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受追诉时效限制的三种法定情形是哪些

最新修订 | 2024-0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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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刑事案件不受追诉时效限制的情形只有两种,分别是公检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人民法院已经受理案件后,犯罪嫌疑人逃避侦查或审判,被害人在法定追诉时间内已经提出控告,公检法机关应当立案却决定不予立案的。

不受追诉时效限制的三种法定情形是哪些

一、不受追诉时效限制的三种法定情形是哪些?

只有以下两种情形不受追诉时效限制:

1、在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或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逃避侦查或审判的;

2、被害人在追诉期限内提出控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予立案的。

二、怎么确定刑事案件的追诉时效?

(一)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

(二)法定最高刑为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经过十年;

(三)法定最高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十五年;

(四)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二十年。如果二十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

三、超过追诉时效可以撤案吗?

可以,刑事案件撤案的法定情形包括:

(一)没有犯罪事实的;

(二)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三)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四)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五)犯罪嫌疑人死亡的;

(六)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的。

四、追诉期限内可以提起刑事自诉的情形有哪些?

(一)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二)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

五、追诉期限内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条件有哪些?

1、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

2、证据确实、充分;

3、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六、追诉期限内嫌疑人自首的认定标准有哪些?

1、犯罪以后自动投案;

2、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3、必须接受审查和追诉。

在刑事案件中只有以上两种情形不受追诉时效限制,此外刑事案件的追诉时效原则上最长是二十年,但犯罪性质极其恶劣的,二十年以后仍然有追诉必要的,只要经过最高人民检察院的核准仍然可以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般的刑事案件超过追诉时效就不能再追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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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1、协议主体错误;签订竞业禁止协议的企业一方,应是拥有商业秘密的权利人,即必须要有商业秘密的存在,这是实行竞业限制的一个非常重要的前提条件。并且协议的另一方必须是符合竞业限制适用条件的人员,如果不满足协议签订的主体条件很可能导致协议无效。
2、超过竞业限制的期限;《劳动法》第24条规定,竞业限制协议的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两年。也就是说,如果双方在协议中约定的期限超过两年,则超出部分应当认定为无效。
3、不给劳动者补偿;用人单位让劳动者签订竞业限制协议,就必须给予劳动者相应的补偿。如果该竞业限制协议未约定补偿数额或者给付标准,允许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就此事项协商,如果用人单位不同意给付补偿金,则该协议不对劳动者产生效力。
三、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第二十四条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前款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第九十条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义务或者竞业限制,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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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债务系自然债务。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后,债务转化为自然债务,自然债务不能够强制履行。
(5)货运合同。货物运输合同中,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变质、损坏、灭失的,承运人仅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具有法定免责事由的除外),不负强制履行责任。事实上不能履行指标的已客观不能履行和永久不能履行,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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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合同标的物为禁止流通物。如买卖双方订立合同以后,合同标的物被国家禁止流通而成为禁止流通物的。
(2)债务人破产。债务人破产时,如果强制破产企业继续履行合同义务,实际上等于赋予债权人以优先权,与破产法债权人平等受偿之规定相违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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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债务系自然债务。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后,债务转化为自然债务,自然债务不能够强制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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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合同标的物为禁止流通物。如买卖双方订立合同以后,合同标的物被国家禁止流通而成为禁止流通物的。
(2)债务人破产。债务人破产时,如果强制破产企业继续履行合同义务,实际上等于赋予债权人以优先权,与破产法债权人平等受偿之规定相违背。
(3)特定标的物己经被他人善意取得。如出卖人一物二卖,特定标的物已被第三人善意取得,强制出卖人实际履行将侵犯第三人的合法权益。
(4)债务系自然债务。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后,债务转化为自然债务,自然债务不能够强制履行。
(5)货运合同。货物运输合同中,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变质、损坏、灭失的,承运人仅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具有法定免责事由的除外),不负强制履行责任。事实上不能履行指标的已客观不能履行和永久不能履行,如:
(1)特定合同标的物灭失。如一幅独一无二的名画被大火烧成灰烬。
(2)债务人实际丧失了履行能力。如承揽合同的承揽方没有能力完成高标准的工作,演员失声无法履行演出合同,建筑施工企业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后,履行合同过程中丧失承包工程所需之相应资质等。
2、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履行费用过高所谓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指债务的性质不宜直接强制履行。这主要是指基于人身信任关系所订立的合同,如委托合同、技术开发合同、演出合同、授课合同等,以及提供劳务的合同,如雇佣合同等。对于这一些合同,由于其涉及债务人的人身权益和人身自由问题,如果允许以实际履行合同债务为由强制债务人履行合同,将侵犯债务人的人身权利和人身自由,所以,对于此类合同,只能以请求支付违约金或赔偿损失的方式代替合同的实际履行。适用强制履行违约救济方式不仅要考虑违约方是否能够实际履行,还要考虑实际履行在经济上是否合理。如果实际履行费用过高,造成经济上的浪费,则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实际履行合同义务的诉讼请求将不能得到支持。如一艘油船在一场暴风雨中沉人海中,尽管把它从海底打捞上来是可能的,但打捞上来后继续将油运至目的地的费用要远远超出油本身的价值,此时,托运人不得请求承运人继续履行合同,只能请求赔偿损失。司法实践中,判断强制履行费用是否过高,既要根据实际履行所需成本与履行结果的比较,又要考虑受害人获取该结果与其合同正常履行的预期收益的比较,以及如果不继续履行可能造成的损害(包括对受害人的信用、信誉的损害)与进行履行所挽回的损害的比较)如果成本太高,就不宜强制履行。
3、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要求履行债权人未在合理期限内要求实际履行的,丧失强制履行请求权、法律规定债权人继续履行合同的请求权必须于合理期限内行使,目的在于督促债权人及时行使权利,有利于稳定交易关系。合理期限如何确定,应当根据个案的不同情况加以判断。对于合同标的物具有较强季节性、时鲜性的,季节过后债权人要求债务人继续履行的,可以认定为未在合理期限内要求,如甲乙签订苹果购销合同,约定秋季乙购买甲果园)所产苹果,届期乙将苹果另行高价出售给他人,但甲于春节前后才要求乙供货,这种情况下应认定债权人甲未在合理期限内要求实际履行,其关于强制乙实际履行的诉讼请求不应得到支持,但不影响其追究乙承担实际履行以外的违约责仟强制履行责任适用的违约行为形态包括拒绝履行、迟延履行、不适当履行及部分履行,在违约方已经作出了履行的情况下,如果只是不符合履行期限或履行方式(如合同约定用船运方式将货物送达日的地,但债务人实际以铁路运输的方式送达目的地)的约定,则不适用强制履行。关于强制履行的具体形式,主要指继续履行合同,继续履行之请求属本来的履行请求,指债务人没有履行而强制其履行、修理、更换、重作是针对不适当履行所采取的补救措施,因其也能实现实际履行的功能,也可以包括于强制履行范畴之中,相对于作为“本来的履行请求”之继续履行,可称为“补救的履行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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