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拘役属于刑事责任。
《刑法》
第三十三条规定,主刑的种类如下:
(一)管制;
(二)拘役;
(三)有期徒刑;
(四)无期徒刑;
(五)死刑。
2、被判拘役能缓刑。缓刑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1)适用缓刑必须是被判处拘役或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
(2)适用缓刑必须是确有悔改表现,不关押也不致再危害社会的犯罪分子。
(3)累犯不能适用缓刑。
(4)上法院争取缓刑
二、判拘役能否假释?
1、判拘役不能假释。
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十三年以上,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的,可以假释。如果有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可以不受上述执行刑期的限制。
对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释。
对犯罪分子决定假释时,应当考虑其假释后对所居住社区的影响。
2、判处拘役以后还能判缓刑。
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如果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缓刑考验期限,应当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所谓判决确定之日,即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它包括两种情况:一种是没有提出上诉、抗诉的一审判决的法定上诉、抗诉期满的第2天;另一种是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确定之日。判决前先行羁押的日期不予折抵缓刑考验期限。因为羁押期限能折抵刑期,而缓刑考验却不是刑期。
拘役属于一种刑事处罚,且属于主刑处罚,被判处拘役之后,犯罪分子的人身自由会受到一定的限制。如果犯罪分子属于特定单位的职员,单位在得知该职员被判处刑事处罚之后,有可能会决定解决劳动关系。犯罪分子刑满释放后,就业范围也会受到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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