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取保之后一般多久审

最新修订 | 2024-0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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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无论我们是在工作、学习还是生活中,我们都可能会遇到各种法律方面的问题,所以我们平常就需要多了解一些法律知识,这样在遇到了法律问题时,就能够很好的去处理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了。本篇内容中整理了一些与江苏取保之后一般多久审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对您有帮助。
江苏取保之后一般多久审

一、江苏取保之后一般多久审?

取保候审一般在提出申请后的3日内批准,只要办案机关同意,警方就会办理有关手续放人。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辩护人有权申请变更强制措施。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收到申请后,应当在三日以内作出决定;不同意变更强制措施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不同意的理由。

二、取保候审超过十二个月怎么办

取保候审即将到期的,执行机关要在期限届满15日前书面通知决定机关,由决定机关作出解除取保候审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的决定,并且在期限届满前书面通知执行机关,保候审担保人应当履行保证人的义务,否则的话有可能被罚款,甚至会要追究刑事责任。

执行机关收到决定机关的《解除取保候审决定书》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的通知后,立即执行,并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决定机关。

1、变更强措施:

人民检察院或法院依法作出解除取保候审被的决定后,可以根据实际案情变更强制措施,如采取监视居住,予以逮捕等。

2、依法取消取保候审:

取保候审人被依法解除取保候审后,可以被依法释放。

三、取保候审担保人的风险

取保候审担保人应当履行保证人的义务,否则的话有可能被罚款,甚至会要追究刑事责任。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八条:保证人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监督被保证人遵守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

(二)发现被保证人可能发生或者已经发生违反本法第六十九条规定的行为的,应当及时向执行机关报告。

被保证人有违反本法第六十九条规定的行为,保证人未履行保证义务的,对保证人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在司法实践中,取保候审的审批期没有严格限制,根据案情决定一般是三个工作日就可以审批完,具体情况下可以聘请律师,由律师根据实际情况来办理取保的具体程序,另外还需要交纳规定标准的取保保证金

在上面的文章内容中,我们已经解答了关于江苏取保之后一般多久审的问题,相信大家已经对此有一定的了解了。如果本篇文章没有完整解答您的问题的话,可以通过搜索查看我们网站的其他内容来进行了解,也可以提交您的问题,请律师来帮您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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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带上机动车驾驶证.车辆行驶证方法/步骤1缴纳交通罚款的误区。很多人认为有违章没及时处理,就会有滞纳金产生,这其实是个误区。如果有了“电子眼”记录的违章,驾驶人要先到交警大队或车管所处理违章行为,拿到《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也就是通常所说的罚单,然后15天之内没有去缴纳罚款的,第16天开始才计算滞纳金,但罚款滞纳金不得超过罚款数额。没有去开罚单的“电子眼”记录,不会产生滞纳金。但如果是交警现场开的罚单:比如违章停车、不避让行人、不按规定路线行驶等,就要在15天之内去缴纳罚款了,否则16天开始才计算滞纳金。2交罚款时需要准备的材料:违章车辆的机动车行驶证,驾驶人驾驶证。只有带全了这两件证件才能在电脑上查询信息。注意要本人带上自己的驾驶人才可以查询违章信息、打印违章罚单,现在不允许他人代办了。3然后去交缉龚光夹叱蝗癸伟含连警部门办理交罚款业务,在交警部门大厅里,你可以查询罚款的原因、地点、时间和违章截图。特别是要看清楚违章的截图。有时如果有特殊情况可以申诉的,比如闯红灯时前面有大巴车遮挡,截图里清晰的显示你的车和前面的一辆大车,这种情况可以申诉。还有因救人、避让行人等紧急情况违章,有充分的证据也可以申诉。4确认违章罚款信息无误后,工作人员会让你填写罚款单据--《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确认单据上的姓名、罚款日期、罚款项目和数额无误后,签字确认。有的违章除了罚款还要扣分的,你要尽量保证扣分后驾驶证没有扣满12分,否则就要进行驾驶学习了。5拿到罚单后,就要去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了,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农业银行等都能接受并缴纳罚款。在银行柜台前,只需把罚单交给银行工作人员,交上钱就行了。6缴纳完罚款之后,工作人员会给你缴费的票据,一定要保留好。罚款缴完几天后,要及时查一查违章记录是否由未处理改为已处理,在交警网上银行、车管所都可以自行查询的。
我想了解一下,江苏高院发布执行异议之诉案件审理指南,哪位专家知道啊,帮忙告知一下,谢谢
[律师回复] 为妥善审理好执行异议之诉案件,统一执法尺度,江苏高院民一庭经过深入调研,广泛征求意见,形成了《执行异议之诉案件审理指南》,并于2015年7月2日印发,供全省法院参考。
近年来 ,执行异议之诉案件数量增幅较大,审理中出现了很多新情况、新问题。为妥善审理好执行异议之诉案件,统一法律适用,省法院民一庭在深入调研和综合论证的基础上,就执行异议之诉案件审理中的一些疑难问题制定本指南,供全省各级法院参考。需要说明的是,本指南仅就《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的执行异议之诉作出解答,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简称《民诉法解释》)规定的执行分配方案异议之诉将另行研究并适时作出疑难问题解答。
1、受理执行异议之诉案件应当符合哪些条件?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百二十七条以及《民诉法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三百零六条的规定,案外人、申请执行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执行异议之诉必须在执行过程中,即在执行程序开始后、针对执行标的的强制执行程序终结前提起。
(二)案外人、申请执行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必须经过执行异议审查的前置程序,即执行法院已经作出执行异议审查的裁定,案外人或申请执行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三)案外人、申请执行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必须有明确的诉讼请求,即要求停止执行或继续执行。案外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可以同时提出确权的诉讼请求;申请执行人不能同时提出对执行标的进行确权的诉讼请求。
(四)案外人、申请执行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必须有具体的事实和理由。
(五)案外人、申请执行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理由必须是针对执行标的的实体权利提出异议,而不是针对执行行为提出异议。
(六)案外人、申请执行人提出的诉讼请求必须与作为执行依据的生效裁判无关,即执行标的物与作为执行依据的生效裁判所确定的标的物不能是同一标的物。
(七)执行异议之诉必须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提起,即案外人、申请执行人应当自执行异议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案外人或申请执行人提起的执行异议之诉不符合上述条件的,应当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
2、执行异议之诉案件如何确定管辖法院?根据 《 民诉法解释 》 第三百零四条的规定,执行异议之诉案件应当由执行法院管辖。对于提级执行、指定执行、委托执行的案件,案外人或申请执行人对执行异议裁定不服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应当由作出中止执行或驳回异议裁定的人民法院管辖。
3、如何确定审理执行异议之诉案件的职能分工?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的规定,在执行异议之诉案件中,案外人提出的执行异议与作为执行依据的原生效法律文书无关。因此,执行异议之诉案件在人民法院内部的职能分工,并不取决于原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法律关系,而应当根据案外人提出阻却执行的实体权利的性质及法律关系,由相应的审判庭进行审理。
4、针对哪些执行依据的执行可以提起执行异议之诉?人民法院的执行依据不仅包括由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等生效法律文书,还包括仲裁机关作出的仲裁裁决书和仲裁调解书、公证机关作出的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等依照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生效法律文书。在人民法院执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人民法院作出执行异议裁定后,案外人或申请执行人不服裁定,且其异议与作为执行依据的生效法律文书无关的,均可以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的规定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5、对诉讼保全措施能否提起执行异议之诉?案外人对人民法院作出的诉讼保全裁定不服的,应当依照《民诉法解释》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向作出保全裁定的人民法院申请复议。案外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应当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
6、案外人能否针对轮候查封提起执行异议之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以下简称《查封、扣押、冻结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轮候查封、扣押、冻结自登记在先的查封、扣押、冻结解除时自动生效。因此,在登记在先的查封被解除或执行完毕之前,轮候查封并不能实际产生查封的效力,案外人不能针对轮候查封提起执行异议之诉,而只能针对首查封提起执行异议之诉。如果案外人坚持针对轮候查封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应当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
7、被执行人下落不明的,如何确定其在执行异议之诉案件中的诉讼主体地位?根据 《 民诉法解释 》 第三百零七条的规定,被执行人在执行异议之诉案件中的诉讼地位应当根据其是否反对案外人或者申请执行人的权利主张分别予以确定。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无法对案外人或者申请执行人的诉讼请求表明意见的,应当将其列为共同被告。
8、案外人不服执行异议裁定,能否单独提起确认之诉?执行过程中,案外人以其对执行标的享有实体权利为由提出执行异议,人民法院裁定驳回其异议后,案外人仍然不服的,既可以提起执行异议之诉,并可在执行异议之诉案件中同时提出确认其实体权利的诉讼请求;也可以单独提起确认之诉。
案外人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单独提起确认之诉的,不能产生阻却执行的法律效果。如果案外人既要单独提起确认之诉,又要对执行产生影响,就应当向执行法院提起确认之诉。
人民法院在审理确认之诉案件的过程中,应当注意对诉讼标的物是否被人民法院采取强制执行措施进行审查,以防止案外人通过确认之诉恶意串通规避执行、侵害债权人利益。在诉讼标的已被人民法院查封、扣押的情况下,当事人在确认之诉案件审理中自愿达成调解协议,要求人民法院出具调解书的,原则上不予准许,人民法院应当在审理后依法作出判决。
9、案外人不服执行异议裁定,能否在执行异议之诉案件中一并提出给付之诉的诉讼请求?案外人在执行异议之诉案件中同时提出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合同、交付标的物或支付违约金等给付之诉的诉讼请求的,因其与阻却执行的诉讼目的无关,不属于执行异议之诉案件的审理范围,在执行异议之诉案件审理中应当不予理涉,案外人可以就此另行主张权利。
10、案外人依据执行标的被查封、扣押、冻结后作出的仲裁裁决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如何处理?执行过程中,案外人依据执行标的被查封、扣押、冻结后作出的仲裁裁决提起执行异议之诉,主张享有所有权等实体权利并要求停止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参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对仲裁裁决进行审查。对仲裁裁决已经确认案外人享有所有权等足以阻却执行的实体权利的,原则上应当支持案外人停止执行的诉讼请求;但如确有证据证明案外人并不享有对执行标的的实体权利,或者案外人与被执行人存在恶意串通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妨害执行秩序情形的,对其停止执行的诉讼请求应当不予支持。
上述所指的查封、扣押、冻结包括在诉前保全、诉讼保全和执行程序中人民法院所采取的强制执行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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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案外人依据执行标的被查封、扣押、冻结后作出的另案生效裁判文书(包括判决书、裁定书和调解书)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如何处理?执行过程中,案外人依据执行标的被查封、扣押、冻结后作出的另案生效裁判文书提起执行异议之诉,主张享有所有权等实体权利并要求停止执行的,应当区分不同情形进行处理:
(一)另案生效裁判文书系就案外人与被执行人之间的权属纠纷以及租赁、借用、保管等不以转移财产权属为目的的合同纠纷,裁判执行标的权属归于案外人,或者向案外人返还执行标的的,原则上应当支持案外人停止执行的诉讼请求。如果申请执行人认为该生效裁判文书内容错误,且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或者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的受理条件的,可以依法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或案外人申请再审之诉。
(二)另案生效裁判文书系就案外人与被执行人之间除前项所列合同之外的债权纠纷,裁判被执行人向案外人履行债务、交付执行标的的,因案外人所享有的仅仅是债权,而非物权,并不因此享有足以阻却执行的实体权利,故对其提出的停止执行的诉讼请求应当不予支持。但案外人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执行异议和复议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所规定的不动产买受人或商品房买受人,且其享有的债权符合该解释规定的构成要件的,对案外人停止执行的诉讼请求应当予以支持。
上述所指的查封、扣押、冻结包括在诉前保全、诉讼保全和执行程序中人民法院所采取的强制执行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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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执行异议之诉案件审理中,案外人既对执行行为提出异议,又对执行标的提出异议时如何处理?案外人既对执行行为提出异议,又对执行标的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在执行异议之诉案件中仅对执行标的异议进行审理,对执行行为异议应当不予理涉。对于案外人对执行行为提出的异议,应当告知当事人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申请执行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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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执行异议之诉案件审理中发现人民法院在执行异议裁定中对救济途径告知错误的,如何处理?人民法院在审理执行异议之诉案件过程中,发现案外人系针对执行行为提出异议,而执行部门在执行异议裁定中告知案外人、申请执行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并向案外人、申请执行人释明通过执行复议或执行监督程序解决。
人民法院在审理执行异议之诉案件过程中,发现案外人系针对执行依据提出异议,即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而执行部门告知案外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并向案外人释明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的规定申请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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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执行异议之诉案件审理期间执行程序终结的,如何处理?执行异议之诉案件审理期间,如果发生申请执行人的债权通过其他方式得到清偿等新情况,导致针对执行标的的强制执行程序终结的,人民法院应当向案外人释明撤回起诉;案外人不同意撤回起诉的,裁定终结诉讼。案外人如果要求对执行标的确认所有权的,应当向其释明另行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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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执行异议之诉案件审理期间,作为执行依据的原生效法律文书被提起再审的,如何处理?执行异议之诉案件审理期间,作为执行依据的生效判决、裁定或调解书被提起再审的,执行异议之诉案件应当中止审理,等待再审案件的处理结果决定继续审理还是终结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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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案外人系购买商品房的消费者,其针对登记在被执行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名下的商品房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如何处理?购买商品房的消费者与房地产开发商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后,尚未取得商品房产权,其所购商品房被作为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财产强制执行的,商品房购买者可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异议和复议规定》相关规定,以其享有的权利足以排除执行为由提出执行异议,在执行异议被驳回后,可以提起执行异议之诉。人民法院在审理时,经审理符合下列条件的,应予支持:
(一)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签订合法有效的书面买卖合同且已办理商品房预售登记。
(二)案外人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的相对方是房地产开发企业;
(三)所购商品房系用于居住且案外人名下无其他用于居住的房屋。其中 ,“ 案外人名下无其他用于居住的房屋 ” 是指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案外人、案外人的配偶及其未成年子女名下均无用于居住的房屋。
(四)已支付的价款超过合同约定总价款的百分之五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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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江苏律师费一般多少钱
[律师回复] 律师服务收费实行以市场调节价为主、政府指导价为辅的价格管理方式。
<一>律师事务所依法提供下列法律服务的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
(一)担任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护人以及刑事案件自诉人、被害人的代理人;
(二)担任公民请求支付劳动报酬、工伤赔偿,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民事诉讼、行政诉讼的代理人,以及担任涉及安全事故、环境污染、征地拆迁赔偿(补偿)等公共利益的群体性诉讼案件代理人;
(三)担任公民请求国家赔偿案件的代理人。
律师事务所提供其他法律服务的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收费标准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确定。
<二>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律师服务收费标准如下。具体收费标准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在指导价收费标准的区间范围和比例幅度内协商确定。
(一)计时收费
1、适用范围:适用于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全部律师服务事项。
2、收费标准:200—3000元/小时。
(二)计件收费
1、适用范围:一般适用于不涉及财产关系的法律事务。
2、收费标准:
(1)刑事诉讼案件:
①侦查阶段:2000—20000元;
②审查起诉阶段:2000—20000元;
③审判阶段:3500—35000元;
为刑事自诉案件或者公诉案件被害人代理的,按照以上标准收费。
(2)民事、行政诉讼案件:2000—20000元。
(三)按照标的额比例收费
1、适用范围:适用于涉及财产关系和代理国家赔偿案件的法律事务。
2、收费标准:
按照争议标的额分段按比例累加计算收费。
争议标的额
收费标准
10万元以下(含本数)部分6%
10万元(不含本数)—50万元(含本数)部分5%
50万元(不含本数)—100万元(含本数)部分4%
100万元(不含本数)—500万元(含本数)部分3%
500万元(不含本数)—1000万元(含本数)部分2%
1000万元(不含本数)—5000万元(含本数)部分1.5%
5000万元(不含本数)以上部分1%
争议标的额10万元以下收费低于2000元的,按照2000元收费。
<三>以上是办理诉讼案件一个审级(阶段)的收费标准。
<四>民事、行政诉讼案件分为一审、二审、审判监督、执行等审级(阶段);刑事诉讼案件进入审判阶段后分为一审、二审、死刑复核、审判监督、申诉等审级(阶段)。办理两个以上审级(阶段)的,从第二个审级(阶段)开始的每一个审级(阶段),可以按照第一个审级(阶段)标准减半收费。
<五>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除收取办理刑事案件费用外,其民事部分可以按照办理民事案件一审标准减半收费。
<六>按照规定可以采取风险代理收费的,风险代理收费不得高于收费合同约定标的额的30%。
<七>案情重大、疑难、复杂的案件,收费可以高于规定的标准,但最高不得超过规定标准的五倍。
一般停工留薪期是多久九级伤残江苏赔多少钱
[律师回复] 【法律意见】工伤九级赔偿项目包括:医疗费、停工留薪期工资、住院伙食补助、护理费、交通费住住宿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9个月本人工资。 解除劳动合同的,还需赔偿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16个月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应当由省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的事项,根据属地原则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办理。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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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江苏律师收费一般怎么收的
[律师回复] 律师服务收费实行以市场调节价为主、政府指导价为辅的价格管理方式。
<一>律师事务所依法提供下列法律服务的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
(一)担任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护人以及刑事案件自诉人、被害人的代理人;
(二)担任公民请求支付劳动报酬、工伤赔偿,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民事诉讼、行政诉讼的代理人,以及担任涉及安全事故、环境污染、征地拆迁赔偿(补偿)等公共利益的群体性诉讼案件代理人;
(三)担任公民请求国家赔偿案件的代理人。
律师事务所提供其他法律服务的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收费标准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确定。
<二>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律师服务收费标准如下。具体收费标准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在指导价收费标准的区间范围和比例幅度内协商确定。
(一)计时收费
1、适用范围:适用于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全部律师服务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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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计件收费
1、适用范围:一般适用于不涉及财产关系的法律事务。
2、收费标准:
(1)刑事诉讼案件:
①侦查阶段:2000—20000元;
②审查起诉阶段:2000—20000元;
③审判阶段:3500—35000元;
为刑事自诉案件或者公诉案件被害人代理的,按照以上标准收费。
(2)民事、行政诉讼案件:2000—20000元。
(三)按照标的额比例收费
1、适用范围:适用于涉及财产关系和代理国家赔偿案件的法律事务。
2、收费标准:
按照争议标的额分段按比例累加计算收费。
争议标的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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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万元(不含本数)—50万元(含本数)部分5%
50万元(不含本数)—100万元(含本数)部分4%
100万元(不含本数)—500万元(含本数)部分3%
500万元(不含本数)—1000万元(含本数)部分2%
1000万元(不含本数)—5000万元(含本数)部分1.5%
5000万元(不含本数)以上部分1%
争议标的额10万元以下收费低于2000元的,按照2000元收费。
<三>以上是办理诉讼案件一个审级(阶段)的收费标准。
<四>民事、行政诉讼案件分为一审、二审、审判监督、执行等审级(阶段);刑事诉讼案件进入审判阶段后分为一审、二审、死刑复核、审判监督、申诉等审级(阶段)。办理两个以上审级(阶段)的,从第二个审级(阶段)开始的每一个审级(阶段),可以按照第一个审级(阶段)标准减半收费。
<五>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除收取办理刑事案件费用外,其民事部分可以按照办理民事案件一审标准减半收费。
<六>按照规定可以采取风险代理收费的,风险代理收费不得高于收费合同约定标的额的30%。
<七>案情重大、疑难、复杂的案件,收费可以高于规定的标准,但最高不得超过规定标准的五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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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取保候审一般多久
很多时候我们会发现,其实无论我们是在购物、出行、学习还是工作中,都是离不开法律知识的,我们应该要学会运用法律的武器来保护好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果您的生活正面临着与江苏取保候审一般多久相关的问题而无法解决的话,那么可以从本文内容中来寻找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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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的丧葬费一般是多少钱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一、丧葬补助费  在职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丧葬补助费调整为按职工死亡当月本企业养老保险人均缴费工资3个月的标准发给。离退休(退职)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丧葬补助费调整为按所在省辖市上年度企业离退休人员3个月人均基本养老金标准发给。
   二、一次性抚恤金
  在职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一次性抚恤金调整为按职工死亡当月本企业养老保险人均缴费工资20个月的标准发给离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一次性抚恤金调整为按其生前最后一个月基本养老金20个月的标准发给。
   三、遗属生活补助费
 从2007年7月1日起,对供养直系亲属按月给付的生活补助费标准调整为:遗属是非农业人口,户籍在省辖市市区的月生活补助费标准为300元,户籍在县
(市)乡(镇)的月生活补助费为220元遗属是农业人口的,月生活补助费标准为150元。孤身一人的,在上述标准上另加20元。遗属生活补助费从职工死
亡次月起给付。遗属待遇标准确定后,除我省统一调整标准外,不因遗属本人居住地变动而改变。
  职工有多名遗属时,全部遗属的月生活补助费标准之和,不得超过该职工生前月工资或月基本养老金。
   四、供养直系亲属丧葬补助费
  在职人员供养直系亲属死亡时,供养直系亲属丧葬补助费调整为按当月本企业养老保险人均缴费工资1个月的标准发给离退休人员供养直系亲属死亡时,供养直系亲属丧葬补助费调整为按当月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1个月的标准发给。
   五、职工供养直系亲属范围及享受遗属生活补助费的条件
  职工供养直系亲属范围及享受遗属生活补助费的条件,比照《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8号)执行。具体是:
  (一)职工供养直系亲属,范围包括该职工的配偶、子女、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
和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其中,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包括遗腹子女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
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抚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二)上述规定范围中的人员,以死亡职工工资或养老金为主要生活来源的,在职工死亡30日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按规定享受遗属生活补助费。
   1、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2、因病或非因工死亡职工配偶男年满6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
   3、因病或非因工死亡职工父母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
   4、因病或非因工死亡职工子女未满18周岁的
   5、因病或非因工死亡职工父母均已死亡,其祖父、外祖父年满60周岁,祖母、外祖母年满55周岁的
   6、因病或非因工死亡职工子女及其配偶已经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其孙子女、外孙子女未满18周岁的
   7、因病或非因工死亡职工父母均已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其兄弟姐妹未满18周岁的。
   (三)领取遗属生活补助费的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生活补助费:
  1、年满18周岁且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2、就业或参军的
  3、因病非因工死亡职工配偶再婚的
  4、被他人或组织收养的
  5、死亡的。
   (四)领取遗属生活补助费的人员,在被判刑收监执行期间,停止享受生活补助费。刑满释放仍符合领取生活补助费条件的,按规定的标准享受生活补助费。
   六、支付渠道
  本通知规定的各项待遇由原支付渠道支付。
   七、其他
  本通知规定适用于城镇各类企业及其职工。按照国家和我省有关规定由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支付养老金的离退休人员适用本通知。
  退职人员只享受本通知第一条规定的丧葬补助费。
取保候审之后,一般多久开庭结案?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取保候审之后,一般多久开庭结案?问题解答如下, 一般每个阶段取保候审的案件最迟需12个月时间才能结案,至于办案期限需要和办案机关联系,看侦查进度。简单的2个月左右,取保候审最长3年。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明确规定,人民、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由公安机关执行。
1)为了防止长期取保,既不结案,也不侦查、、审理,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取保候审期限每个阶段最长不得超过12个月。
2)所以,最长时间36个月结案。
《刑事诉讼法》
第七十九条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期限及其解除
人民、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和审理。对于发现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限届满的,应当及时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应当及时通知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人和有关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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