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宣判死刑后什么时候执行?
人民法院接到死刑执行命令后,应当在7日以内执行。执行死刑的机关是原审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和高级人民法院的执行死刑命令,均由高级人民法院交付原审人民法院执行。另外,基于人道主义,不适用死刑的人群有:实施犯罪时未成年的人(中国为未满18周岁)、审判时怀孕的女子、符合其他相关条件的人等。我国法律规定,犯罪时不满18周岁的人和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审判的时候年满75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但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四百一十七条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的执行死刑命令,由高级人民法院交付第一审人民法院执行。第一审人民法院接到执行死刑命令后,应当在七日内执行。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故意犯罪,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执行死刑的,由罪犯服刑地的中级人民法院执行。
二、死缓的适用认定条件是什么?
1、是否存在“疑罪”的情况。
3、是否是共同犯罪中的从犯或不起主要作用的。这也主要考虑其主观恶意不大。
4、行为人的危险性。如行为人是一个十恶不赦的坏人,并且对周围人的危险性特别大,则不宜适用死缓。
5、受害人及其他人在整个犯罪过程中所起的作用。如果事情的起因是由于被害人引起的,那么也应当适当考虑死缓。
6、是否可能是“活证据”。比如行为人是一个特大犯罪集团的知情人,如把判为死刑立即执行,可能使这个特大的犯罪集团的线索就此中断,因此可适当考虑死缓,不失为上策。
在当代的社会,因为所犯的罪行非常的恶劣,经过人民法院定罪量刑之后被判处死刑,那么就是需要由原审的人民法院对此进行执行,具体的在我们国家司法解释当中也明确的规定了,宣判之后的7天时间之内是需要完成执行的。一般情况下是不能够超过这个时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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