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中带刀讨债是否构成犯罪

最新修订 | 2024-0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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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当前的社会中,在就业、出行、购物等各种情形时,都是可能会遇到一些法律权益被他人侵害等一系列的法律问题,所以我们应该多学习了解一些法律知识,这样在面对这些法律问题时我们就可以通过法律的方式来维权了。在本文内容中我们对民法典中带刀讨债是否构成犯罪进行了解答,希望能解答您的问题。
民法典中带刀讨债是否构成犯罪

一、民法典中带刀讨债是否构成犯罪

视情况而定,如果带刀讨债重伤到被讨债者的,那么是涉嫌构成故意伤害罪的,根据《刑法》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二、故意伤害罪的构成要件有哪些

故意伤害罪的构成要件有以下这些: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身体权,所谓身体权是指自然人以保持其肢体、器官和其他组织的完整性为内容的人格权。

(二)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实施了非法损害他人身体的行为。

3、损害他人身体的行为必须已造成了他人人身一定程度的损害,才能构成本罪只是一般性的拳打脚踢、推拉撕扯,不会造成伤害结果的,则不能以本罪论处。

伤害结果其表现可多种多样,有的是破坏了他人组织的完整性,如咬去鼻子、砍断手脚;

有的是损害了他人器官的正常功能,如听觉、视觉、味觉丧失,精神失常等。

但就结果的严重程度而言,则有3种形态,即轻伤、重伤或死亡。

如果没有造成轻伤以上的伤害如没有达到伤害等级或虽达到等级却属轻微伤,则不能以本罪论处。

所谓轻伤,是指由于物理、化学及生物等各种外界因素作用于人体,造成组织、器官结构的一定程度的损害或部分功能障碍,尚未构成重伤又不属于轻微伤害的损伤。

鉴定应当以外界因素对人体直接造成的原发性损害及后果包括损伤当时的伤情、损伤后引起的并发症和后遗症等全面分析、综合评定。

所谓重伤,是指使人肢体残废或者毁人容貌,丧失听、视觉或者其他器官功能以及其他对于人身健康有重大损害的伤害。

(三)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

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并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其中,已满14周岁末满16周岁的自然人有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死亡行为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四)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

即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造成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结果,而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

通过以上的内容我们可以了解到,带刀讨债是否构成犯罪要依据情况而定,有可能构成犯罪,也有可能不构成犯罪,具体是否构成犯罪要看是否有造成人员伤亡等,比如造成对方轻伤以上伤情的,那么就会构成故意伤害罪。

如果您还有其他问题不明白,可以登录我们律图网网站咨询。

查看了上面文章的内容,相信已经已经对民法典中带刀讨债是否构成犯罪的问题进行了解答。实践中我们遇到法律方面的问题时,需要沉着冷静的面对并解决,必要时可以寻求法律专业人士的帮助。此外,我们还整理了一些其他方面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够帮助到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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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一下拿菜刀去讨债是否违法
[律师回复] 如果只是持刀要债没有行凶与损害后果,则属于要挟、胁迫,恐吓等违法行为,会受到行政处罚。如果在行为过程中产生了伤害后果,则属于持刀行凶,轻伤以上的构成故意伤害罪,是要判刑的。拿菜刀恐吓他人,属于寻衅滋事的行为,寻衅滋事是指行为人结伙斗殴、强拿硬要或者随意毁坏财物影响公共秩序的行为。
拿菜刀恐吓他人,属于寻衅滋事的行为,寻衅滋事是指行为人结伙斗殴。要构成寻衅滋事罪,则需要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或者辱骂、恐吓他人情节严重,并造成一定后果的行为。如果只是拿菜刀吓唬他人,可能不构成犯罪,若是造成严重后果,则可能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第三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九十三条,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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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讨债构成寻衅滋事条件吗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寻衅滋事罪,是指肆意挑衅,随意殴打、骚扰他人或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或者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行为。刑法将寻衅滋事罪的客观表现形式规定为四种:
1、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2、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3、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4、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1、根据《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第三款,虽然规定了行为人因债务纠纷,实施恐吓他人或者损毁他人财物等行为的,一般不认定为“寻衅滋事”,但并不表示“一定不认定”。经有关部门批评制止或者处理处罚后,继续实施此类行为,破坏社会秩序的,还是可以认定为“寻衅滋事”。
2、另外根据《解释》,恐吓他人,严重影响他人的工作、生活的,应当认定为“情节恶劣”;任意损毁公私财物价值二千元以上的,或者严重影响他人的工作、生活的,应当认定为“情节严重”;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的,应当根据公共场所的性质、公共场所的人数、起哄闹事的时间、公共场所受影响的范围与程度等因素,综合判断是否“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
随意殴打他人,破坏社会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节恶劣”:
1、致一人以上轻伤或者二人以上轻微伤的;
2、引起他人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的;
3、多次随意殴打他人的;
4、持凶器随意殴打他人的;
5、随意殴打精神病人、残疾人、流浪乞讨人员、老年人、孕妇、未成年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6、在公共场所随意殴打他人,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7、其他情节恶劣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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暴力讨债会构成什么罪名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民的人身权利和国家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本罪的犯罪对象为证人。所谓证人,是指司法工作人员和案件当事人以外的了解案件情况的人。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司法工作人员使用暴力逼取证人证言的行为。所谓暴力,既包括捆绑悬吊、鞭抽棒打、电击水灌、火烧水烫等直接伤害证人人身使其遭受痛苦而被迫作证的肉刑,亦包括采取长时间罚站、不准睡觉、冻饿、曝晒等折磨证人身体、限制证人人身自由而迫其作证的变相肉刑。证人是当事人以外的了解案件情况并问司法机关进行陈述的诉讼参与人。其知道案件情况,还未向司法机关陈述,有关人员使用暴力欲逼取其证言,亦应视为本罪的证人。证人,有的认为仅限于刑事诉讼中的证人。我们认为,其不仅包括刑事诉讼中的证人,而且还包括民事诉讼含经济纠纷的处理、行政诉讼中的证人,但不包括诉讼活动以外的证人,如仲裁活动、纪律检查机关、调查取证活动中的证人。依本条规定,逼取证人证言,致人伤残、死亡的,依本法第234条关于故意伤害罪、第232条关于故意罪的规定,从重处罚。
本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即司法工作人员,与罪相同。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且具有明确的逼取证言的目的。
暴力讨债会构成什么罪名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民的人身权利和国家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本罪的犯罪对象为证人。所谓证人,是指司法工作人员和案件当事人以外的了解案件情况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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暴力讨债,是否构成抢劫罪?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暴力讨债,是否构成抢劫罪?问题解答如下, 近日,经遂宁市安居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王某、邓某、蒋某某、罗某某四人因暴力讨债而涉嫌抢劫罪一案,被以犯抢劫罪判处八个月至六年不等的有期徒刑。
家住遂宁市安居区常理镇的王某与家住同区会龙镇的王某华本是打工认识的好友,因王某华充话费借了王某100元钱一直拖延不归还,于是王某怀恨在心。2015年12月7日,王某打电话邀约其朋友邓某、蒋某某、罗某某三人,称“要好好教训哈欠钱不还的王某华”。当天晚上10时许,王某、邓某、蒋某某、罗某某驾驶小轿车埋伏在遂宁市船山区城区王某华下班回家的路上将王某华强拉上车,随后将王某华从遂宁市船山区城区带至该市安居区横山镇一个偏僻的小山坡上。将王某华带到小山坡上后,王某、邓某、蒋某某、罗某某等四人先是让王某华跪在地对其打耳光、脚踢,随后王某还拿出放在后备箱的枪支对着王某华的头部的方式进行威胁、邓某采用钢管殴打等方式向王某华索要人民币2万元钱。王某华因为生命受到威胁,被逼无奈,只好承诺将自己的新买的小轿车拿去卖掉来支付王某、邓某索要的2万元。因为王某华的车钥匙放在家里,车停在居住小区内,所以王某、邓某就叫蒋某某、罗某某开车带王某华回家拿钥匙开车去卖,当回到居住的小区时,王某华借机逃走,然后去公安机关报警。案发后,王某、邓某、蒋某某、罗某某潜逃,后被抓获归案。
在法庭上,面对公诉检察官出示确实、充分的证据以及为何他们这种暴力讨债的行为构成抢劫罪有理有据的公诉意见,被告人王某、邓某、蒋某某、罗某某等四人对自己的犯罪行为后悔不已,当庭表示认罪、悔罪,希望司法机关能给其一次改过自新的机会。经审理后根据本案的事实证据和法律,综合四人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情节,全部采纳了公诉人定罪量刑的意见,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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讨债构成寻衅滋事前提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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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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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讨债持刀伤人怎么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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暴力讨债会构成哪些罪名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暴力讨债会构成哪些罪名问题解答如下,
1、盗窃罪:
我们都知道盗窃罪往往是窃取他人的财物,以非法的手段不经他人同意私自搬走他人财物的。此类案件的发生多数是因债权人之前已多次催讨未果,再次催讨时,正巧债务人不在家,于是一气之下擅自搬走财物抵债。这种采用私自搬走债务人的财物以抵债的不当行为其实已违法,会构成盗窃罪。
2、非法拘禁罪:
(1)非法拘禁以拘押、禁闭或者其他强制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犯罪行为。 此类案件的被告人往往因催讨债务未果,便通过诱骗的方式将债务人的子女等骗走,扣押作为人质,要求债务人还款赎回被扣押的子女。这种讨债行为很容易会造成非法拘禁,而触犯法律,往往会讨债不成还把自己陷进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为索取法律不予保护的债务非法拘禁他人行为如何定罪问题的解释》:
(2)涉嫌利用职权非法拘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①非法拘禁持续时间超过24小时的;
②3次以上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一次非法拘禁3人以上的;
③非法拘禁他人,并实施捆绑、殴打、侮辱等行为的;
④非法拘禁,致人伤残、死亡、精神失常的;
⑤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具有上述情形之一的;
⑥司法工作人员对明知是无辜的人而非法拘禁的。
暴力讨债会构成什么罪名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1、盗窃罪:
我们都知道盗窃罪往往是窃取他人的财物,以非法的手段不经他人同意私自搬走他人财物的。此类案件的发生多数是因债权人之前已多次催讨未果,再次催讨时,正巧债务人不在家,于是一气之下擅自搬走财物抵债。这种采用私自搬走债务人的财物以抵债的不当行为其实已违法,会构成盗窃罪。
2、非法拘禁罪:
(1)非法拘禁以拘押、禁闭或者其他强制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犯罪行为。 此类案件的被告人往往因催讨债务未果,便通过诱骗的方式将债务人的子女等骗走,扣押作为人质,要求债务人还款赎回被扣押的子女。这种讨债行为很容易会造成非法拘禁,而触犯法律,往往会讨债不成还把自己陷进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为索取法律不予保护的债务非法拘禁他人行为如何定罪问题的解释》:
(2)涉嫌利用职权非法拘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①非法拘禁持续时间超过24小时的;
②3次以上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一次非法拘禁3人以上的;
③非法拘禁他人,并实施捆绑、殴打、侮辱等行为的;
④非法拘禁,致人伤残、死亡、精神失常的;
⑤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具有上述情形之一的;
⑥司法工作人员对明知是无辜的人而非法拘禁的。
讨债构成寻衅滋事要求吗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寻衅滋事罪,是指肆意挑衅,随意殴打、骚扰他人或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或者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行为。刑法将寻衅滋事罪的客观表现形式规定为四种:
1、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2、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3、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4、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1、根据《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第三款,虽然规定了行为人因债务纠纷,实施恐吓他人或者损毁他人财物等行为的,一般不认定为“寻衅滋事”,但并不表示“一定不认定”。经有关部门批评制止或者处理处罚后,继续实施此类行为,破坏社会秩序的,还是可以认定为“寻衅滋事”。
2、另外根据《解释》,恐吓他人,严重影响他人的工作、生活的,应当认定为“情节恶劣”;任意损毁公私财物价值二千元以上的,或者严重影响他人的工作、生活的,应当认定为“情节严重”;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的,应当根据公共场所的性质、公共场所的人数、起哄闹事的时间、公共场所受影响的范围与程度等因素,综合判断是否“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
随意殴打他人,破坏社会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节恶劣”:
1、致一人以上轻伤或者二人以上轻微伤的;
2、引起他人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的;
3、多次随意殴打他人的;
4、持凶器随意殴打他人的;
5、随意殴打精神病人、残疾人、流浪乞讨人员、老年人、孕妇、未成年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6、在公共场所随意殴打他人,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7、其他情节恶劣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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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中暴力讨债是否构成犯罪,合法讨债条件
随着时代和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我们可能会遇到很多各种各样的法律问题,因此我们更应该多多了解一些法律方面的知识。如果您目前正面临着民法典中暴力讨债是否构成犯罪,合法讨债条件问题没办法解决的话,那么可以通过本篇文章中整理的一些法律知识来找到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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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债务
讨债是否构成寻衅滋事罪
[律师回复]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债权人追讨债务时,一般不构成寻衅滋事罪,但经有关部门批评制止或者处理处罚后,继续实施前列行为,破坏社会秩序的除外。
《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行为人为寻求刺激、发泄情绪、逞强耍横等,无事生非,实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的行为的,应当认定为“寻衅滋事”。
行为人因日常生活中的偶发矛盾纠纷,借故生非,实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的行为的,应当认定为“寻衅滋事”,但矛盾系由被害人故意引发或者被害人对矛盾激化负有主要责任的除外。
行为人因婚恋、家庭、邻里、债务等纠纷,实施殴打、辱骂、恐吓他人或者损毁、占用他人财物等行为的,一般不认定为“寻衅滋事”,但经有关部门批评制止或者处理处罚后,继续实施前列行为,破坏社会秩序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九十三条 【寻衅滋事罪】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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