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几年各类诉讼案件的产生必然要牵扯到司法鉴定,在案件审理中,鉴定结论成为许多案件的重要依据,越来越为诉讼案件所广泛运用。当然有些在诉讼中的社会弱势群体在作为某些行为的受害者,无法负担司法鉴定的费用就陷入困境。那么此时做司法鉴定必须做吗?对此有以下分析。
在案件的诉讼过程中,当事人为了实现自己的诉讼目的需要收集各种证据提交给司法机关。其中有些证据是可以通过当事人自身的能力或努力获取的但是也有一些证据必须要借助其他的专业技术手段才能得到。
司法鉴定有几类情况,一类是刑事责任方面的指轻微伤、轻伤、重伤。二是民事赔偿责任方面的,伤残等级鉴定。司法鉴定结论作为一种专业性极强的特殊证据,在诉讼过程中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一定程度上决定着案件的最终判决结果。然而,在通常社会环境下生活的普通当事人很难具备获取这种结论所必需的专业知识,即便是掌握一定的知识做出判断,其对司法机关的说服力也远不能与司法鉴定结论相比。司法机关为正确适用法律,一般也会要求对涉及到专门性问题的案件进行司法鉴定,并根据鉴定结论做出判断。
司法鉴定的范围包罗万象,凡是诉讼中仅凭办案人员直观感觉或逻辑推理无法进行鉴别和判断的问题,都需要进行司法鉴定,其中涉及到一般个体诉讼当事人的多为法医类和物证类的司法鉴定。普通当事人想要在这些专业性很高的领域里通过自身的力量来获取证据应该说几乎是无法完成的。这就意味着如果在诉讼过程中遇到相关问题需要进行司法鉴定时,那么作为当事人将别无选择。因此,通过司法鉴定获取证据不但最为直接和有效,而且在某种程度上来讲,也是唯一的途径。
做司法鉴定必须做的原因:从司法鉴定的证据属性分析,它属于法院审判的重要组成部分。审判权实质上由裁判权和证据审查权两部分组成,司法鉴定属于证据审查权的一项内容。人民法院实行“立案与审判分离、审判与执行分离、审判与监督分离”,其作用在于实现司法公正,为审判大格局服务。从司法鉴定的科学属性分析,它作为一门新兴的学科,是与科学技术的发展紧紧相连的,必须反映出当今科技日新月异的特点。
除了法律规定的几种举证责任倒置的情形外,绝大多数的案件都遵循“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当事人通过诉讼的途径要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就需要在提起诉讼的同时,提供必要的证据来支持其诉讼主张。司法鉴定结论作为最具有证明力的证据,对于案件的立案和审理都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然而,以司法鉴定方式获取证据却需要支付一定费用,这就使得部分诉讼请求合理,在有充分证据支持的情况下完全有胜诉可能的当事人,由于其自身经济困难原因,最终导致因证据不足而不能立案或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因证据不足而败诉。
综上可知,关于做司法鉴定必须做的,因为必要的司法鉴定可以在很大程度上帮助案件受理,从而使自身摆脱困境。但是有些弱势群体如果在诉讼中处于不利地位,承担不起相应的司法鉴定费用,所以此时建立司法鉴定救助制度是有必要的,这样对保障诉讼当事人中弱势群体的合法权利有积极作用。更多相关法律问题欢迎咨询律图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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