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如果犯罪嫌疑人已被逮捕,刑事案件六十天内一般会移交给检察院。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
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
2、实施逮捕行为后,若是满足一定的条件,也可以延长侦查期限。
下列案件在《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的期限届满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二个月:
(1)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
(2)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
(3)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
(4)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
二、不需要逮捕的犯罪嫌疑人会被取保吗?
1、不需要逮捕的犯罪嫌疑人不一定会被取保。
不批捕取保候审一般是不需要办理的,由于逮捕的请求一般都是由公安机关在侦查阶段提出的请求,若是其在该阶段收集到的证据,不足以让检察院批捕的,此时主体会被拘留的时间不会超过一个月,故此若不是由于生病需要治疗等的理由,不需要办理取保候审。
2、在检察院批捕后,如果是犯罪行为较轻的,是可以进行取保候审。
不需要拘留、逮捕,但需要对其行动自由作一定限制的犯罪嫌疑人采用。但是,对累犯,犯罪集团的主犯,以自伤、自残办法逃避侦查的犯罪嫌疑人,严重暴力犯罪以及其他严重犯罪的犯罪嫌疑人不得取保候审。
3、被逮捕后也不一定会被判刑
如果逮捕后公安机关讯问被逮捕人后发现不应当逮捕的,会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并且人民检察院审查时发现不需要继续羁押的,也应当建议公安机关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另外检察院审查是否起诉时发现无犯罪事实或不应追责的,也会释放被逮捕人,不会判刑。
根据现行法的规定,若是公安机关对特定的犯罪嫌疑人采取了逮捕的强制措施,那么一般需要在两个月内结束侦查工作。侦查结束之后,需要将案件移交给检察院审查,检察院需要在限定的期限内完成审查工作,然后作出起诉、或者是不起诉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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