是法律上的公平,所以“违背事实”可能是情非得已,自由心证也是仲裁员的合理权利。
其次,法律纷繁复杂,还有那么多冲突的法、过时的法、恶法,法官或者仲裁员通过判例来突破、衡平甚至造法一直是法制和司法进步的巨大动力,这是否也要被禁止呢仲裁员是否必须要噤若寒蝉以放弃创新和实体公正的代价来自保呢再次,“情节严重的”,无话可说,生杀予夺听天由命了。
二、枉法仲裁罪与枉法裁判罪的区别刑法典第三百九十九条第2、3款对枉法裁判罪规定如下:“在民事、行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司法工作人员贪赃枉法,有前两款行为的,同时又构成本法第三百八十五条规定之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经文字对比,可以发现枉法仲裁罪草案与枉法裁判罪法条在罪行主观方面和客观方面的规定如出一辙。但是,这种“平等待遇”恰恰反映了问题的严重性和仲裁法草案的根源所在。司法审判权是一种强制性的公权力,这种权利不以当事人选择为前提,有被滥用的巨大风险,需要严密的制度设计予以制约。
三、枉法仲裁罪的处罚根据《刑法》第399条之一和《刑法修正案
(六)》第20条的规定,犯本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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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枉法仲裁罪,是指依法承担仲裁职责的人员,在仲裁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做出枉法裁决、情节严重的行为。
枉法仲裁罪认定标准:
(1)行为人须是承担仲裁职责的人员。
枉法仲裁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只有依法承担仲裁职责的人员才能构成本罪,其它人员不能构成本罪。
(2)行为人主观上有犯罪的故意。
(3)行为人具有枉法仲裁的行为。
枉法仲裁罪的一般行为表现是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决,且情节严重。
(4)行为人的行为侵犯了仲裁活动和仲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枉法仲裁罪的客体是正常的仲裁活动和仲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枉法仲裁罪在主观上表现为故意,枉法仲裁罪的主观方面应为故意,过失不能构成枉法仲裁罪。所谓故意,是指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枉法仲裁、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
枉法仲裁罪都是在司法过程中因违背事实和法律而涉及的一种犯罪,对于一般大众而言,二者在一定程度上不太容易区分,刑法规定“在民事、行政.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司法工作人员贪赃枉法,有前两款行为的,同时又构成本法第三百八十五条规定之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而关于枉法仲裁罪的法律规定为:“依法承担仲裁责任的人员,在仲裁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决,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我国刑法对民事枉法裁判罪的立案规定
[律师回复] 一,民事枉法裁判罪的立案规定: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第二点第六项规定,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是指审判人员在民事、行政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情节严重的行为。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枉法裁判,致使公民财产损失或者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财产损失重大的;
2、枉法裁判,引起当事人及其亲属自杀、伤残、精神失常的;
3、伪造有关材料、证据,制造假案枉法裁判的;
4、串通当事人制造伪证,毁灭证据或者篡改庭审笔录而枉法裁判的;
5、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二,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
渎职犯罪案件
(六)民事、行政枉法裁判案(第399条)
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是指审判人员在民事、行政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情节严重的行为。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枉法裁判,致使公民财产损失或者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财产损失重大的;
2、枉法裁判,引起当事人及其亲属自杀、伤残、精神失常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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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员徇私情枉法裁决的认定可以申请撤销吗?
仲裁员徇私情枉法裁决的认定可以申请撤销的;对于在申请时需要由案件的当事人进行申请;而且还需要有合法的证明材料,确定所做出的行为是属于违反了法律的规定,这样执法人员才会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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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法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的构成要件?
[律师回复]
(一)客体要件
本罪所侵害的客体是国家的正常活动。
(二)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在民事、行判活动中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情节严重的行为。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行为的具体方式多种多样,有的是故意伪造、搜集证据材料;有的是引诱、贿买甚至胁迫他人提供伪证;有的是篡改、毁灭证据材料;有的是故意歪曲理解法律甚至无视法律规定;有的是违反诉讼程序,压制甚或剥夺当事人的诉讼权利;等等。枉法裁判们必须发生在民事、行判活动中。这里是广义的概念。凡依据《民事诉讼法》进行的审判,均为民事审判。枉法裁判的行为必须达到情节严重才能构成本罪。虽有枉法裁判的行为,但尚未达到情节严重,仅属违法行为,应以行政纪律手段处理。
根据1999年9月1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施行的《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的规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枉法裁判,致使公民财产损失或者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财产损失重大的;
(2)枉法裁判,引起当事人及其亲属自杀、伤残、精神失常的;
(3)伪造有关材料、证据,制造假案枉法裁判的;
(4)串通当事人制造伪证,毁灭证据或者篡改庭审笔录而枉法裁判的;
(5)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三)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即仅限于司法工作人员。实际能构成本罪的主要是那些从事民事、行判工作的审判人员,因为只有他们才能利用职权而枉法裁判,具体包括各级人民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及助理审判员等。
(四)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必须出于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为违背了事实和法律属枉法裁判但仍然决意为之。过失不能构成本罪。如果由于过失致使国家和人民利益及公共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应定玩忽职守罪。
我现在公司因为涉嫌一个合同吗,然后那个人非常有钱他就把我们的合同全部当成假的了,然后我们起诉他但是法院的法官去和他们是一类人,如何认定法官枉法裁判,法官枉法裁判怎么办了?
[律师回复] 民事、行政枉法裁判行为在客观上表现为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行为。

一,故意违背事实的行为。案件事实发生在诉讼之前,对案件事实是否存在及其发生、变更、消灭,必须由审判人员进行认定,认定的依据就是证据。审判人员审查、判断、收集证据的过程就是认定事实的过程。民事诉讼证据原则明确要求证据必须确实、充分,因而审判人员违背事实的行为,也是对证据原则的违背。具体包括:对有确实、充分证据证明的事实不予认定对证据不充分的事实予以认定伪造、毁灭证据。

二,故意违背法律的行为。民事行政审判要求“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故意违背法律是审判人员在审判过程中故意违反民事诉讼法、法官法规定的审判人员的职责和在适用法律时故意曲解法律、滥用法律。民事、行政法律、法规以及司法解释内容广泛,数量众多,在适用时弹性很大,审判人员有很大的自由裁量权。由于关系到切身利益,当事人及代理人都会尽量提供有利于自己的法律、法规规定,推荐给审判人员。对当事人举荐的法律,审判人员有鉴别和确定的职责和权利。如果当事人提供的法律法规明确、具体,应当作为定案的根据,审判人员没有充分、法定的理由而予以拒绝,并作出错误裁判的,应当认定为故意违背法律。

三,在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的行为,必然导致枉法裁判。民事、行政枉法裁判行为,情节严重的才构成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笔者认为,具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应认定为情节严重:
(1)枉法裁判,致使公民财产损失或者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财产损失重大的
(2)枉法裁判,引起当事人及其他亲属自杀、伤残、精神失常的
(3)伪造有关材料、证据,制造假案枉法裁判的
(4)串通当事人制造伪证、毁灭证据或者篡改庭审笔录而枉法裁判的
(5)其他情节严重的。
由于隶属关系,不得不执行上级错误指令,造成错案,如果审判人员不具有枉法裁判的共同故意和行为,则不能以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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枉法仲裁罪与枉法裁判罪的比较
根据双方的法律依据,枉法仲裁罪草案与枉法裁判罪法条在罪行主观方面和客观方面的规定如出一辙。但是,这种“平等待遇”恰恰反映了问题的严重性和仲裁法草案的根源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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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枉法裁判罪的认定,行政行为,民事枉法裁判罪
[律师回复] 解答如下,   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员在民事、行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情节严重的行为。  
(一)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的客体要件  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所侵害的客体是国家的正常活动。  
(二)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的客观要件  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在民事、行判活动中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情节严重的行为。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行为的具体方式多种多样,有的是故意伪造、搜集证据材料;有的是引诱、贿买甚至胁迫他人提供伪证;有的是篡改、毁灭证据材料;有的是故意歪曲理解法律甚至无视法律规定;有的是违反诉讼程序,压制甚或剥夺当事人的诉讼权利;等等。枉法裁判们必须发生在民事、行判活动中。这里是广义的概念。凡依据《民事诉讼法》进行的审判,均为民事审判。枉法裁判的行为必须达到情节严重才能构成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虽有枉法裁判的行为,但尚未达到情节严重,仅属违法行为,应以行政纪律手段处理。  根据1999年9月1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施行的《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的规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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