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
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
证据包括:
(一)物证;
(二)书证;
(三)证人证言;
(四)被害人陈述;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六)鉴定意见;
(七)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八)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四条 猥亵他人的,或者在公共场所故意暴露身体,情节恶劣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猥亵智力残疾人、精神病人、不满14周岁的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
猥亵儿童罪犯罪构成要件包括同时满足猥亵儿童罪的主观、客观、主体、客体要件。
1、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儿童的隐私权和精神纯正权。所谓精神纯正权,是指善良操行和作风的养成权。易言之,是在操行作风养成中不受不正当教唆的人格权。
本罪侵犯的对象是儿童,即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包括男女孩。
“儿童”,是指不满14周岁的人。未满14周岁的儿童,生理和心理发育不成熟,受到国家的特殊保护。猥亵儿童,必然会摧残儿童的身心健康,影响儿童的正常发育和健康成长。
2、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以刺激为目的,用发生性关系以外方法对儿童实施的淫秽行为。猥亵的手段如抠摸、舌舔、吸吮、亲吻、搂抱、手淫等行为。
由于儿童对性的辨别能力很差,法律并不要求行为人实施暴力、胁廹或者其他方法。不论儿童是否同意,也不论儿童是否进行了反抗,只要对儿童实施了猥亵的行为,就构成本罪。
3、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
4、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间接故意和过失不构成本罪。
有些儿童在被是实施猥亵行为的时候并没有反抗,甚至同意他人对自己实施猥亵行为,但猥亵儿童者并不能以自愿与自己发生关系为由,向法院提出免除刑罚的请求,这主要是由于儿童对性的辨别能力很差。法院在判刑之前,需要依据检察院提交的相关证据,认定强制猥亵罪的罪名是否成立。
认证律师
普法人次
最快响应
继续浏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