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根据规定法院判刑是怎么判的
1、法院若是决定判刑,在确定具体的刑罚时,需要考虑犯罪事实、犯罪性质等的因素。
根据《刑法》第六十一条
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
2、法院可能会从轻、或者是从重处罚犯罪分子。
(1)减轻处罚
犯罪分子具有《刑法》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本法规定有数个量刑幅度的,应当在法定量刑幅度的下一个量刑幅度内判处刑罚。
犯罪分子虽然不具有《刑法》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但是根据案件的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也可以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
(2)从重处罚与从轻处罚
犯罪分子具有《刑法》规定的从重处罚、从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刑的限度以内判处刑罚。
1、刑事案件需要拿出证明案件事实清楚、证明特定罪名成立的证据才可以判刑。
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证据包括:
(1)物证;
(2)书证;
(3)证人证言;
(4)被害人陈述;
(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6)鉴定意见;
(7)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八)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2、被告人最后陈述后,审判长宣布休庭,合议庭进行评议,根据已经查明的事实、证据和有关的法律规定,分别作出以下判决:
(1)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有罪判决;
(2)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无罪的,应当作出无罪判决;
(3)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
法院审理刑事案件后,可能会认定被告涉嫌犯了诈骗罪、盗窃罪等的罪名,对于罪名成立的情形,法院需要在不违反《刑法》等法律规范的前提下,确定犯罪分子最终可能会受到的刑事处罚。当然被判刑者若是对刑罚不服,也是可以上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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