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哪些行为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罪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
传播淫秽的书刊、影片、录像带、录音带、图片或者其他淫秽物品,情节严重的行为。
传播,即广泛散布。
应该注意本罪的“传播”与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的“传播”在具体方式上有所不同。
如出租、有偿放映等以换取一定对价为目的的使用行为不是本罪的“传播”。
本罪的传播方式包括播放、出借、运输、携带、展览、发表、邮寄等。
1、播放行为,一般是指对音像型淫秽物品的传播。
由于本条第二款将组织播放淫秽音像制品的行为成罪,因而这里所指的“播放”限于非组织性的播放行为。
出借行为,即指出租人转移淫秽物品的占有,由借用人在一定时期内使用该淫秽物品的行为。
必须是不以牟利为目的,行为人也不具有获取对价的目的。
2、运输行为,即指用交通工具将淫秽物品从一个地方运输到另一个地方。
携带行为,即指行为人随身带有一定数量的淫秽物品。
如果行为人携带淫秽物品是为自用的,则不能认为是犯罪。
3、展览行为,即陈列以供他观看。
展览是一种静态的展示,行为人将淫秽物品较为固定地置于一定的空间内,招揽或引诱不特定的或特定的多数人前来观看。
发表行为,即公之于众,公之于不特定的多数人。
二、非牟利情形
(一)本罪与非罪的界限
第一,严格认定淫秽物品的范围。
有关人体生理、医学知识的科学著作不是淫秽物品,包含有色情内容的有艺术价值的文学、艺术作品不视为淫秽物品。
第二,严格掌握传播的概念。
对于个人收藏或者在亲友间传播的,应予以批评教育并收缴其淫秽物品,但不构成本罪。
第三,严格把握“情节严重”这一要件。
(二)本罪与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的界限两罪之间有着明显的区别,主要表现在:
传播淫秽罪在主观上没有以牟利为目的。
而后罪必须以牟利为目的。
前罪作为一个新罪名而存在,其实际意义在一弥补后一罪在主观上限制过于严格的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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