恋爱期间大额转账的大额一般是超过5万元以上,因为银行大额转账一般是指转账金额在5万元以上。 另外,如果含有特定的条件,比如情侣之间明确是借款的、或者没有说明用途的大额转账可以要求返还。 但是,一些小额几百,或具有特殊含义金额以及特殊的日期,购买的一些物品会认定为是赠与,除非一方明确愿意返还的可以要求返还。
如今,恋爱中的男女双方存在密切资金往来的现象非常普遍,且涉及的金额也越来越大,但由此导致的纠纷也越来越多。恋爱期间一方向另一方转账大额款项,在分手后,转账方以该款项系借款为由要求收款方归还,但其往往无法向法院提供能够借款凭证、借款合同等证据,且恋爱期间双方之间也未约定借款期限及利息,而收款方则认为该款项系赠与。
法律并不调整恋爱期间好意施惠行为。恋爱期间为了表达自己的爱意,情侣之间会经常互相转账或互赠财物。一方无偿赠与另一方财物,另一方接受赠与,双方之间会构成赠与关系。这种情况下,所赠财产的金额往往不大、大部分为消费性支出,且已经完成交付,所以一般不得要求对方返还。如果转账中,还存在“520元、1314元、131.4元”等谐音与情侣之间示爱语言高度一致的数额,也应视为恋人之间的示爱赠与。但如果转账金额明显超出了正常恋爱和日常生活消费所需,则不应单纯的认定为无条件赠与。可能构成恋爱期间的借款行为,或者构成不当得利。
日常生活中,在购物平台、餐饮、旅游住宿等消费应视为恋爱期间日常消费,赠与方亦无权要求返还。以结婚为目的的赠与行为系附条件赠与,在该条件不成就时,赠与合同不发生法律效力,赠与人有权要求对方返还财产。
作为现代社会中的民事个体,恋人之间不可避免地涉及财产关系的往来,如果当事人主张恋爱期间转账行为属于借贷行为,则需提供相应的证据来支持,最直接的如欠条、转款凭证等。法院也会根据双方发生法律关系的缘由、期限、目的、款项交付情况以及交易习惯和公序良俗来加以判断,作出合理的裁判。
收集网络转账证据时要收集三类证据:一是转账内容证据,包括转账对话的内容,也包括转账者简单的个人信息,当然这些信息一般是虚假的,须借助收集到的上网 IP地址及上网使用的网络进行佐证;第二类是系统环境证据,即我们借助的计算机硬件和软件数据是否正常,用以辅助证明网络转账证据的可靠性;第三类是附属信息证据,如IP地址、所借助的服务器、上网账号、信息传递的路径等,从而将转账者与某个特定的行为人联系起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八条
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条件,但是根据其性质不得附条件的除外。附生效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失效。
在恋爱期间,如果是一方向另外一方转账的,在没说明是赠予或者是存在特殊金额、特殊日期的时候,在转账之后,一方当事人是可以请求另外一方当事人予以返还的,但是如果是存在特殊的寓意或者是表明自愿赠予的,就不能请求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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