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设立公司失败怎么承担债务
1、依法应由设立人来承担,设立人为二人以上的,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
2、已担责的发起人可向未担责的发起人追偿;
3、如果是因部分发起人过错导致公司未成立,没有过错的发起人对外承担责任后,根据对方过错程度,可追加过错发起人的责任份额(最大程度可全部由过错发起人承担,即自己最终免责)。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四条,公司因故未成立,债权人请求全体或者部分发起人对设立公司行为所产生的费用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部分发起人依照前款规定承担责任后,请求其他发起人分担的,人民法院应当判令其他发起人按照约定的责任承担比例分担责任;没有约定责任承担比例的,按照约定的出资比例分担责任;没有约定出资比例的,按照均等份额分担责任。
因部分发起人的过错导致公司未成立,其他发起人主张其承担设立行为所产生的费用和债务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过错情况,确定过错一方的责任范围。
二、公司注销后的债务如何清偿
1、公司只要依法清算的,公司注销前的债务均应清偿完毕。若是经过破产程序注销的,债务在分配破产财产后,就会消灭。若是没有依法清算的,债务由清算义务人承担。
2、一般情况下,公司注销后,股东对原公司债务不承担责任。有限公司的独立法人主体就像一层面纱将公司与股东的责任分开,即使公司财产不够偿还公司的债务,公司股东也不受公司债权人的追索。公司经合法注销程序以后,丧失法人主体资格,公司和股东对公司以前的债务均无需承担责任。
根据规定,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设立行为所产生的费用和债务负连带责任。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认股人已缴纳的股款,承担返还股款以及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连带返还的责任。公司设立过程中,由于发起人的过失,致使公司利益受到损害的,应当对公司承担赔偿责任,这是公司法、司法解释具体对发起人因设立不能而需要承担的责任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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