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常拆除违建由哪个部门执行

最新修订 | 2024-0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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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拆除违建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执行,发现违章建筑以后也可以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投诉,挺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没有权利直接对违章建筑进行拆除,在强拆之前会给违法行为人发行政处罚通知书。
通常拆除违建由哪个部门执行

一、通常拆除违建由哪个部门执行?

对违章建筑的拆除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执行。

城乡规划法

第六十八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责令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的决定后,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建设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责成有关部门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措施。

二、拆除违建的基本流程有哪些?

(一)调查取证。

对群众举报、日常巡查发现、领导批办、媒体曝光的违法建筑,必须要有影像资料以及与违建当事人的谈话询问笔录,当事人不配合的要取证人证言等证据。整个调查取证工作,城镇规划区的由县(区)规划部门承担,乡村规划区的由乡镇政府承担,乡镇政府不能独立完成的,区规划部门派员参与指导调查。

(二)认定违法建筑。

规划部门调查取证工作完成后,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对涉案房屋作出是否属于违法建筑的认定。

(三)作出责令限期拆除决定。

依照《城乡规划法》相关规定,对违法建筑进行调查取证,不违反城乡规划但没有办理规划建设审批的建筑,属于程序性违法建筑,可以要求限期改正及罚款,补办相关行政许可手续;违反城乡规划的建筑,属于实体性违法建筑,作出《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筑决定书》,行政相对人逾期未自行拆除违法建筑的,组织实施拆除行为。

(四)下达执法文书。

县(区)规划部门或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将《告知书》、《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书》等执法文书送达当事人。

(五)强制拆除的审批。

县(区)规划部门收集资料,按照案卷卷宗制作的相关要求,制作报批卷宗,然后按程序报批。由政府法制部门审查后以县(区)政府的名义责令城乡规划局或城市管理局组织强行拆除。

乡镇人民政府查处的违法建筑由乡镇人民政府依据《城乡规划法》第65条的规定,自行决定组织强拆。

(六)制作拆除方案。

市或者县(区)级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除违法建筑的,应当在强制拆除的七日前发布通告。

(七)实施拆除。

县(区)政府责令城管执法部门实施强制拆除的,城管执法部门作为牵头单位组织实施,涉及到的部门予以配合。

虽然拆除违建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执行,可是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对违章建筑的拆除程序也有严格的法律依据。一般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先对违章建筑进行调查登记,确认属于违章建筑的应当先责令当事人在规定的时间内自行拆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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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权代表国家行使土地管理权,对违法占地建设行为享有查处权。存在《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四条、第七十六条和第七十七条规定的违法占地建设情形之一的,国土局可依法作出处罚决定,责令限期改正、治理、停止施工或责令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但拆迁律师提醒大家,国土局没有权,不能自行违法建筑和设施。当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诉讼期满不又不自行拆除的,应该依据《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三条之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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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权对城市规划区内违反规划建设行为和非法临时建设(建筑)进行查处。根据《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和第六十六条规定,对在城市规划区内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以及非法临时建设(建筑),可以结合具体情形作出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罚款、限期拆除及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等行政处罚。但当事人不按照处罚决定要求停止建设或拆除的,城乡规划局不能径行拆除,需要按照《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向建设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由县政府责成有关部门采取查封施工现场、等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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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拆迁人需要由拆迁主体来认定,拆迁的主体有很多,既包括开发商,也包括政府部门。如:商业开发项目拆迁主体一般是房地产开发商;土地储备的拆迁主体一般为土地整理储备中心;环境整治项目,一般为市政管委;市政道路的项目一般为区建委的相关职能部门、公联公司等;地铁线路站点拆迁项目主体一般为轨道公司以及下设的地铁线路投资公司……
所以只要是按照政策规定,依法取得立项、规划、用地、拆迁许可的建设单位或政府部门,都是拆迁人,都是拆迁主体,由这些部门来具体认定被拆迁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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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私有房屋的所有人。
所有人必须提供当地产权产籍管理机关或区、县人民政府发给的房屋产权证及身份证明。
2、公有房屋的产权人。
即国家授权的国有房屋的管理人,通常称之为产权人。
国家授权管理的房屋又分为直管房和代管房。产权人必须提供当地产权产籍管理机关或区县机关或区、县人民政府发给的房屋产权证书以及身份证明。
3、被拆迁房屋的代管人。
代管有两种形式:国家代管和代理人代管。国家代管是指所有人下落不明又无合法代理人或所有权归属不明的私有房屋。其代管部门为房屋所在地房管机关,其权责关系由法律法规直接规定。代理人代管是城市私有房屋所有人因不在房屋所在地或其他原因不能管理房屋时,委托他人代为管理,其所有人与代理人的权利义务关系应当适用民事法律关系中的代理制度来调整。这里所讲的被拆迁房屋的代管人是指国家代管的代管部门,即房屋所在地的房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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