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监视居住期间能出省吗?
监视居住期间不能出省。
监视居住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限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不得离开住处或者指定的居所,并对其行为加以监视、限制其人身自由的一种强制措施,监视居住的场所一般有两种:
1、一种是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住处;
2、另外一种是指定的场所,如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监视居住的场所指定为宾馆等场所。
二、监视居住要民警亲自执行吗
不一定要亲自执行,执行机关对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采取电子监控、不定期检查等监视方法对其遵守监视居住规定的情况进行监督;在侦查期间,可以对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的通信进行监控。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理。对于发现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限届满的,应当及时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应当及时通知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人和有关单位。
由于监视居住是因为嫌疑人有特殊状况,不能在监狱里或者看守所进行长治控制其人身活动。所以采取监视居住的方式,一般是因为嫌疑人身体不适或者是有其他的原因。嫌疑人可能每周或者每月需要去当地派出所进行报到。如果涉及重大安全问题的话,监视居住的地点将由检察院或者是公安机关进行提供。
监视居住应当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住处执行;无固定住处的,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对于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罪,在住处执行可能有碍侦查的,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批准,也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
但是,不得指定在羁押场所、专门的办案场所执行。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除无法通知的以外,应当在执行监视居住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监视居住人的家属。
犯罪嫌疑人在监视居住期间不得干扰证人作证,也不得窜供或者毁灭证据,需要出门时必须向执行机关申请,获得批准后方可外出,在监视居住期间接到司法机关的传讯要随传随到,如果犯罪嫌疑人存在违法的行为,情节严重的可以予以逮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