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销缓刑裁定是否可以上诉?

最新修订 | 2024-08-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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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撤销缓刑裁定是可以上诉的,但是需要在法定的期限内上诉,即应当在裁定作出之后的五日内上诉,只要是被告人或者是自诉人等拥有上诉权的人提起上诉的,人民法院即应当启动二审程序,适用二审程序予以审理。
撤销缓刑裁定是否可以上诉?

一、撤销缓刑裁定是否可以上诉?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或者违反人民法院判决中的禁止令,情节严重的,应当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

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判决已经产生法律效力,不能再上诉。如果认为判决确有错误,可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申请再审期间,并不影响判决的执行。

二、缓刑期间去外地没请假怎么办?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

2、按照规定定期向执行缓刑的机关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

3、遵守考察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

4、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考察机关批准。

缓刑的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判决确定之日即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判决以前先行羁押的时间,不能折抵缓刑的考验期限。

不经过考察机关的批准自己开车去外地,违反监管规定,撤销缓刑收监。

三、死缓与缓刑的区别是什么?

1、适用前提不同。

缓刑的适用以犯罪分子被判处拘役、3年以下有期徒刑为前提;死缓的适用,以犯罪分子被判处死刑的条件

2、执法方法不同。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不予关押,而是由公安机关考察,所在单位或基层组织予以配合;而宣告死缓的罪犯必须予以关押,并实行劳动改造。

3、考验期限不同。

缓刑的考验期必须依所判刑种和刑期而确定。所判刑种和刑期的差别决定了其具有不同的法定考验期;死刑缓期执行法定期限为2年。

4、法律后果不同。

缓刑的法律后果,依犯罪分子在考验期内是否发生法定情形而分别为:原判的刑罚不再执行,或者撤销缓刑,把前罪与后罪所判处的刑罚按照数罪并罚的原则处理,或收监执行原判刑罚;死刑缓期执行的后果为:在缓刑期限届满时,根据犯罪人的表现,或予以减刑,或执行死刑,在缓刑执行期间也可因犯罪人违反法定条件而执行死刑。

如果是人民法院对犯罪行为人宣告缓刑之后,又因为特殊的原因撤销缓刑的,此时法律法规赋予了犯罪行为人救济的权利,如果是犯罪行为人对人民法院撤销缓刑的裁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也可以向有关机关予以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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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0)松刑初字第276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自报王某,男,1980年7月10日出生于安徽省涡阳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略)。因本案于2009年10月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1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松江区看守所。
被告人段某,男,1981年8月3日出生于安徽省涡阳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略)。2008年12月因犯盗窃罪被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2年,缓刑3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6 600元。因本案于2009年10月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1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松江区看守所。
被告人段某某,男,1987年7月16日出生于安徽省涡阳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略)。2008年3月因犯盗窃罪被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2年,缓刑3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 000元。因本案于2009年10月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1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松江区看守所。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松检刑诉(2010)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段某、段某某犯破坏电力设备罪,于2010年3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陆源、雷海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段某、段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09年10月4日23时许,被告人王某伙同段某、段某某等人至本区文翔路油墩港桥附近,用大力钳、扳手卸下该处正在使用中的“硅13王间10-1”变压器,在将该变压器分解拆卸时,被巡逻的联防队员当场扭获。经估价,三名被告人的行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人民币31 628元。
公诉机关对上述事实向法庭举出的证据有:被告人王某、段某的以往供述,证人唐某、郁某、胡某的证言,被害单位出具的电力设施遭受破坏报告,物品财产估价鉴定结论书,案发经过,刑事判决书等,证明被告人王某、段某、段某某破坏电力设备,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某、段某、段某某的行为均已构成破坏电力设备罪,被告人段某、段某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应依法撤销缓刑,将前罪和后罪数罪并罚,据此,要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判处。
被告人王某对盗窃变压器的事实没有意见,但辩称其等人至现场时变压器是不通电的。
被告人段某、段某某对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均没有意见。
经审理查明,2009年10月4日23时许,被告人王某伙同被告人段某、段某某等人至本区文翔路油墩港桥附近,用大力钳、扳手等作案工具卸下该处正在使用中的“硅13王间10-1”变压器,在将该变压器分解拆卸时,被巡逻的联防队员当场扭获。经估价,三名被告人的行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达人民币31 628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
(1)被害单位上海市电力公司松江供电分公司出具的电力设施遭受破坏报告和证人胡某的证言证实,本案案发地的1部已投入使用的变压器被盗并使被害单位遭受经济损失的事实。
(2)物品财产估价鉴定结论书等证实,被盗变压器的价值及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等情况。
(3)证人唐某、郁某的证言及公安机关出具的案发及抓获经过证实,三名被告人在作案现场被抓获的事实。
(4)扣押、发还物品文件清单证实,公安机关当场扣押了被盗变压器及相关的作案工具并已将变压器发还被害单位的事实。
(5)刑事判决书、证明等证实,被告人段某、段某某均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并宣告缓刑,作案时均尚处于缓刑考验期内的事实。
(6)被告人段某、段某某的户籍证明证实,二名被告人的身份情况。上述证据均经当庭质证属实,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段某、段某某对上述事实均供认不讳,被告人王某对参与盗窃变压器并进行分解拆卸的事实亦供认不讳,且三名被告人的供述均能与上述证据所证明的事实相印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段某、段某某与他人盗窃正在使用中的电力设备,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均已构成破坏电力设备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关于被告人王某的相关辩解,经查,根据被告人段某、段某某以及被告人王某以往的供述均证实,被告人王某伙同其二人至事发地进行盗窃变压器时,还有被告人王某的朋友参与,且被告人王某、段某、段某某是由先期至盗窃现场实施盗窃行为的被告人王某的朋友接至盗窃现场的,该人还告知其三人变压器上的电线已剪断的事实。而本案是一起共同犯罪案件,所有参与的人员均应共同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据此,本院对被告人王某的辩称,不予采信。被告人段某、段某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均应当撤销缓刑,并依法数罪并罚。被告人王某、段某、段某某到案后的交代态度较好,均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情节、性质和对社会所造成的危害程度及各被告人的认罪态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王某犯破坏电力设备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10月5日起至2013年10月4日止)。
二、撤销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2009)涡刑初字第50号刑事判决主文中被告人段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宣告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六千六百元(已预缴)的缓刑部分;被告人段某犯破坏电力设备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九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10月5日起至2015年5月13日止)。
三、撤销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2008)涡刑初字第46号刑事判决主文中被告人段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宣告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已预缴)的缓刑部分;被告人段某某犯破坏电力设备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九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10月5日起至2015年2月6日止)。
四、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张
审判员张
人民陪审员张
二O一O年四月十六日
书记员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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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院撤销仲裁裁决能否上诉?
中院撤销仲裁裁决不能上诉,因为根据我们国家法律当中的规定,如果是对于人民法院所作出的撤销仲裁裁决或者是驳回当事人申请的裁定的话,是不能够上诉的。这在我们国家《民事诉讼法》和《仲裁法》当中有非常确切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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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仲裁
我之前申请了仲裁,主要是单位不发工资,想要撤销了,那撤销缓刑裁定书模版是什么样的呢?
[律师回复] 撤销缓刑裁定书模版
(2017)川1403刑更2号
罪犯王某某,2016年8月25日,本院作出(2016)川1403刑初143号刑事判决,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缓刑二年。原判已发生法律效力并交付执行。眉山市彭山区司法局于2017年2月3日书面建议本院撤销对罪犯王某某的缓刑。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眉山市彭山区司法局以(2017)字第02号撤销缓刑建议书认为,社区服刑人员王某某具有以下违反行政法规、社区矫正监督管理规定的行为:2016年10月26日社区服刑人员王某某,因吸食毒品冰毒被眉山市公安局彭山区分局决定处以行政拘留十日。2017年1月31日王某某因吸食毒品冰毒被眉山市公安局园区分局决定强制隔离戒毒。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建议对社区服刑人员王某某撤销缓刑。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执行机关提出的事实基本一致。
另查明,王某某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11月27日被眉山市公安局彭山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5日取保候审,已羁押29日。其缓刑考验期限为2016年9月9日起至2018年9月8日止。
上述事实,有提请撤销缓刑建议书、询问笔录复印件、毒品检测样本提取笔录、现场检测照片、现场检测报告书、行政处罚告知笔录、眉彭公(谢)行罚决字(2016)54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眉彭公(谢)社戒决字(2016)51号社区戒毒决定书、眉园公(修)强戒决字(2017)5号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起诉书复印件、(2016)川1403刑初143刑事判决书、执行通知书复印件、社区矫正人员告知书复印件、罪犯结案登记表复印件、封存犯罪记录通知书等在案为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罪犯王某某在缓刑考察期间,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缓刑监督管理规定及社区矫正实施办法,情节严重,应当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lt;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gt;的解释》第四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本院(2016)川1403刑初143号刑事判决书中对罪犯王某某宣告缓刑的执行部分;
二、对罪犯王某某收监执行原判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
(刑期从裁定执行之日起计算,裁定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黄
审判员  杨
审判员  徐 
二〇一七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李
快速解决“诉讼仲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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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大爷不小心杀了人,犯了法,现在是缓刑,那不同意撤销缓刑裁定书要怎么写呢?有谁知道呢?
[律师回复] ×××人民法院
(撤销缓刑用)
(××××)×刑执字第××号
罪犯(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出生地、文化程度、现住址)。
××××年××月××日,本院作出了(××××)×刑×字第××号刑事判决(或者裁定),以罪,判处被告人×××(具体刑种、刑期)、宣告缓刑(刑期)。原判已发生法律效力并交付执行。×××执行机关于××××年××月××日书面建议本院撤销对罪犯×××的缓刑。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简述公安机关提出罪犯在缓刑考验期限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公安部门有关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的事实和理由)。
经审理查明,(详述查证后认定的罪犯在缓刑考验期限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公安部门有关监督管理规定的事实和证据)。
本院认为,(写明撤销缓刑的具体理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本院(××××)×刑×字第××号刑事判决中对罪犯×××宣告缓刑(期限)的执行部分
二、对罪犯×××收监执行原判(刑种、刑期)。
(刑期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年××月××日
本件与原件核对无异
书记员  ×××
对于在缓刑考验期限内再犯罪或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应当撤销缓刑的,由审判新罪的人民法院在审判新罪时予以撤销。审判新罪的下级人民法院可以撤销上级人民法院判决或者裁定宣告的缓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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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由于仲裁采取的是一裁终局制,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即发生法律效力。但仲裁也难免会有不公正、不合法的裁决,这个时候能采取的救济方式就是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1.仲裁裁决撤销申请的受理法院   《仲裁法》第58条规定,符合法定条件的,当事人可以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2.应当撤销仲裁裁决的情形:   
(1)没有仲裁协议的;   
(2)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委员会无权仲裁的;   
(3)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   
(4)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   
(5)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   
(6)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   
(7)人民法院认定该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   另外,可申请撤销涉外仲裁的情形是民事诉讼法第260条第1款规定的情形,分别是:
(1)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订有仲裁条款或者事后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
(2)被申请人没有得到指定仲裁员或者进行仲裁程序的通知,或者由于其他不属于被申请人负责的原因未能陈述意见的;
(3)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与仲裁规则不符的;
(4)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机构无权仲裁的。   
3.时效问题   《仲裁法》第59条规定, 当事人申请撤销裁决的,应当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第60条规定, 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撤销裁决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撤销裁决或者驳回申请的裁定。   
4.处理结果   对撤销仲裁的申请,人民法院有以下三种处理方式:   
(1)驳回申请。经审查,人民法院认为裁决不符合法定撤销情形之一的可以作出驳回申请的裁定;   
(2)撤销裁决。经审查,人民法院认为裁决符合法定撤销情形之一的,可作出撤销裁决的裁定;   
(3)人民法院受理撤销裁决的申请后,认为可以由仲裁庭重新仲裁的,通知仲裁庭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仲裁,并裁定中止撤销程序。仲裁庭拒绝重新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恢复撤销程序。   
5.特别规定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我国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裁决能否部分撤销问题的批复》中答复:我国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裁决,如果裁决事项超出当事人仲裁协议约定的范围,或者不属当事人申请仲裁的事项,并且上述事项与仲裁机构作出裁决的其他事项是可分的,人民法院可以基于当事人的申请,在查清事实后裁定撤销该超裁部分。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撤销涉外仲裁裁决有关事项的通知》中对人民法院撤销我国涉外仲裁裁决建立报告制度,要求:凡一方当事人按照仲裁法的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我国涉外仲裁裁决,如果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涉外仲裁裁决具有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在裁定撤销裁决或通知仲裁重新仲裁之前,须报请本辖区所属高级人民法院进行审查。如果高级人民法院同意撤销裁决或通知仲裁庭重新仲裁,应将其审查意见报最高人民法院。待最高人民法院答复后,方可裁定撤销裁决或通知仲裁庭重新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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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是否可以上诉?
当当事人撤销了仲裁裁决后是可以提起上诉的,如果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内或者是所提交的证据是伪造的情况时会被撤销裁决申请的,那么在被撤销了裁决申请后也是可以提起上诉申请的,同时劳动者在提起劳动仲裁时也是一定要需要注意时限问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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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和企业经仲裁后,我又上诉到法院,但我变更了诉讼请求,请问仲裁生效吗?法院让我从新仲裁,仲裁后我又起诉到法院,法院判决第一次仲裁已生效合法吗?仲裁裁决可以撤销吗,法院能撤销仲裁裁决吗
[律师回复] 人民法院可以撤销劳动仲裁裁决书。
根据《劳动争议仲裁调解法》的规定,劳动者对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不服,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用人单位对一裁终局的裁决,认为具有法定可以撤销的情形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住所地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对一裁终局之外的裁决不服,可以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前诉讼。
《劳动争议仲裁调解法》
第四十七条 下列劳动争议,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一)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争议;
(二)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
第四十八条 劳动者对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四十九条 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一)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
(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无管辖权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的;
(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
(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
(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
人民法院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决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
仲裁裁决被人民法院裁定撤销的,当事人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五十条 当事人对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劳动争议案件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你好,前段时间我的弟弟没打仗被抓起来,现在要经过法院的裁定,青春有关撤销缓刑的刑事裁定书范本是怎样的?
[律师回复] (____)____执____号
申请执行人:____,____。
法定代理人/指定代理人/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____,____。
委托诉讼代理人:____,____。
被执行人:____,____。
(以上写明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和其他诉讼参加人的姓名或者名称等基本信息) 本院在执行____与____(写明案由)一案中,责令____(写明应当履行的义务)。____(写明以物抵债理由),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十九条(或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二款(非经拍卖程序以物抵债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lt;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gt;的解释》第四百九十一条或第四百九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将被执行人____的____(写明财产名称、数量或数额、所在地等)作价____元,交付申请执行人____抵偿____(写明债务内容)。(执行标的为动产的,写明:)____所有权自交付时起转移给买受人____,(执行标的为不动产、有登记的特定动产或者其他财产权的,写明:)____所有权(或其他权利)自本裁定送达申请执行人____时起转移。
二、申请执行人____可持本裁定书到登记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本项仅适用于需办理过户手续的财产)
审判长____
审判员____
审判员____
____年____月____日
(院印)
书记员____
【说明】
1.本样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lt;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gt;的解释》第四百九十一条、第四百九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十九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规定制定,供人民法院对逾期不履行义务的被执行人采取以物抵债时用。
2.经双方当事人和其他执行债权人同意,可以不经拍卖、变卖,直接将被执行人的财产作价交申请执行人抵偿债务,应当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lt;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gt;的解释》第四百九十一条规定;无法拍卖或者变卖,经申请执行人同意的,应当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lt;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gt;的解释》第四百九十二条规定;在拍卖变卖程序中以物抵债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十九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规定。以上便是撤销缓刑的刑事裁定书的相关内容
您好,哥哥犯了盗窃公物罪,被拘留判刑,已申请撤销判刑,咨询一下撤销缓刑刑事裁定书怎么写
[律师回复] 撤销缓刑刑事裁定书
罪犯杨某某,男,汉族,1983年1月15日出生于山东省济南市,中专文化,商贩,住济南市。
2014年3月31日,本院作出了(2014)历城刑初字第57号刑事判决,以偷越边境罪,判处被告人杨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自2014年4月11日起至2015年4月10日止),并处罚金一万元。原判已发生法律效力并交付执行。执行机关济南市历城区司法局于2014年7月7日书面建议本院撤销对罪犯杨某某的缓刑。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济南市历城区司法局提出:罪犯杨某某于2014年4月11日到济南市历城区司法局社区矫正科报到,因其居住地济钢新村管理权限尚未明确,先让其回家等候通知,并告知其不得外出,不得失去联系,杨某某也明确表示知道,然后失去联系。经多次与杨某某母亲赵某某联系,赵某某表示杨某某可能上广州,家里联系不上,自己也很着急。截止目前,杨某某脱离监管超过一个月,严重违反了《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的规定。建议对杨某某撤销缓刑。
经审理查明,罪犯杨某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自2014年5月后长时间不按规定到监管机关汇报,脱离监管,且超过一个月,其亲属也不知其下落。上述事实有济南市历城区司法局鲍山司法所出具的情况汇报、限期报到告知书,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罪犯杨某某因犯偷越边境罪,在执行缓刑期间,不能遵守法律规定,脱离监管超过一个月,其行为不符合执行缓刑条件,应当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本院(2014)历城刑初字第57号刑事判决中对罪犯杨某某宣告缓刑一年的执行部分;
二、对罪犯杨某某收监执行原判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赵 飞
人民陪审员  金吉明
人民陪审员  程 皓
二〇一四年七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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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销仲裁裁决能上诉吗?
撤销仲裁裁决是不能上诉的,上诉和仲裁没有直接的关系,撤销仲裁也就是仲裁委没有做出仲裁的裁决,所以这种情况只能重新申请仲裁,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不能就裁决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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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仲裁
不予撤销仲裁裁决和撤销仲裁裁决有什么区别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一)提出请求的当事人不同 有权提出撤销仲裁裁决申请的当事人可以是仲裁案件中的任何一方当事人,不论其是仲裁裁决确定的权利人还是义务人而有权提出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当事人只能是被申请执行仲裁裁决的一方当事人。 (二)提出请求的期限不同 当事人请求撤销仲裁裁决的,应当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人民提出而当事人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则是在对方当事人申请执行仲裁裁决之后,对是否执行仲裁裁决作出裁定之前。 (三)管辖不同 当事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应当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提出,而当事人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只能向申请执行人所提出执行申请的提出。 (四)法定理由不同 《仲裁法》第58条关于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理由的第4项和第5项分别是:裁决所依据的证据是伪造的,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而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理由的第4项和第5项分别是: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的、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而且,人民还可以以违背杜会公共利益为由撤销仲裁裁决。法定理由的不同表明,人民在审查撤销仲裁裁决时,侧重对于仲裁裁决的事实认定进行审查而在审查不予执行仲裁裁决时,既审查仲裁裁决所认定的事实,又审查仲裁裁决所适用的法律。 (五)法律程序不同 在撤销仲裁裁决的程序中,认为可以由仲裁庭重新仲裁的,应通知仲裁庭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仲裁而在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程序中,不可要求仲裁庭重新仲裁。 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和撤销仲裁裁决既有共同点,又有不同点。 其共同点表现在: 1、二者均为对错误仲裁裁决的补救制度,均通过对仲裁的监督来保证仲裁裁决的合法性和保护当事人的权益 2、二者均依当事人申请而开始,不得依职权主动进行 3、二者的条件多有相同之处 4、二者的法律后果是相同的,即原仲裁协议失效,当事人可重新选择解决其纠纷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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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裁决能否部分撤销?
仲裁裁决是可以部分撤销的,但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仲裁实行的是一裁终局制度,仲裁机构做出裁决后,双方当事人需要按照裁决的决定执行,若有一方不服的,可以在规定时间内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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