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犯罪事实是什么意思

最新修订 | 2024-08-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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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犯罪事实是客观存在的有关犯罪的各种情况的总和,一般由刑事法律规范确定,犯罪事实在《刑法》上有广义与狭义之分。有关犯罪的一切实际情况的总和。犯罪事实是定罪量刑的基础,没有犯罪事实,就不能成立犯罪,更谈不上量刑。
2024犯罪事实是什么意思

一、犯罪事实是什么意思

犯罪事实是客观存在的有关犯罪的各种情况的总和,一般由刑事法律规范确定,犯罪事实在《刑法》上有广义与狭义之分。有关犯罪的一切实际情况的总和。一般包括:

1、行为人责任年龄、责任能力以及身份;

2、行为人实施犯罪行为时的心理状态,即故意或过失;

3、实施犯罪行为的各种情节,如时间、地点、手段、过程等;

4、犯罪所造成的危害结果;

5、是否属于正当防卫紧急避险等排除社会危害性行为的事实。

二、法院发现新的犯罪事实如何处理

1、人民法院在审理中发现新的事实,可能影响定罪的,应当建议人民检察院补充或者变更起诉;人民检察院不同意的,人民法院应当重新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

2、法院在审理民事案件的过程中,根据案件的事实和有关的法律,就诉讼中发生的各种程序性问题和特定事项以及当事人之间的民事实体权利义务关系所作出的结论性判定,就是法院裁判。

3、法院裁判作为人民法院处理民事案件的手段和形式,具有重要的意义。

(1)其一,法院裁判,是人民法院行使国家审判权的标志。法院通过对民事案件的审理,使法律的一般规定具体化,体现了法律的尊严和权威性。

(2)其二,法院通过裁判确认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制裁违法行为,从而调整社会关系,保障社会秩序。

(3)其三,法院通过裁判解决诉讼中的程序问题和特定事项,协调人民法院的内部工作关系,促使审判工作顺利开展。民事诉讼中的法院裁判,一般包括民事判决、民事裁定和民事决定等,民事判决是很重要的法院裁判形式察院在审查起诉阶段发现有新的犯罪事实,在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情况下,可以直接起诉,或者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属于检察院管辖范围内的自行侦查。

犯罪事实的核心部分是犯罪行为和犯罪结果。在刑事诉讼中,犯罪事实是证明对象的核心内容,收集和运用证据,查明犯罪事实是否发生以及事实的性质和严重程度,是办案人员的首要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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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的意思就是,对于当事人的行为必须要真实的反映出来,而且合同的内容条款与自己的意思一定要符合一致,这也是属于合同生效的重要要件之一,这样也可以受到法律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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缓刑犯改判实刑收监是什么意思?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问题解答如下, 缓刑犯改判实刑收监 刑事司法实践中,对于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绝大多数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内能够自觉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有关部门关于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但也出现了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有关部门关于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或者违反人民判决中的禁止令,情节严重,应当撤销缓刑,予以收监执行的情况。这种情形下,相关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启动撤销缓刑,予以收监执行的程序,维护法律的尊严。但因这种情形相关法律规定的不是太具体,致各部门对于如何操作存在着争议。根据现有的法律规定,为便于操作,笔者认为这种情况应按下列程序办理: 根据《社区矫正办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犯罪分子居住地司法机关发现其具有规定中的五种情形,应当在十个工作日内向原裁判提出撤销缓刑建议书并附相关证明材料。 原裁判在收到司法机关的撤销缓刑建议书后,应指定原承办法官为具体承办人,并由原合议庭对司法机关提交的相关证明材料进行书面审查,必要时可向有关人员调查核实。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一个月内作出裁定,裁定撤销原判决中的缓刑部分: 1、违反禁止令,情节严重的; 2、无正当理由不按规定时间报到或者接受社区矫正期间脱离监管,超过一个月的; 3、因违反监督管理规定受到治安管理处罚,仍不改正的; 4、受到执行机关三次警告仍不改正的; 5、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其他情形。 上述裁定作出后,应在三日内将裁定书送达司法,同时抄送犯罪分子所在地的和公安机关。 上述裁定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定书文号与原判决文号一致,不再单案。 司法机关收到撤销缓刑、收监执行的裁定后,应在三个工作日内持裁定将罪犯送交或者,必要时,公安机关应予以协助;司法机关收到的不予撤销缓刑裁定,则仍应按照相关规定对犯罪分子进行社区矫正。 犯罪分子居住地人民检察院对上述每个环节进行监督,对于怠于履行职责的行为及时提出检察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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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结果犯实害犯什么意思
实害犯指的是犯罪者不仅进行了相关犯罪行为,同时还造成了实际层面的犯罪结果。结果犯指的是根据犯罪结果作为判定标准的犯罪。比如故意杀人罪或者是诈骗罪等。除此之外还有危险犯和举动犯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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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问问大家,就是共同犯罪中的实行过限,是什么意思啊?我不太明白这个。麻烦给我给我解释一下。谢谢啦。
[律师回复] 教唆犯罪中实行过限的认定及处罚原则。教唆犯的犯罪意图是由被教唆的人最终实现的,被教唆的人在实现教唆犯的犯罪意图过程中,会出现“不及”与“超过”的情形。下面以雇佣犯罪为例,谈谈教唆犯罪的处罚原则:
1.重合性过限与非重合性过限的认定及处罚原则。所谓重合性过限,是指被教唆的人所实行的犯罪与教唆犯所教唆的犯罪之间具有某种重合性的情况下所发生的实行过限。例如,甲教唆乙伤害丙,乙却杀害了丙。在这种情况下,甲只负教唆故意伤害罪的刑事责任,乙则负故意杀人罪的刑事责任。所谓非重合性过限,是指被教唆的人除实行了教唆犯所教唆的犯罪以外,还实施了其他犯罪。对于被教唆人实施的其他犯罪,则由被教唆的人单独负责。
2.概然性教唆犯罪中实行过限的认定及处罚原则。在概然性教唆犯罪中,由于教唆的内容不太明确,甚至是根本不明确,由于教唆犯的概然性教唆使被教唆的人产生了犯意,无论实施何种犯罪,没有明显超出教唆范围的,都不应视为实行过限。

3.选择性教唆犯罪中实行过限的认定及处罚原则。在选择性教唆犯罪中,存在四种可能:
(1)被教唆的人没有犯任何罪。在这种情况下,教唆犯应以供选择数罪中最重的犯罪的教唆犯定罪处罚,但因实行犯没有实际实行该犯罪行为,因此,对其可依刑法第29条第2款的规定,对其从轻或减轻处罚。
(2)被教唆的人犯了供选择数罪中的一个罪。教唆犯应对此罪承担教唆的刑事责任,不存在过限问题。
(3)被教唆的人实施了供选择数罪中的两个以上的犯罪行为,甚至是供选择的所有犯罪。在这种情况下,被教唆的人没有超出教唆犯的教唆范围,教唆犯仍应对所犯数罪承担教唆的刑事责任,也不存在过限问题。
(4)被教唆的人除犯了供选择的数罪中的犯罪以外,还实施了其他犯罪行为。在这种情况下,教唆犯只对其教唆的供选择的数罪中的犯罪承担刑事责任,对除此以外的其他犯罪,就属于实行过限,应由被教唆的人自负其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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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是说实刑不是实刑不判实刑是什么意思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在人们的一般语境中,“实刑”是指与“缓刑”、“假释”相对应的实际关押。
所以,理解实刑的前提,需要先理解缓刑、假释。
指对被判处一定刑罚的罪犯,在一定期限内遵守了一定的条件,所判刑罚就不再执行,否则,仍然要执行所判刑罚。
缓刑适用于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及拘役、犯罪情节较轻、确有悔改表现、没有社会危险性、不至于影响社区安宁的犯罪分子。对超过3年的中期和长期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累犯、犯罪集团首要分子,不适用缓刑。
假释,是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一定刑期之后,因其遵守监规,接受教育和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而附条件地将其予以提前释放的制度。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属于拘役和累犯和因故意、、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故意伤害罪除外)被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释。
在剥夺人生自由的刑罚中,除去“缓刑”、“假释”之外,在实际关押服刑的,就是所谓的“实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
【适用条件】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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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害犯的定义是什么意思?
实害犯和危险犯是两种意思。这实害犯的意义指的是当事人对客体发生的实际损害为客观条件。行为人造成了法定的结果作为标志性的犯罪。行为人量刑标准也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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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不判实刑是什么意思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不判实刑是什么意思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在人们的一般语境中,“实刑”是指与“缓刑”、“假释”相对应的实际关押。
所以,理解实刑的前提,需要先理解缓刑、假释。
指对被判处一定刑罚的罪犯,在一定期限内遵守了一定的条件,所判刑罚就不再执行,否则,仍然要执行所判刑罚。
缓刑适用于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及拘役、犯罪情节较轻、确有悔改表现、没有社会危险性、不至于影响社区安宁的犯罪分子。对超过3年的中期和长期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累犯、犯罪集团首要分子,不适用缓刑。
假释,是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一定刑期之后,因其遵守监规,接受教育和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而附条件地将其予以提前释放的制度。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属于拘役和累犯和因故意、、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故意伤害罪除外)被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释。
在剥夺人生自由的刑罚中,除去“缓刑”、“假释”之外,在实际关押服刑的,就是所谓的“实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
【适用条件】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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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事实婚姻是什么意思?
我国法律之中不存在非事实婚姻,这一说法只存在事实婚姻说法,并且在94年2月1日之后就不承认事实婚姻。按照民间说法的话,非事实婚姻一般是指夫妻双方之间没有任何关系,但却有法律意义上的夫妻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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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
犯罪是什么意思?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犯罪集团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必须由三人以上组成。犯罪集团的成员至少在三人以上,两人不可能成为犯罪集团。在实际发生的案件中,许多犯罪集团的人数远不止三人,少者五六人,多则数十人、百余人。因此这里所说的三人以上,只是构成犯罪集团人数的最低限度。 2.具有较为固定的组织形式。这里所说的“固定”是指重要成员固定或者基本固定,犯罪的组织形式基本稳定。犯罪集团中有首要分子,又有一般成员,首要分子领导、指挥一般成员进行犯罪活动。一般成员以首要分子为核心,结合比较紧密。他们在实施一次犯罪之后,其组织形式仍然继续存在,不断地进行某种或者某几种犯罪活动。但是,犯罪集团的构成并不以事实上实施了多次犯罪为条件,只要查明各成员是为了进行多次犯罪活动而较为固定地结合在一起共同实施犯罪,即使还没有来得及实施一次犯罪活动,也不影响犯罪集团的成立。 3.具有一定的犯罪目的性。犯罪集团的各个成员基于共同实施某种或者某几种犯罪的目的而结合在一起。这是区分犯罪集团与一般共同犯罪的重要标准之一。如果一些人只是为了追求低级趣味或者出于某种陈规旧俗,经常聚在一起吃喝玩乐,散布落后言论,甚至从事一些尚未构成犯罪的违法活动,不能认为是犯罪集团。 犯罪集团由于人多势众,犯罪时间长,作案次数多,犯罪气焰嚣张,横行无忌,手段凶残,对社会造成的危害和继续犯罪的危险性都很严重,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和危险性,历来都是我国刑法打击的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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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罪犯不判实刑是什么意思
人民法院按照有关法律中的规定,在符合条件要求的前提下,给予犯罪的人判处缓刑,而暂时不需要实际去监狱服刑。当然,要是在缓刑考验期,缓刑人员有违反相关规定的,那么可以撤销缓刑,收监执行原判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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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反思怎么实现教育公平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反思怎么实现教育公平问题解答如下,
首先,推进学校标准化建设。改造薄弱学校,尽快使师资、教学仪器设备、图书、体育场地基本达标。实施好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实现城乡中小学校舍安全达标。要用十年左右的时间,基本完成义务教育标准化建设。
其次,着力解决“择校热”问题。加快缩小校际差距,加快薄弱学校改造。实行优质普通高中和优质中等职业学校招生名额合理分配到区域内初中。义务教育阶段不得设置重点学校和重点班。要加强区域内教师资源的统筹管理和合理配置,实行县(区)域内教师、校长交流制度,有条件的城区和农村可以逐步探索教师定期交流制度。创新教师补充和退出机制。三要保障进城务工人员子女和留守儿童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要制定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义务教育后在当地参加升学考试的办法。要重点建设好劳务输出大省和特殊困难地区农村寄宿制学校,改善办学条件,优先满足留守儿童就学需要。同时,健全学校、家庭和社会相结合的教育和监护网络,帮助留守儿童健康成长。促进教育公平要把合理配置教育资源,向农村、边远贫困地区和民族地区倾斜作为根本措施。当前,要在财政拨款、学校建设、教师配置等方面向农村倾斜,加快缩小城乡差距。统筹城乡教育发展,有条件的地方在义务教育阶段尽快形成城乡同标准、一体化发展的格局。要加大对老区、民族地区、边疆地区、贫困地区义务教育的转移支付力度,加快缩小区域差距。要以教育信息化促进优质教育资源共享。教育信息化是共享优质资源的最好载体,是促进教育公平成本较低、便捷高效的途径。要以建设中小学现代远程教育平台为重要抓手,整合互联网、广电网和电信网等网络信息资源,加快信息基础设施和应用体系建设。在推进教育公平的过程中应注意把握好两点:促进教育公平关键是通过抬高底部来缩小差距,不能搞不讲效率和特色的绝对平均,更不能“削峰填谷”,不能把学校办成千篇一律,千校一面,否则表面看实现了公平,但学校却失去了特色,不注重内涵,导致整体教育质量和水平的下降。另外,促进公平不能急于求成,要进行长期艰苦的努力。特别是许多政策思路在实施过程中还会遇到具体问题和障碍,需要加强调查研究,结合实际不断完善政策措施,使教育公平的步伐迈得更扎实更稳妥。
实践性合同是什么意思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实践性合同是什么意思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什么是实践性合同
以合同的成立是否须交付标的物或完成其他给付为标准,合同分为诺成性合同与实践性合同。诺成性合同,是指当事人各方的意思表示一致即成立的合同。实践性合同,又称要物合同,是除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一致外,尚须交付标的物或完成其他给付才能成立的合同。
在传统民法中,定金、借用、借贷、保管、运送等属于实践性合同。随着现代化经济生活的发展,尤其是银行业、仓储业、运输业的发展,若仍坚持在双方当事人达成合意之外还须以物之交付为合同成立要件,不利于保障营业者一方的利益,因而银行信贷合同、仓储保管合同和铁路、航空等运输合同,早在我国经济合同法上均已脱离实践性合同的范围,而成为诺成性合同。
区分诺成性合同与实践性合同的法律意义在于,二者成立的要件与当事人义务的确定不同。所谓合同成立的要件不同,是指诺成性合同仅以合意为成立要件,而实践性合同以合意和交付标的物或完成其他给付为成立要件。所谓当事人义务的确定不同,是指在诺成性合同中交付标的物或完成其他给付系当事人的给付义务,违反该义务便产生违约责任;而在实践性合同中交付标的物或完成其他给付,不是当事人的给付义务,只是先合同义务,违反它不产生违约责任,可构成缔约过失责任。
《中国大百科全书法学》解释实践法律行为称:实践法律行为系“指除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以外还要交付实物或实施劳务,法律行为才认为成立,如货物运输。”货物运输合同是否实践合同,查合同法第308条仅规定:“在承运人将货物交付收货人之前,托运人可以要求承运人中止运输、返还货物、变更到达地或者将货物交给其他收货人,但应当赔偿承运人因此受到的损失。”货物运输合同属于基于委托而生之合同,其前提条件是相互之间有信赖关系。如相互信赖关系不复存在,应允许托运人随时解除合同。如此既可以救济托运人的权利,又可以通过赔偿损失平衡承运人的利益。因此,货物运输合同不能作实践合同处理。另外,传统学说多认为赠与合同为实践合同。按合同法规定,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性质属于诺成性合同,赠与人不交付赠与的财产的,受赠人可以要求交付;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性质属于公证债权文书,赠与人不交付赠与的财产的,受赠人可以要求交付;其他赠与合同即一般赠与合同,性质属于自然债,合同一经签订即成立和生效,但受赠人不得要求交付。无论哪种情况,都排除了赠予合同为实践合同的可能。
证据真实的意思是什么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证据的关联性,又称证据的相关性,是证据的基本属性(或称基本特征)之一。证据的关联性是证据适格的基础性条件。关联性是证据进入诉讼的第一道“门槛”。
关联性包括证明性和实质性这两个基本构成要素,因此,判断证据是否具有关联性,实质上就是判断证据是否具有证明性和实质性。
(一)证明性的判断
证明性是证据支持其欲证明的事实主张成立的一种“倾向性”,是一种可能性,也就是一种概率。如果提出的证据使其欲证明的事实主张的成立更为可能或者更无可能,那么,该证据就具有证明性。这就是判断证据证明性的最基本的方法。
可以用来判断证明性的具体方法:
(1)简单地提出疑问,“对此证据的认识是使发现待证事实真相更为可能 还是更不可能 ”例如,被控故意伤害邻居的被告人有一直不崇尚暴力的声誉证据。一般认为,这样的人似乎不大可能实施伤害行为,因为我们潜意识里均接受这样一种观念,即:与具有崇尚暴力声誉的人相比,不具有暴力声誉的人伤害邻居的可能性小得多。
(二)实质性的判断
实质性涉及的是证据与案件待证事实之间的关系。判断某项证据是否具有实质性,其关键就在于考察证据欲证明的是不是案件待证事实。因此,判断证据的实质性,首先就是要理清什么是“案件待证事实”。
一般情况下,待证事实就是争议事实,因为只有存在争议的事实才有证明的必要,不存在争议的事实不需要证明。如果证据要证明的事项不是争议中的事项,那么,该证据就不具有实质性,也就没有关联性。
(3)“间接事实”。有时也称为“次要事实”,包括三种事实:A.影响证人能力的事实。B.影响证人可信性的事实。如,关于目击证人在一定距离处能否看清事件的发生情况的事实。C.初步事实。这类事实必须先予证明,并以此为前提条件,才能决定某些证据是否可以采纳来证明争议中的事实或相关事实。
在理清案件待证事实的情况下,要判断某项证据是否具有实质性,主要就要考察当事人提出该证据的证明目的,考察该证明目的是否有助于证明本案中的争议事实。如果特定证据的证明目的并非指向本案的待证事实,则该证据不具有实质性,也就没有关联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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