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不能分割精神损害赔偿金,精神损害赔偿金是个人财产。
《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夫妻个人财产】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二、离婚时哪些财产可作为共同财产分割?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一)申请调查收集的证据属于国家有关部门保存并须人民法院依职权调取的档案材料;
(二)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材料;
(三)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确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其他材料。
四、离婚财产分割纠纷开庭后中止审理的情形有哪些?
(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四)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参加诉讼的;
(五)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
(六)其他应当中止诉讼的情形。
由于婚内的精神损害赔偿金是个人财产,所以精神损害赔偿金离婚时不能分割,要求分割精神损害赔偿金的诉求也一定得不到法院的支持。请求分割夫妻财产的,双方必须先界定清楚共有财产和个人财产的范围,对于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标准,也要根据离婚案件的详细情况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