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安办案拘留最长多少时间?
1、公安办案拘留的最长时间是三十七天。
《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2、拘留犯罪嫌疑人,应当填写呈请拘留报告书,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制作拘留证。
执行拘留时,必须出示拘留证,并责令被拘留人在拘留证上签名、捺指印,拒绝签名、捺指印的,侦查人员应当注明。
紧急情况下,应当将犯罪嫌疑人带至公安机关后立即审查,办理法律手续。
二、公安机关实施拘留行为后,怎么通知被拘留者的家属?
1、公安机关实施拘留行为后,会采取下发拘留通知书的方式通知被拘留者的家属。
除无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形以外,应当在拘留后24小时以内制作拘留通知书,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拘留通知书应当写明拘留原因和羁押处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有碍侦查”:
(2)可能引起同案犯逃避、妨碍侦查的;
(3)犯罪嫌疑人的家属与犯罪有牵连的。
无法通知、有碍侦查的情形消失以后,应当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
对于没有在24小时以内通知家属的,应当在拘留通知书中注明原因。
2、对被拘留的人,应当在拘留后24小时以内进行讯问。
发现不应当拘留的,应当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制作释放通知书,看守所凭释放通知书发给被拘留人释放证明书,将其立即释放。
公安机关在办案期间,若是发现刑事案件的重大犯罪嫌疑人、或者是现行犯满足了刑事拘留的条件,可以填写呈请拘留报告书,拘留申请通过后,会获得拘留证。然后公安机关可以带着拘留证,拘留特定的刑事案件当事人。实施拘留行为后,若是发现其并不满足法定拘留的条件,需要将其释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