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根据规定刑事诉讼证据有几种?
《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
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
证据包括:
(一)物证;
(二)书证;
(三)证人证言;
(四)被害人陈述;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六)鉴定意见;
(七)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八)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2、采取保全证据的条件
诉讼证据保全,是指因情况紧急,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利害关系人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证据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保全证据。诉前证据保全的采取应当满足以下条件:
(1)应当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采取。
(2)须利害关系人提出申请。由于尚未进入诉讼或者仲裁程序,所以还不存在当事人,只能是利害关系人提出申请。
(3)须情况紧急,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这里与诉讼证据保全相比,多了“情况紧急”的要求,如果不是情况紧急,就应当到诉讼或者仲裁过程中去申请保全。
(4)须向证据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其他特别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处理。
二、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和刑事诉讼一起开庭吗?
1、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和刑事诉讼一起开庭。
只有为了防止刑事案件审判的过分迟延时,才审理刑事案件后,再组织审理附带民事诉讼。
2、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如果是国家财产、集体财产遭受损失的,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的时候,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不管是刑事,还是民事、亦或者是行政类型的纠纷,通常纠纷当事人只有掌握了一定的证据,才可以更好的维护自己的权益。对于不能收集相关证据的情形,即使向法院起诉,法院判决其败诉的可能性也很大。故此对于纠纷当事人来说,发生纠纷后最重要的,就是收集相关对自己有利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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