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三十四条
附加刑的种类如下:
(一)罚金;
(二)剥夺政治权利;
(三)没收财产。
附加刑也可以独立适用。
2、罚金适用对象
(1)经济犯罪
在我国《刑法》中,经济犯罪主要是《刑法》分则第三章规定的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共有90多个条文,基本上都规定了罚金的独立或附加适用。
(2)财产犯罪
《刑法》分则第五章规定的侵犯财产罪,共有14个条文,其中9个法条规定了罚金,占条文总数的50%以上。
(3)其他故意犯罪
主要是指《刑法》分则第六章规定的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共有90余个法条,其中约50%的法条规定了罚金。此外,《刑法》分则第四章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中的第240条、第244条也规定了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3、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分为以下四种情况:
(1)对于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应当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2)在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的时候,应当将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改为3年以上10年以下;
(3)独立适用或者判处有期徒刑、拘役附加适用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为1年以上5年以下;
二、没收犯罪分子的财产会怎么处理?
1、没收犯罪分子的财产可能需要返还给债权人。
没收财产以前犯罪人所负的正当债务,需要以没收的财产偿还的,经债权人请求,应当偿还。
“没收财产以前犯罪分子所负的正当债务”,是指犯罪分子在判决生效前所负他人的合法债务。此外,被判处没收财产,同时又承担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赔偿责任的被执行人,应当先履行对被害人的民事赔偿责任。
2、没收财产的范围
没收财产只能没收犯罪人已经拥有的、现实存在的财产,而不可能没收犯罪人将来可能拥有的财产。判处没收部分财产的,应当明确指出没收的具体财物或者金额。
刑事案件的被告,可能会被法院判处支付罚金,也有可能会被没收财产。不管是支付罚金,还是没收财产,都属于附加刑。法院审理案件后,也有可能会判处其承担主刑处罚。具体会受到怎样的刑罚,需要法院审理特定的刑事案件后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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