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规定什么算犯罪前科?

最新修订 | 2024-08-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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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被法院认定刑事罪名成立的,那么就属于有犯罪前科。未经法院审理,不得认定任何人、任何单位有罪,一旦罪名不成立,则不会有犯罪前科。公民、单位实施违法行为后,有可能会受到行政处罚,而行政处罚不属于前科。
根据规定什么算犯罪前科?

一、根据规定什么算犯罪前科?

1、被法院认定刑事罪名成立的,那么就属于有犯罪前科。

前科一般指某人过去犯法或犯罪行为的记录。又称犯罪人员犯罪记录制度,在我国法律中一般指有过刑事犯罪前科的档案记录,而该犯罪档案一般存放至公安部门保存。

2、对于行政违法行为,按照法律应当被拘留的,会被行政机关处以行政拘留处罚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处罚,行政拘留只是有记录,但不会留下案底。所以说,治安拘留不会留下案底,但是会留下违法记录

二、被拘留所拘留有案底吗?

1、被拘留所拘留不会有案底。

拘留所关押的是行政拘留、司法拘留的公民。

行政拘留不属于犯罪记录的案底,但是,被行政拘留的记录在公安机关的治安部门应当是可以查询到的,对报考公务员以及特殊部门雇员的当事人的政审环节可能造成不利影响。受过行政拘留处罚的人无法开具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对于移民,出国等方面,可能会有一定的影响。

司法拘留,是由人民法院对于故意违反捣乱司法程序人员的一种处罚,受到司法拘留的人影响政审,但不会留下案底。司法拘留是由法院依照法律对妨碍诉讼的行为适用的一种司法处罚,期限为十五日以下。

2、适用司法拘留这一强制措施时,首先,应由承办案件的合议庭或者独任审判员提出意见。

报请本法院院长审查批准,然后,制作拘留决定书,交司法警察执行。应当严格依照法律法规关于升学、入伍、就业等资格、条件的规定进行。辩护律师为依法履行辩护职责,要求查询本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犯罪记录的,应当允许,涉及未成年人的犯罪记录被执法机关依法封存的除外。

实施了犯罪行为的公民,是有可能会受到刑事处罚的根据规定,任何被处罚的公民都会留下案底,案底也即前科,是俗称的犯罪记录。刑事处罚期限届满之后,犯罪分子是会被释放的,但是犯罪记录不会被消除,该记录会伴随犯罪分子一辈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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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禁止近亲结婚有科学根据吗问题解答如下, 禁止近亲结婚是否有科学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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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人们身上,往往掺杂着个别有害的基因,这种基因叫做致病感因。致病基因分为隐性和显性两种。与隐性基因有关的遗传病,叫作隐性遗传病,如苯丙酮尿症、婴儿黑蒙性、尿黑酸症、先天性纤维蛋白质缺乏症、先天性肾上腺皮质增生等,现已知道的有7000多种。近几十年来,传染病流行病在人群中发病率逐渐降低,而遗传病的相对发病率则逐年增高。如果父母一代血缘关系近,相同的病态基因就多,很容易把双方生理上精神上的缺陷弱点集中起来,遗传下去,贻害子女。
近亲婚配时,彼此之间往往具有相同的基因,一人是某致病基因的携带者时,另一人就有很大可能也是如此。两个致病基因相遇在一起的机会多了,子女的遗传病的机会也就多了。
近亲婚配不仅给子女造成不幸,对社会、对民族都会带来很大的害处。现代遗传学证明了近亲之间是不能通婚的。
近亲结婚有什么科学根据吗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禁止近亲婚姻更有现代科学的根据。近亲结婚的害处,为遗传规律所证明。亲代的生理病理特征,是经过双亲的生殖细胞,传递给下一代在这一过程中,细胞核中的染色体起着主要的作用。人体每个细胞都有23对染色体,共46个,其中2个为性染色体,其44个为常染色体。每个染色体上又布满了遗传基因。基因是传达遗传信息的基本单位,是染色体上多核糖酸链的一段。它携带着遗传密码,决定着蛋白质多肽链的氨基酸排列顺序和长度,因而决定了会成蛋白质的特异性。基因满载着来自父母的各种遗传密码,这些密码巧妙地控制着人体各部分的生长发育,将父母的特征遗传给后代。 在人们身上,往往掺杂着个别有害的基因,这种基因叫做致病感因。致病基因分为隐性和显性两种。与隐性基因有关的遗传病,叫作隐性遗传病,如苯丙酮尿症、婴儿黑蒙性、尿黑酸症、先天性纤维蛋白质缺乏症、先天性肾上腺皮质增生等,现已知道的有7000多种。近几十年来,传染病流行病在人群中发病率逐渐降低,而遗传病的相对发病率则逐年增高。如果父母一代血缘关系近,相同的病态基因就多,很容易把双方生理上精神上的缺陷弱点集中起来,遗传下去,贻害子女。 近亲婚配时,彼此之间往往具有相同的基因,一人是某致病基因的携带者时,另一人就有很大可能也是如此。两个致病基因相遇在一起的机会多了,子女的遗传病的机会也就多了。 近亲婚配不仅给子女造成不幸,对社会、对民族都会带来很大的害处。现代遗传学证明了近亲之间是不能通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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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禁止近亲通婚有什么科学根据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禁止近亲通婚有什么科学根据
亲代的生理病理特征,是经过双亲的生殖细胞,传递给下一代在这一过程中,细胞核中的染色体起着主要的作用。人体每个细胞都有23对染色体,共46个,其中2个为性染色体,其44个为常染色体。每个染色体上又布满了遗传基因。基因是传达遗传信息的基本单位,是染色体上多核糖酸链的一段。它携带着遗传密码,决定着蛋白质多肽链的氨基酸排列顺序和长度,因而决定了会成蛋白质的特异性。基因满载着来自父母的各种遗传密码,这些密码巧妙地控制着人体各部分的生长发育,将父母的特征遗传给后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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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刑诉法查明前科后检察院会批捕吗?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一、查明前科后检察院就一定要批捕吗不一定的。需要进行逮捕必要性审查。
(一)逮捕的法律规定:刑事诉讼法第60条规定:“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而有逮捕必要的。应即依法逮捕”,根据这一规定,适用逮捕应当具备以下三项条件:
(二)逮捕的三大条件:
1、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这是逮捕的证据条件、事实条件和前提条件。根据有关司法解释,这一条件包含下列含义:一是有证据证明发生了犯罪事实。这就要求查明发生的事实必须是构成犯罪的事实,而不能是其他事实,同时犯罪事实的存在已有一定证据加以证明;二是有证据证明犯罪事实是犯罪嫌疑人实施的;三是证明犯罪嫌疑人实施犯罪行为的证据已有查证属实。如果一个犯罪嫌疑人有数个犯罪行为,只要有证据证明其中一个就符合“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这一条件的要求。
2、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这是逮捕的量刑条件、罪责条件或称之为法律条件。逮捕作为最严厉的强制措施,应当是适用于性质严重的犯罪分子,因此法律上规定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才适用逮捕,而对于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适用附加刑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适用逮捕。
3、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其发生社会危险性,而有逮捕必要的。这是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危险性方面考虑的。这就是说,如果仅具备以上二个条件,尚不能逮捕,还要看是否有逮捕必要。这一条件一般主要从以下二方面来审查:一是案件性质是否严重、是否恶劣;二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自身情况、主观恶性的大小。如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已经足以防止社会危险性的,就不应逮捕,而应采用较轻的强制措施。以上三个条件必须同时具备,缺一不可。
二、前科的定义是什么科:判定、记录。前科:以前的判定或以前的记录,一般指不光彩的事情,引申为原来的法律刑法上所讲的前科,是指曾经被人民判处过拘役、有期徒刑以上的刑罚、并且已经执行完毕的人又重新犯罪。构成前科的条件是:判处拘役、有期徒刑、以及无期徒刑或者死刑缓期执行的罪犯。刑满释放后又犯新罪的。如果是被判处管制、拘役的罪犯,刑满释放后又犯新罪的,或者是被判处有期徒刑缓刑的罪犯,在缓刑考验期内未犯新罪,而在缓刑考验期满后又犯新罪的,都不认为是有前科。正在服刑的犯人再犯新罪也不能认为是有前科,而是属于服刑中重新犯罪。我国刑法规定,有前科的人在原刑罚执行完毕5年之内再犯罪的应该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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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前科醉驾算累犯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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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新刑法累犯如何加刑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累犯的加刑
根据我国《刑法》第65条规定对累犯应当从重处罚,即采取必须从重处罚的原则。确定其刑事责任,应注意把握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1、对于累犯必须从重处罚。即无论成立一般累犯,还是特别累犯,都必须对其在法定刑的限度以内,判处相对较重的刑罚,即适用较重的刑种或较长的刑期。
2、从重处罚,是相对于不构成累犯,应承担的刑事责任而言。也即对于累犯的从重处罚,参照的标准,就是在不构成累犯时,应承担的刑事责任。也有学者认为是“应以不构成累犯的初犯或其它犯罪人为从重处罚的参照标准。具体而言,就是当累犯所实施的犯罪行为与某一不构成累犯者实施的犯罪行为在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等方面基本相似的条件下,应比照对不构成累犯者应判处的刑罚再予以从重处罚。”这种看法值得研究。因为犯罪人不同,所犯之罪的具体情况不同,这种与其他犯罪人进行的横向比较下,不可能真正做到公平。
3、从重处罚,必须根据其所实施的犯罪行为的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确定其刑罚,不是一律判处法定最高刑。
缓刑犯不适用
被判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满后又故意犯罪的不适用累犯的规定,因为刑法第六十五条 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赦免以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
从法条分析是前罪已经“执行完毕或赦免后”的犯罪是已经“实际”执行完毕。
第七十六条相关规定是:缓刑考验期满,原判刑罚就不再执行,并公开予以宣告。
从法条分析“不再执行”就是没有执行过,既没有“实际”执行。所以被判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满后又故意犯罪的不适用累犯的规定。
根据新刑法累犯如何加刑?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问题解答如下, 累犯的加刑 根据我国《刑法》第65条规定对累犯应当从重处罚,即采取必须从重处罚的原则。确定其刑事责任,应注意把握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1、对于累犯必须从重处罚。即无论成立一般累犯,还是特别累犯,都必须对其在法定刑的限度以内,判处相对较重的刑罚,即适用较重的刑种或较长的刑期。 2、从重处罚,是相对于不构成累犯,应承担的刑事责任而言。也即对于累犯的从重处罚,参照的标准,就是在不构成累犯时,应承担的刑事责任。也有学者认为是“应以不构成累犯的初犯或其它犯罪人为从重处罚的参照标准。具体而言,就是当累犯所实施的犯罪行为与某一不构成累犯者实施的犯罪行为在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等方面基本相似的条件下,应比照对不构成累犯者应判处的刑罚再予以从重处罚。”这种看法值得研究。因为犯罪人不同,所犯之罪的具体情况不同,这种与其他犯罪人进行的横向比较下,不可能真正做到公平。 3、从重处罚,必须根据其所实施的犯罪行为的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确定其刑罚,不是一律判处法定最高刑。 缓刑犯不适用 被判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满后又故意犯罪的不适用累犯的规定,因为刑法第六十五条 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赦免以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 从法条分析是前罪已经“执行完毕或赦免后”的犯罪是已经“实际”执行完毕。 第七十六条相关规定是:缓刑考验期满,原判刑罚就不再执行,并公开予以宣告。 从法条分析“不再执行”就是没有执行过,既没有“实际”执行。所以被判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满后又故意犯罪的不适用累犯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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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累犯的加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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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从重处罚,必须根据其所实施的犯罪行为的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确定其刑罚,不是一律判处法定最高刑。
缓刑犯不适用
被判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满后又故意犯罪的不适用累犯的规定,因为刑法第六十五条 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赦免以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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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保候审算犯罪前科吗?
在现实生活中,很多人常常因为对法律知识了解的很少,而导致自己没有办法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所以我们需要多多了解一些于自己息息相关的法律知识,本篇文章为您整理了一些关于取保候审算犯罪前科吗?的法律知识,请阅读文章详细内容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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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新刑法累犯怎么样加刑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根据新刑法累犯怎么样加刑问题解答如下, 累犯的加刑
根据我国《刑法》第65条规定对累犯应当从重处罚,即采取必须从重处罚的原则。确定其刑事责任,应注意把握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1、对于累犯必须从重处罚。即无论成立一般累犯,还是特别累犯,都必须对其在法定刑的限度以内,判处相对较重的刑罚,即适用较重的刑种或较长的刑期。
2、从重处罚,是相对于不构成累犯,应承担的刑事责任而言。也即对于累犯的从重处罚,参照的标准,就是在不构成累犯时,应承担的刑事责任。也有学者认为是“应以不构成累犯的初犯或其它犯罪人为从重处罚的参照标准。具体而言,就是当累犯所实施的犯罪行为与某一不构成累犯者实施的犯罪行为在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等方面基本相似的条件下,应比照对不构成累犯者应判处的刑罚再予以从重处罚。”这种看法值得研究。因为犯罪人不同,所犯之罪的具体情况不同,这种与其他犯罪人进行的横向比较下,不可能真正做到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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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十六条相关规定是:缓刑考验期满,原判刑罚就不再执行,并公开予以宣告。
从法条分析“不再执行”就是没有执行过,既没有“实际”执行。所以被判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满后又故意犯罪的不适用累犯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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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新刑法累犯要怎样加刑?
[律师回复] 对于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累犯的加刑 根据我国《刑法》第65条规定对累犯应当从重处罚,即采取必须从重处罚的原则。确定其刑事责任,应注意把握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1、对于累犯必须从重处罚。即无论成立一般累犯,还是特别累犯,都必须对其在法定刑的限度以内,判处相对较重的刑罚,即适用较重的刑种或较长的刑期。 2、从重处罚,是相对于不构成累犯,应承担的刑事责任而言。也即对于累犯的从重处罚,参照的标准,就是在不构成累犯时,应承担的刑事责任。也有学者认为是“应以不构成累犯的初犯或其它犯罪人为从重处罚的参照标准。具体而言,就是当累犯所实施的犯罪行为与某一不构成累犯者实施的犯罪行为在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等方面基本相似的条件下,应比照对不构成累犯者应判处的刑罚再予以从重处罚。”这种看法值得研究。因为犯罪人不同,所犯之罪的具体情况不同,这种与其他犯罪人进行的横向比较下,不可能真正做到公平。 3、从重处罚,必须根据其所实施的犯罪行为的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确定其刑罚,不是一律判处法定最高刑。 缓刑犯不适用 被判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满后又故意犯罪的不适用累犯的规定,因为刑法第六十五条 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赦免以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 从法条分析是前罪已经“执行完毕或赦免后”的犯罪是已经“实际”执行完毕。 第七十六条相关规定是:缓刑考验期满,原判刑罚就不再执行,并公开予以宣告。 从法条分析“不再执行”就是没有执行过,既没有“实际”执行。所以被判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满后又故意犯罪的不适用累犯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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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律师好,我哥哥最近想要考公务员。请问各位律师根据我国的有关法律现在交通肇事算前科吗,谢谢
[律师回复]
1、主体:一般主体
即凡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主体不能理解为在上述交通运输部门工作的一切人员,也不能理解为仅指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等交通工具的驾车人员,而应理解为一切直接从事交通运输业务和保证交通运输的人员以及非交通运输人员。
2、客体: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交通运输安全
交通运输,是指与一定的交通工具与交通设备相联系的铁路、公路、水上及空中交通运输,这类交通运输的特点是与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紧相连,一旦发生事故,就会危害到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安全。造成公私财产的广泛破坏,所以,其行为本质上是危害公共安全犯罪。
3、主观方面:过失
主观要件本罪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包括疏忽大意的过失和过于自信的过失。
这种过失是指行为人对自己的违章行为可能造成的严重后果的心理态度而言。行为人在违反规章制度上可能是明知故犯,如酒后驾车、强行超车、超速行驶等,但对自己的违章行为可能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严重后果,应当预见而因疏忽大意,没有预见,或者虽已预见,但轻信能够避免,以致造成了严重后果。
4、客观方面
在交通运输活动中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由此可见,本罪的客观方面是由以下4个相互不可分割的因素组成的:
(1)必须有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的行为在交通运输中实施了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的行为,发生交通事故的原因,也是承担处罚的法律基础。
(2)必须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严重后果,这是构成交通肇事罪的必要条件一直。行为人虽然违反了交通运输管理法规,但未造成上述法定严重后果的,则不构成本罪。
(3)严重后果必须由违章行为引起,二者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虽然行为人有违章行为,但未造成严重后果,而且在时间上不存在先行后续关系,则不构成本罪。
(4)违反规章制度,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必须发生在从始发车站、码头、机场准备载人装货至终点车站、码头、机场旅客离去、货物卸完的整个交通运输活动过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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