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取保候审人须遵守的义务包括哪些

最新修订 | 2024-0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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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1、法定义务: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居住的市、县;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24小时内向执行机关报告;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串供。2、酌定义务:可以根据案件情况,责令被取保候审人遵守以下一项或者多项规定:不得进入特定场所;不得与特定的人会见或通信;不得从事特定的活动;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驾驶证交执行机关保存。
被取保候审人须遵守的义务包括哪些

一、被取保候审人须遵守的义务包括哪些

(1)必须遵守的规定

①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②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24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

③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④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⑤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2)公检法机关可责令遵守的规定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可以根据案件情况,责令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以下一项或者多项规定:

①不得进入特定的场所;

②不得与特定的人员会见或者通信;

③不得从事特定的活动;

④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二、违反取保候审规定有什么后果?

如果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上述规定,已交纳保证金的,首先没收保证金,然后根据不同情形,分别给予处理。对于违法情节较轻,不需逮捕,允许再次取保候审的,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或者提出保证人;对于违反规定情节严重,不允许再取保候审的,应当采取监视居住或者予以逮捕。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取保候审期间,没有违反规定的,取保候审结束的时候,应当将保证金退还本人。

被采取取保候审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并不意味着以后就不再负刑事责任,也不意味着获得真正意义上的自由,还是要履行、遵守相应的义务。当然取保候审后也并不影响其正常的生活、工作。公安机关、检察院、法院作出取保候审决定的,被取保候审人仍然是要遵守相关规定,履行相应义务。如果违反,是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要知道并不是所有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均有机会取保候审。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必须要符合规定的条件,经过申请批准后,才有可能获得取保候审。当然,在取保期间若是不遵守相关规定,也是可能随时采取监视居住或者逮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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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应当综合考虑案件的性质、情节、社会影响、犯罪嫌疑人的社会关系等因素,确定特定场所、特定人员和特定活动的范围。公安机关决定取保候审的,应当及时通知被取保候审人居住地的派出所执行。必要时,办案部门可以协助执行。采取保证人担保形式的,应当同时送交有关法律文书、被取保候审人基本情况、保证人基本情况等材料。采取保证金担保形式的,应当同时送交有关法律文书、被取保候审人基本情况和保证金交纳情况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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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当得利之债既不同于合同之债,也不同于无因管理之债。不当得利不是当事人双方间的合意,不当得利之债并非是当事人追求的法律目的,也不以当事人的意志为转移,而是法律为纠正不当得利的现象而直接赋予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不当得利从其性质上说属于事件,而非行为,当然不是一方当事人为维护他人利益而实施的合法事实行为。不当得利可因各种原因发生,但作为债的发生原因,则不论其是因何原因造成的,只要发生不当得利的后果,就在当事人间产生不当得利之债。
3.债的发生原因有合同、侵权行为、不当得利、无因管理和其他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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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一)为适当目的而行使权利的义务
所谓为适当目的而行使权利的义务就是指各合伙人在行使权利选择行为时应竭力谋求合伙体的最大利益。即各合伙人只能为合伙体的最大利益而行使其权利,而不能为其它目的——包括为自己或他人的利益、也包括为部分合伙人的利益而不惜损害其他合伙人或整个合伙体的利益而行使那些权利。合伙人选择行为时应保证其所被授予的权利不能被用于谋取私人利益或其它与合伙体总体权利不相关的利益,其权利的行使必须被用于它们被授予时所期盼的目的。
(二)告知合伙人被选择行为的风险与利润的义务
各合伙人在选择行为期间,必须在一个合理的时间内对该行为可能给合伙体带来的风险与利润告知其他合伙人,如果其已认识到该行为可能会与其他合伙人或合伙体总体利益发生冲突的情形,应根据其行为在交易中的性质和利害关系程度作出相应的原因解释,以谋求相互之间达成共识,至少应让其他合伙人尽快知悉该行为,从而有利于他们及时采取相应措施。
(三)接受监督的义务
合伙是一种共同经营的关系,各合伙人能否尽责履行义务,直接影响到合伙体能否持续健康发展。国家权力失去制衡,必然出现,合伙企业内部权力缺乏制约机制也会导致执行权的滥用,因此,通过法律来监管各合伙人的行为实属必要。监督的目的就是要求各合伙人应当小心谨慎,尽职尽责地开展各项工作,而不是漫不经心地从事工作,当合伙人与其他合伙人或合伙体的利益存在冲突时,应当诚信地履行对合伙体的职责,尽到普通人在类似情况和地位下谨慎的合理注意义务,为实现合伙体最大利益努力工作。否则,要受到其他合伙人的否定评价,并支付相应的代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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