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绑架罪是指以勒索财物为目的,或以人质要挟他人,使用暴力、 胁迫或者麻醉等方法,劫持他人或偷盗婴幼儿的行为。
2、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本罪的侵犯对象可以是任何人。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属复杂客体。行为人只要实施了绑架行为,无论勒索的财物是否到手,无论要挟的目的是否达到,都构成本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条
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的,或者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犯前款罪,杀害被绑架人的,或者故意伤害被绑架人,致人重伤、死亡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以勒索财物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二、绑架他人时造成严重后果的表现有哪些
1、造成被绑架人死亡是指被绑架人的绑架行为与被绑架人的死亡之间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行为人至少对死亡负有主观过失。如果被绑架者的死亡与绑架行为之间没有直接的因果关系,那么对肇事者来说,死亡就是一个意外。例如,如果受害者吸烟导致大火燃烧致死,绑匪不能被要求对结果承担刑事责任。
例如,如果被绑架者的亲属因精神休克而自杀,则不包括在绑架“致人死亡”中。
2、杀害被绑架人杀害被绑架人是指在绑架过程中故意杀害被害人:杀害本质上是故意杀害,但在这里,并不作为故意杀害罪单独处罚,而是包括在主体行为——绑架中,作为绑架罪的结果,作为加重犯处理,不实行数罪并罚。理论上,这种现象被称为包容性犯罪。由于故意杀人罪属于绑架罪,不能单独定罪,显然,对被绑架人的故意伤害也可以属于绑架罪,不能单独定罪。
3、绑架过程中杀害被绑架人的刑事责任在《刑法》第239款明确规定“判处死刑,没收财产”,这是绝对的法定刑,也是我国刑事立法中一个罕见的立法例。
任何人不得违法的限制他人的自由,如果犯罪嫌疑人利用非法的手段绑架他人作为人质,对人质的家属进行勒索,就构成了绑架罪,一般情节较轻的会判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要是在绑架的过程中导致受害人重伤或者死亡的,会判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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