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同一刑事案件两个被告不能委托同一律师。
同一名律师不得为两名或两名以上的同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辩护,不得为两名或两名以上的未同案处理但涉嫌的犯罪存在关联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辩护。
同一律师事务所在接受两名或两名以上的同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委托,分别指派不同的律师担任辩护人的,须告知委托人并经其同意。
2、在同一案件中,几个被告人在案件中所处的地位和所起的作用不同。
他们之间的利害关系既有相互一致的方面,又有相互冲突的一面,同一案件中,一个律师同时为几个被告人进行辩护,就可能使辩护人处于自相矛盾的境地,难以同时维护几个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1、刑事案件的当事人并不是只能委托律师为自己辩护。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自己行使辩护权以外,还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辩护人。下列的人可以被委托为辩护人:
(1)律师;
(2)人民团体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单位推荐的人;
(3)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亲友。
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依法被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人,不得担任辩护人。
2、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的,其近亲属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
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指定律师为其辩护。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盲、聋、哑或者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为其指定律师辩护。
律师一般都是可以为刑事案件的当事人进行辩护的,但不得同时为同一个案件的不同当事人辩护。律师在接受委托请求之前,最好是结合现行法的规定,判断自己是否可以接受委托请求,如果不能那么直接拒绝案件当事人提出的委托请求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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