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故意杀人律师辩护需要怎么办

最新修订 | 2024-09-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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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我们的工作、学习甚至平常生活过程中,相信会遇到很多法律方面的问题,本篇文章对我们可能遇到的法律问题作出了具体的法律知识解答,希望可以通过这篇文章帮助您了解更多与未成年人故意杀人律师辩护需要怎么办相关的法律方面知识。
未成年人故意杀人律师辩护需要怎么办

一、未成年人故意杀人律师辩护需要怎么办

未成年人故意杀人律师辩护需要带领孩子主动自首,如实交代罪行、收集并保留有利证据立功赎罪,争取从宽处罚

刑法》第十七条第三款规定: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孩子在犯罪后,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前,主动投案如实交代自己的罪行的行为。

自首是我国刑法规定的从轻量刑情节之一,直接关系到量刑是否从轻的问题。

因此,自首是避免东窗事发、减轻刑罚的最好途径。

一定帮助孩子收集保留好能够证明相关情况的证据,并及时提供给公安机关,这些证据就是你保护孩子最有力的工具。

未成年人犯罪通常是受外界因素影响,若能够及时抓住立功赎罪的机会,则有可能减轻甚至免除处罚。

如果是犯罪分子重大立功表现又有自首情节的,甚至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所以,明白如何帮助孩子立功赎罪,非常重要。

二、未成年人故意杀人罪如何判刑?

未成年人犯罪,同成年人犯罪一样,刑罚仍然是对其最严厉的惩罚措施。

但由于未成年犯罪主体的特殊性,在对其刑罚的适用上同成年人有着很大差异。

《刑法》第十七条第三款规定: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三十八条规定:

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惩罚为辅、教育为主的原则。

这两条明确规定了对少年犯量刑的方向。

这是基本于未成年人责任能力不完备及其容易接受改造、可塑性强的特点而确立的,它反映了刑罚与罪责相适应的原则及刑罚目的的要求。

以上是对未成年被告人适用刑罚的最基本原则之一。

生命诚可贵,法律很严肃。

未成年孩子的一些事件上面不能做出正确的选择,就需要监护人对其进行教育并且保护,不让外界危险分子利用做出不会挽回的事件出现。

不管是未成年人犯罪还是成年人犯罪,都要受到法律的制裁以及管制

希望通过上面文章中的法律知识,应该已经帮助您解决未成年人故意杀人律师辩护需要怎么办相关的法律问题了。其实生活中处处都存在着法律方面的问题,所以我们应该多了解一些法律知识,这样就能避免在遇到法律问题时不知道如何去解决了。我们还整理了很多其他法律方面的知识,希望可以为您提供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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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故意杀人律师辩护需要怎么办
未成年人故意杀人律师辩护收集并保留有利证据、带领孩子主动自首,争取从宽处理。我们没有剥夺他人生命的权利,人们是独立的个体,是不能进行侵犯的,一旦做出伤害他人生命的事件,为了得到从宽的处罚,我们应该主动进行自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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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受被告人王某亲属的委托,律师事务所指派师为被告人王某辩护,出庭参加庭审。根据公诉机关出示的证据,本辩护人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王某犯组织领导传销罪名成立。现对其具有的法定、酌定从轻处罚的刑罚裁量情节,提出以下辩护意见:
一、被告人王某在本案中仅起到辅助、次要作用。
本案被告人王某由于上当受骗,后来协助他人介绍、发展成员,以期获利,在本案中仅起到次要的辅助作用。因此,对被告王某应参照从犯量刑。
二、被告人王某不是一个组织领导者,只能算是一个较为次要的积极参与者。
在组织领导传销犯罪中,传销组织者、领导者是传销组织的核心。一个传销组织中,有组织者、领导者、主要积极参与者、次要的积极参与者、一般的参与者。在本案中,被告人王某,只能算一个次要的积极参与者。
三、被告人王某自己仅发展了三名下线,且申购量最大的下线是她的母亲薛某,其行为社会危害性较小,本人也属于受害者。
公诉机关提交的材料中已认定被告人王某直接发展的下线只有3个,且最大的一份申购单是其母亲薛某的21份。其本人并未从犯罪活动中获利,反而为此造成被告人王某家徒四壁。
四、被告人王某没有收取新进人员的产品申购款,只是参与了对新进人员的谈话,被告人王某参与传销所起的作用极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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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被告人在故意杀人罪中,具有酌定从轻处罚情节侦查机关的《讯问笔录》证明:被告人在2006年10月29日被警方抓获后,当日即如实供述了全部犯罪事实,且几次讯问前后供述连贯,能相互印证,从而使得案件的侦破和审理始终处在一个主动的环境中。同时,被告人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又系初犯,平日生活中表现一贯尚好,未有前科劣迹,建议合议庭在量刑时予以考虑。
二、被告人的犯罪的动机与成因
三、根据我国的刑事司法精神和死刑政策,国家目前在大力控制死刑,提倡减少死刑数量。同时《刑法》规定,死刑只适用于客观危害后果极其严重、主观恶性极大的犯罪分子。被告人由于法律意识淡薄,长期怨恨的积累,导致心理发生了严重扭曲和变态,并最终酿成了一场悲剧,犯下了不可挽回的错误,应当受到法律的制裁。被告人为泄一己之私愤,逞一时之快意,给两位被害人的家庭造成了莫大的伤害,同时也害了自己,累及自己的父母、儿女和亲人,这都是我们所不愿意看到的。然而,在谴责被告人的同时,也应当给予一定的理解,毕竟前有因、后有果,被告人在得知被害人结婚后,并没有立即加害,而是随着时间的推移,仇恨越积越深,才最终导致了惨剧的发生,可以推论,被告人一直在遭受巨大的精神折磨,并最终导致心灵的崩溃和理性的丧失。另外,被告人的暴力行为仅针对个体,对社会群体没有敌意,不会对公共安全造成威胁,虽然其行为后果严重,但不属于主观恶性极大。辩护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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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故意杀人律师辩护需要怎样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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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兄弟因为一点利益不小心故意杀人,现在想找一个律师做辩护,故意杀人案无罪辩护辩护词应该怎么写?
[律师回复] 您好!你问的故意杀人案无罪辩护辩护词如下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公诉人:
所依法接受本案被告人近亲属的委托,指派我们担任1的一审辩护人,接受委托后,我们认真地查阅了该案的案卷材料,并会见了被告人,参与了本案的庭审,根据事实和法律,现发表如下辩护意见。
发表辩护意见之前,我们向本案的被害人表示沉痛的哀悼,也向被害人的亲属表示极大的同情和慰问,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有故意杀人罪不持有异议,但辩护人认为被告人应属于间接故意杀人。另外被告人存在一些法定、酌定从轻、减轻量刑的情节,提请合议庭注意,在定罪量刑时予以充分考虑。
一、本案被告人的行为应属间接故意杀人。
在刑法中,故意杀人罪,过失致人死亡罪,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这些犯罪的客观方面表现,都是受害人死亡的表现形式,所以区别以上罪名的核心在于主观特征。所谓间接故意,是指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引起某种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具体到本案中,被告人1自始至终都没有表现过希望剥夺被害人4生命的意思表示,也就是说1在本案中,没有直接杀人的故意。被告人1的行为应当属于间接故意杀人。
1、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的原因来分析,被告人并没有想杀死被害人的直接故意。根据1在公安机关的供述和公诉机关的起诉书可以看出,被告人1前去被害人家里的原因,是向被害人解释其不再与3保持不正当的男女关系。从3的询问笔录可知,被害人4曾去被告人住处找过被告人,想说说此事,但是被告人没在家。被告人得知后就产生了主动找被害人解释的想法,并把2骗至郓城,让其充当自己的男友。但因被告人与被害人在解释的过程中发生争吵,被害人欲上其家二楼辱骂,随后两人发生厮打,2在阻止过程中被被害人抓伤。在2抓住被害人之际,被告人趁机作案。
从上述事实可以看出,被告人之所以用斧头砸被害人,其直接的目的是想阻止被害人辱骂、厮打,主观上没有杀死被害人的故意。如果被告人想杀死被害人,在进入被告人家里后,可以直接行凶,没必要与被害人争吵,更没有必要骗2过来充当其男友。
根据3的叙述,3回家搀扶被害人时,“当时感觉到她的手还是热的”,被害人的尸检报告也没有得出被害人确切死亡的时间,也就是说被告人的行为可能没有造成被害人立即致死。换句话说,被告人1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造成被害人的死亡,只是放任了被害人死亡结果的发生。不难看出被告人的行为具有间接故意的特征,应当认定犯罪主观方面为间接故意杀人。在量刑时,应当考虑这种间接的心理状态同直接故意杀人的区别。
2、从双方的矛盾激化程度上看,被害人存在一定的过错。在本案中,被告人和被害人以前两人素不相识,虽然被告人和被害人的丈夫3之间的不正当男女关系严重伤害了被害人,威胁到其婚姻家庭。在某种程度上来讲,被害人在见到被告人时与其争吵对其辱骂也可以理解。但从另一个角度来看,被害人的行为无疑也激化了两人之间的矛盾,刺激了被告人,从而导致悲剧的发生。也就是说,在本案中,被告人1与被害人之间以前是没有矛盾的。被告人不具有杀死被害人的直接故意。
3、从犯罪动机和目的的角度看,被告人没有故意杀人的动机和目的。本案是由家庭纠纷、婚姻纠纷所引起的,被告人去找被害人的目的是想去说和、解释其与3的关系,没有伤害被害人的动机。从整个案卷所显示的内容中可以看到,无论是被告人供述,受害人家属陈述,还是证人证言中,都没有显示出案发前被告人有杀死被害人的意思表示。
4、从被告人使用的工具来看本案。根据本案案卷材料可以得知,被告人自从买到斧头之后,一直没有回家,所以一直携带着。从被告人把2骗至郓城,冒充其男友,在去被害人家里前喝白酒等行为,不难看出,被告人是害怕与被害人或其家人发生矛盾。辩护人认为,这把斧头所起的作用,首先也是被告人1为给自己壮胆用的,是为了预备防卫,而不是为了预备伤人,更不用说是预备杀人了。被告人到了被害人家里后,由于发生争吵、厮打,场面迅速恶化,这一点是被告人没有预想到的。在慌乱和酒精的刺激的情况下,被告人临时起意的犯罪行为应属于激情犯罪。
综合以上几点的分析,辩护人认为,本案中被告人1的行为,并不是预谋犯罪,应属于间接故意杀人。
二、被告人1具有以下的法定、酌定从轻、减轻处罚的情节,请合议庭在量刑时予以考虑。
1、被告人无前科劣迹,属于初犯、偶犯,社会表现良好。
2、被告认罪、悔罪态度较好,在量刑时也应当考虑。本案的发生,是一场悲剧,给受害方家人造成了无法挽回的痛苦和损失,在今天的庭审中,被告人已对自己的犯罪行为向法庭深深忏悔。被告人深知自己一时的过错造成了终生不能挽回的结果,诚心对受害人家庭表达了无比的歉意与忏悔,从中可看出,明显的悔罪态度,足以说明其突出的可教育性、可塑性。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司法部颁发的《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关于“人民法院对自愿认罪的被告人,酌情予以从轻处罚”的刑事司法解释之精神,请求合议庭在量刑时,对被告人予以从轻处罚。
3、关于本案的社会的危害程度。本案发生的根本原因是被告人与被害人丈夫之间的不正当男女关系所引起的,被告人采取了非法的、极端的、非理智的以及法律所不能容忍的解决方法,但是此案不同于那些实施无端杀人行为的犯罪。被告人的犯罪行为社会危害性显然是较轻的。故意杀人罪虽然是一种极其严重的犯罪,但从《刑法》所规定的不同量刑幅度,也说明不能不考虑其社会危害性而一概而论。本案被告人由于一时冲动,在慌乱中实施了犯罪行为,虽然客观上造成了被害人死亡这一无法逆转的后果,但就其对社会的危害程度而言,存在着值得从轻考虑的具体情节。
三, 关于量刑方面
根据《全国法院维护农村稳定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中关于故意杀人,故意伤害案件有如下表述:“对于因婚姻家庭,邻里纠纷等民间矛盾激化引发的故意杀人犯罪,适用死刑一定要十分慎重,应当与发生在社会上的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其他故意杀人犯罪案件有所区别。对于被害人一方有明显过错或对矛盾激化负有直接责任,或者被告人有法定从情处罚情节的,一般不应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对于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手段特别残忍,情节特别恶劣的,才可以判处死刑。”而在本案中,辩护人认为,被害人的行为对矛盾的激化也是负有直接责任的。所以,在量刑中应当考虑这一因素。
综上所述,我们从被告人杀人的起因、认罪悔罪态度等几个不同的方面,说明了本案的情节并非达到 “特别严重”的程度。辩护人认为:对于被告人1,贵院应当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综合以上情节,本着以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刑罚原则,对于被告人从轻或减轻处罚,给被告人一个重新做人的机会。
此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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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家的一个亲戚在前段时间犯了抢劫罪还造成了故意伤害人,刑事辩护词模板杀人罪怎么辩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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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案被告人的行为应属间接故意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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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关于量刑方面
根据《全国法院维护农村稳定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中关于故意杀人,故意伤害案件有如下表述:“对于因婚姻家庭,邻里纠纷等民间矛盾激化引发的故意杀人犯罪,适用死刑一定要十分慎重,应当与发生在社会上的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其他故意杀人犯罪案件有所区别。对于被害人一方有明显过错或对矛盾激化负有直接责任,或者被告人有法定从情处罚情节的,一般不应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对于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手段特别残忍,情节特别恶劣的,才可以判处死刑。”而在本案中,辩护人认为,被害人的行为对矛盾的激化也是负有直接责任的。所以,在量刑中应当考虑这一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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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我弟弟犯了故意杀人罪,现在不想被判的太重,所以给他找了个律师,那故意杀人罪无罪辩护的辩护词应该写?有具体的范文吗?
[律师回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32条第1款的规定,出庭为其提供辩护。
在发表辩护意见之前,请允许我以辩护人身份向被害人及其亲属表示悲痛。根据我们庭前的调查,对有关单位和人员进行了调查访问,分析控方指控证据,结合本案案情,现就法庭查清的事实提出如下辩护意见:
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构成故意杀人罪持异议。对于本案事实,辩护人认为本案被告无罪,因此,辩护人决定对本案进行无罪辩护。
首先,控方一直强调,我方当事人有充分的作案动机,但是并没有给出证据证明,而根据被害人的朋友介绍可知我当事人与感情一直很好,都到了谈婚论嫁的地步,且被告人母亲对被害人很满意,赵莉莉并没有拒婚,只是觉得太快想明年再结,被告人无理由杀害被害人,控方仅凭臆想就判断我当事人因为发现赵莉莉与人通奸恼羞成怒杀人泄愤完全就是诬陷,不仅污蔑了我方当事人更是对死者严重的人格侮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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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一、×××羁押受审时已经怀孕,并进行药物流产,不适用死刑
×××在监视居住期间申请流产,平泉县医院给×××购买了流产药物,×××服用后流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和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是指在人民法院审判的时候,被告人是怀孕的妇女,也包括审判前在羁押受审时已是怀孕的妇女。因此,对于犯罪的怀孕妇女,在她被羁押或者受审期间,无论其怀孕是否属于违反国家计划生育政策,也不论其是否自然流产或者经人工流产,以及流产后移送起诉或审判期间的长短,都应视同审判时怀孕的妇女,不能适用死刑。
最高人民法院《全国法院维护农村稳定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1999.10.27法[1999]217号)关于故意杀人、故意伤害案件要准确把握故意杀人犯罪适用死刑的标准。对故意杀人犯罪是否判处死刑,不仅要看是否造成了被害人死亡结果,还要综合考虑案件的全部情况。对于因婚姻家庭、邻里纠纷等民间矛盾激化引发的故意杀人犯罪,适用死刑一定要十分慎重,应当与发生在社会上的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其他故意杀人犯罪案件有所区别。对于被害人一方有明显过错或对矛盾激化负有直接责任,或者被告人有法定从轻处罚情节的,一般不应判处死刑立即执行。要注意严格区分故意杀人罪与故意伤害罪的界限。在直接故意杀人与间接故意杀人案件中,犯罪人的主观恶性程度是不同的,在处刑上也应有所区别。间接故意杀人与故意伤害致人死亡,虽然都造成了死亡的后果,但行为人故意的性质和内容是截然不同的。不注意区分犯罪的性质和故意的内容,只要有死亡后果就判处死刑的做法是错误的,这在今后的工作中,应当予以纠正。对于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手段特别残忍,情节特别恶劣的,才可以判处死刑。
二、×××属于激情杀人,应当以“情节较轻”论处
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 【故意杀人罪】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根据司法实践,情节较轻包括激情杀人,即在被害人的刺激、挑逗下而失去理智,失控而将他人杀死。激情杀人具备三个条件,而×××的行为完全符合这三个激情杀人的要件:其
一,因被害人的严重过错而引起行为人的情绪强烈波动;案发前,因×××已经怀孕,不愿与×××发生性行为,并向其告知自己已经怀孕。×××不顾及×××是否愿意,而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所以,可以认定案发前被害人×××有明显过错。(精神病鉴定报告第7页:“那天他的举动说明他不爱我,我怀孕了他还踫我,……我很绝望。”)其
二,行为人在精神上受到强烈刺激,一时失去理智,丧失或减弱了自己的辨认能力和自我控制能力;×××酒后与×××强行发生性关系过程中,×××精神上受到强烈刺激,因为,×××在和她发生性关系时明知她已经怀孕还特别使劲,×××认为事前与×××说过想要这个孩子,×××不应当这样做,所以,受到了强烈刺激;而发生完性关系后,×××说孩子没了,肚子疼,×××还埋怨她。使×××进一步受到刺激。(见2013年5月29日的对×××的讯问笔录)其
三,在激愤状态下当场实施。如前所述,×××是在受到×××的刺激后在激愤状态下一刀将×××杀死。
三、×××患有“应激相关障碍”精神疾病,受到×××不当行为的外界强烈刺激,而导致激情杀人,是情节较轻的一个重要理由
唐山市精神疾病司法鉴定中心法医精神病鉴定(唐精司鉴中心[2013]精鉴字第093号)的鉴定分拆说明及结论也对×××的激情杀人给予了科学的印证:
此鉴定意见的第八页:
四、分析说明:“……案卷提供资料显示,被鉴定人母亲有精神病史。其平素性格孤僻,不受说话,很少交朋友。今年过完年后,她精神状态不好,有时半夜睡醒后坐床上哭,有时候坐床上或在院子里发呆。……被鉴定人述婚后2年丈夫有外遇,并遭其丈夫殴打。自结婚后,心情没愉快过,经常睡不着觉,不愿与人接触,无愉快感,与×××相识后,总担心,害怕,怕他不要我,感觉活着没有意思,晚上睡不着觉,自已哭,总想杀了他然后和他一起死。……综合分析,被鉴定人×××因婚姻不幸,而出现持续性人格改变,社会功能下降,情绪消极,悲观,长期失眠。依据《中国精神障碍分类与诊断标准》第(第三版),诊断:应激相关障碍。”
辩护人查阅了此标准的有关章节:
应激相关障碍编码:41.1 急性应激障碍
分类:
(4)癔症、应激相关障碍、神经症
(41)应激相关障碍:
诊断标准: 以急剧、严重的精神打击作为直接原因。在受刺激后立刻(1小时之内)发病。表现有强烈恐惧体验的精神运动性兴奋,行为有一定的盲目性;或者为精神运动性抑制,甚至木僵。如果应激源被消除,症状往往历时短暂,预后良好,缓解完全。
【症状标准】以异乎寻常的和严重的精神刺激为原因,并至少有下列1项:
(1)有强烈恐惧体验的精神运动性兴奋,行为有一定盲目性;
(2)有情感迟钝的精神运动性抑制(如反应性木僵),可有轻度意识模糊。
【严重标准】社会功能严重受损。
【病程标准】在受刺激后若干分钟至若干小时发病,病程短暂,一般持续数小时至1周,通常在1月内缓解。
×××有精神病遗传基因,应激相关障碍也是精神疾病的一种,虽然此疾病不能不负刑事责任。但证明了×××因患有此病,才经受不了强烈刺激,导致其激情杀人。
四、被害人承诺和相约自杀,是对×××从轻处罚的另一个重要情节
×××与×××是婚外情,二人曾相约都离婚后结合,但×××没有守约,一直游弋与两个女人之间,×××对妻子孩子有割舍不掉的情感,这边又经常与×××幽会,不能舍弃。×××曾承诺×××杀死他,他也不怨无悔(见卷宗85页)。在×××激情杀人前后,想将×××杀死后投案自首判死刑而结束生命。在司法实践中,如果行为人因被害人承诺或相约自杀将对方杀害,继而自杀未遂的,虽然构成故意杀人罪,量刑时可考虑从轻处罚。
五、被害人存在严重过错,应当对×××减轻处罚
如前所述,被害人×××在案发前和案发过程中,存在严重过错,所以,应当减轻对×××的处罚。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实施细则》第二条第十九款的规定“对于被害人有过错或对矛盾激化负有直接责任的,综合考虑犯罪的性质,被害人对法律规范、伦理道德、善良风俗的背离程度,以及促使被告人实施加害行为的关联程度等情况,确定从宽的比例。
(1)被害人对犯罪发生有一般过错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10%以下;
(2)被害人对犯罪发生有较大过错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
(3)被害人对犯罪发生有严重过错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
六、×××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
我国《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自首】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实施细则》第二条第十四款的规定“对于自首情节,结合自动投案的动机、时间、方式、罪行轻重、供述犯罪事实的完整性、稳定性以及悔罪表现等情况,确定从宽的比例。(1)犯罪事实或犯罪嫌疑人未被司法机关发觉,主动直接投案构成自首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40%以下。”
×××将×××杀害后,主动打电话报警,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所以,应当认定为自首,给予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七、×××系初犯
×××没有犯罪前科,属于一时糊涂,铸成大错。是从轻处罚的一个情节。
八、×××悔罪态度较好
在我多次会见时,他一再表示后悔,并表示悔改。刚才的庭审中,他配合法庭调查,主动认罪,悔罪态度很好。请法庭给被告人×××一个改过的机会。
九、×××家庭生活十分困难请求在量刑时给予考虑
×××的母亲由于多年患有严重的精神分裂症,×××的父亲长年在承德市租住房屋给其治病,家中生活来源靠×××的妹妹接济。请法庭考虑其父母的特殊情况,从人道主义出发,予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让其父母有人照顾。
综上所述,请求合议庭综合本案的具体情况,对×××从轻或减轻处罚。
以上是我的辩护意见,请法庭给予重视,并希望予以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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