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安全驾驶罪是指行为人对行驶中的公共交通工具的驾驶人员使用暴力或者抢控驾驶操纵装置,干扰公共交通工具正常行驶,危及公共安全或公共交通工具驾驶人员在行驶的公共交通工具上擅离职守,与他人互殴或者殴打他人,危及公共安全的行为。构成要件如下:
1、客体要件
该罪侵害的客体是公共安全,即不特定的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财产安全及公共生产、生活安全。其本质特征表现为不特定性,这类犯罪对其侵害的对象和可能造成的危害后果,事前往往无法预料和控制。如果行为人的犯罪行为所侵害的不是不特定的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重大公私财产,而只是特定的个人或者特定的公私财产,则不构成妨害安全驾驶罪。
2、客观要件
行为人的行为干扰公共交通工具的正常行驶,危及公共安全。即行为人的行为足以导致公共交通工具不能安全行驶,车辆失控,随时可能发生乘客、道路上的行人、车辆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现实危险。如果行为人只是辱骂、轻微拉扯驾驶人或者轻微争抢方向盘,并没有影响车辆的正常行驶,不宜作为犯罪处理,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的,依法予以治安处罚。
3、主体要件
该罪主体多数为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均可成为该罪主体,主要是乘客。少数为特殊主体构成,如,车辆上的售票员或者安保员也可能与驾驶人发生冲突。
4、主观要件
该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犯罪的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所谓故意,就是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妨害安全驾驶,有可能造成不特定的多数人伤亡或者公私财产的重大损失,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
法条内容: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二
对行驶中的公共交通工具的驾驶人员使用暴力或者抢控驾驶操纵装置,干扰公共交通工具正常行驶,危及公共安全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前款规定的驾驶人员在行驶的公共交通工具上擅离职守,与他人互殴或者殴打他人,危及公共安全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妨碍安全驾驶罪属于侵害公共安全的犯罪行为,其客观要件主要表现为在行驶中的公共交通工具上,驾驶公共交通工具的司机擅离职守殴打乘客或者与乘客互殴或者是乘客抢控操纵装置、殴打司机,故其主体要件虽然是一般主体,但最主要的是乘客和司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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