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商铺到期40年后拆迁有补偿吗?
商铺到期40年后拆迁有补偿,商铺到期40年后拆迁,拆迁人应当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但商铺属于违章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则不会补偿。如果是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会给予适当补偿。
补偿费用包括:
1、因拆迁产生奖励费用,包括速迁费、拆迁奖励费等。
2、员工解聘补偿费、搬迁前期费用、搬迁过程中产生的停工费用、机械设备调试修复费用和相关拆卸、包装运输费用。
3、拆迁造成停产、停业的,在过渡期限内,按照在册工人数或者工商营业执照登记的实际从业人数给予一次性最低工资补偿。
过渡期18个月以内的,补偿6个月。过渡期18个月以上24个月以下的,补偿10个月。如果因拆迁人的责任延长过渡期限的,从逾期1个月起每逾期1个月,补偿1个月。
法律依据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二、征收土地补偿的方式是什么?
二种补偿方式如下:
1、通过专业的估价生成有据可循的补偿金额,或者按照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对被征收商铺进行货币补偿;
2、选择异地再建的房屋和被拆除房屋调换,或者原地再建的房屋和被拆除商铺进行产权置换。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十九条
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制定过程中,应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二十一条
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并与被征收人计算、结清被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因旧城区改建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选择在改建地段进行房屋产权调换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的房屋。
目前对房屋进行拆迁肯定是需要严格的按照我们国家相关条例当中的规定对此采取补偿的措施,但是前提必须是合法的建筑物,如果是违章的建筑物是不需要对此采取补偿措施,也不需要赔偿的。补偿的具体的金额应当根据房屋的建筑面积和房屋市场评估的价格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