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醉驾涉嫌危险驾驶罪的,可能会被判处一到六个月的拘役、并处罚金。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2、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不一定会被吊销驾驶证,若是存在以下情形,驾驶证会被吊销。
(1)驾驶拼装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
(2)驾驶已达报废标准的车辆上道路行驶的;
(3)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构成犯罪的;
(4)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发生重大事故,构成犯罪的;
(5)饮酒或醉酒驾车发生重大事故,构成犯罪;
(6)对符合暂扣和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情形,机动车驾驶证被扣留后驾驶人无正当理由逾期未接受处理的;
(7)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
(8)饮酒驾车被处罚,再次酒后驾车的;
(9)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
(10)醉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
(11)驾驶拼装的机动车接送学生的;
(12)驾驶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接送学生的。
1、醉酒驾驶后将被害人拖行致死的,不一定能认定为故意杀人罪。
对于行为人将被害人撞倒后,为逃离现场,而驾车冲撞、碾压、拖拽被害人,致被害人死亡的,因其行为具有连续性,是在继续驾车前进过程中发生的,加之行为人系酒后驾驶,辨认能力和控制能力在不同程度上受到酒精的影响,其是否能够认识到发生交通事故以及继续驾车时冲撞、碾压、拖拽了被害人,实践中认定起来比较难,进而影响到对其行为的定性。对于此种情形,需要结合发生交通事故的具体情形、行为人的醉酒程度、现场的环境等因素综合分析行为人的主观意志状态。
(1)区分交通肇事罪和故意杀人罪的要点之一在于判断行为人实施了交通肇事一个行为还是交通肇事和故意杀人两个行为(将交通工具作为故意杀人的工具,实施了一个杀人行为的除外)。
(2)区分交通肇事罪和故意杀人罪的另一要点是判断行为人能否认识到其行为的性质(即认识状态),并进而据此认定行为人的意志状态(是放任还是反对、否定态度)。对于酒后驾驶者,需要判断其辨认能力和控制能力受到酒精的影响程度,特别是行为人实施了交通肇事和杀人两个行为的,需要判断行为人对其杀人行为是否有认识。
(3)根据后行为吸收先行为、重行为吸收轻行为的《刑法》原理,对此种行为可以作为吸收犯,以一罪论处。
2、关于危险驾驶罪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辨析,主要注意把握以下两个方面:
(1)要看行为人对追逐竞驶造成的交通事故后果是持过于自信的过失意志还是持希望或者放任的意志;
(2)要看追逐竞驶的行为是否达到与放火、决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等行为相当的危险程度。
如果虽然实施了危险驾驶行为,并造成一定的财产损失,但该行为尚未达到与放火、决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等行为相当的危害程度,应当认定其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
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不仅是一种违法行为,可能会被认定为涉嫌犯了危险驾驶罪。根据现行刑事法律的规定,是有可能会被判处拘役、并处罚金等的刑事处罚的。拘役的期限是一到六个月,罚金的数额通常不会低于一千元。如果犯罪行为人是未成年人,则罚金的数额不会低于五百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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