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务犯罪是可以减刑的,只不过需要符合法定的减刑条件,即实施职务犯罪的行为人在服刑期间内认真遵守监狱的各项规章制度,并且积极的接受监狱内的教育改造,在主观上确有对犯罪行为的悔改表现或者是立功表现的,此时就是可以减刑的。
职务犯罪是可以减刑的,但是减刑的条件是确有悔改表现或者立功表现的。有些行为不能够算作有悔改表现,自然是不能减刑。对于判处终身监禁的职务犯罪分子,永远不得减刑。
法律明确规定,罪犯在服刑改造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或者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应当减刑。并无对职务犯罪人员减刑的限制。
对职务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等罪犯,不积极退赃、协助追缴赃款赃物、赔偿损失,或者服刑期间利用个人影响力和社会关系等不正当手段意图获得减刑、假释的,不认定其“确有悔改表现”。
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1、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2、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3、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4、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5、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6、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二、减刑的法律特征是什么?
1、减刑的对象是正处在刑罚执行期间的罪犯。这一点是区分减刑与量刑制度的根本所在。同为立功表现,如果是出现在侦查、起诉、审判阶段,则可以作为一项量刑制度,对犯罪嫌疑人予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而在执行阶段有立功表现,则只能作为一项减刑的前提行为,从而引起减免刑罚的结果。
2、减刑针对的是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罪犯。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以及无期徒刑的罪犯之间的共同点,就是他们所判处的刑罚均是自由刑,而自由刑的轻重是以刑期的长短来确定的。如果有期限,则在此期限内予以减免,如果没有期限,则通过法定程序裁定一个确定的刑期。
3、对于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其减刑的内容是刑种的变更,即从无期徒刑向有期徒刑的变更;而对于判处管制、拘役及有期徒刑的罪犯而言,其减刑的内容则是刑期的缩短。
我国的刑事法律法规即惩罚犯罪,又保证人权,在刑事诉讼的活动中,重点保护的就是犯罪嫌疑人以及被告人的辩护权,在人民法院对犯罪行为人作出有罪判决之后,如果是犯罪行为人在刑罚执行期间内符合减刑的条件的,此时可以减去一部分刑罚。
只要是犯罪行为人符合减刑的条件的,都可以由人民法院对其决定减刑,但是减刑有其刑期条件和实质条件,只有两个条件同时满足的才能被予以减刑,减刑之后并不是说不用再执行刑事处罚了,只是刑事处罚的期限变短,不需要执行原来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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