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财产的收益算共同财产吗?

最新修订 | 2024-0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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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随着时代和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我们可能会遇到很多各种各样的法律问题,因此我们更应该多多了解一些法律方面的知识。如果您目前正面临着婚前财产的收益算共同财产吗?的问题没办法解决的话,那么可以通过本篇文章中整理的一些法律知识来找到答案。
婚前财产的收益算共同财产吗?

一、婚前财产的收益算共同财产吗?

婚前财产的收益算共同财产。根据司法实践总结,一般来婚前一方的股权在婚后的股权收益是夫妻共同财产,但股权转让款不是夫妻共同财产。婚前一方的房屋,婚后出租租金收益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而卖房款不是夫妻共同财产。婚前的股票、基金在婚后的增值或贬值部分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或债务,但本金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婚前存款在婚后的而利息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婚后男方买的车算共同财产。如果是用婚后收入所得购买的车辆,不管登记在谁的名下,都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婚后所购买的车辆如果有书面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即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夫妻共有财产,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1)工资、奖金,指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或双方的工资、奖金收入及各种福利性政策性收入、补贴;

(2)生产、经营的收益,指的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或双方从事生产、经营的收益;

(3)知识产权的收益,指的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或双方拥有的知识产权的收益;

(4)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是指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或双方因继承遗产和接受赠与所得的财产。对于继承遗产的所得,指的是财产权利的取得,而不是对财产的实际占有。即使婚姻关系终止前并未实际占有,但只要继承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继承的财产也是夫妻共同财产;

(5)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6)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

(7)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8)发放到军人名下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一次性费用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应得部分夫妻共有。

二、夫妻共同财产的范畴是什么?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在现实生活当中,目前如果结婚之前取得了相关的工资奖金收入的话,都是属于个人的财产,日后其实是双方当事人离婚的话,关于这部分的财产也不能够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参与分割的。同时还需要注意的就是,如果是婚前所取得的公司奖金,婚后获得了一些利息的话,应当是属于夫妻共同的财产。

对于婚前财产的收益算共同财产吗?的问题的答案,上述文章内容中已经作出了详细的解答,在日常生活中我们也是需要对相关的法律知识进行了解的,这样才能够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果对此还有其他疑问的话,可以搜索查看本网站其他相关知识,或者咨询律师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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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什么是信托财产信托财产是指委托人通过信托行为,转给受托人并由受托人按照一定的信托目的管理或处理的财产,也叫信托标的物.信托财产是指委托人通过信托行为,转移给受托人并由受托人按照一定的信托目的进行管理或处分的财产,以及经过管理、运用或处分后取得的财产收益。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流通的财产,不得作为信托财产;法律、行政法规限制流通的财产,依法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后,可以作为信托财产。信托财产有:资金、动产、不动产及其他财产财产权。
二、信托收益是否是夫妻共有财产根据《婚姻法》规定,有价证券,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其中,只有资本证券具有较好的流通性,通常是营业信托中常见的信托财产。那么,离婚时,信托收益如何分割呢
三、信托收益如何分割只有当受益人主体资格消灭时,信托关系才终止,才须对信托财产进行重新处置。在夫妻以共同财产设立信托的场合下,夫妻双方是委托人,信托财产如何处置主要看受益人是谁。如果受益人是夫妻一方,则信托财产仍由受托人管理,不存在分割或重新处置的问题;如果受益人是夫妻之外的第三人(如子女),则情况相同;如果受益人是夫妻双方,则离婚影响到的是收益的分派,对信托财产本身并没有影响,因为共同受益人的离婚与受益人死亡、被撤销、被宣告破产等主体消灭的法定情形不同,不影响信托财产的处置。根据我国《信托法》第54条信托财产如何分割,信托终止的,信托财产的归属次序是:信托文件规定的人、受益人及其继承人、委托人及其继承人。总而言之,信托财产收益如何分割,受益人的事先确定可以被视为是对财产收益的一种约定安排,因此,在离婚分割信托收益时,必须以此约定为准。离婚时财产的分配本来就是十分棘手的问题,如果涉及信托收益如何分割,那么问题将更为复杂,《婚姻法》、《信托法》将同时调整这种财产关系,因此,我们建议您在遇到这类问题时,咨询资深的婚姻家庭律师,他将帮助你确定受益人的主体资格,并对信托受益的分割给出建议,以专业知识为您提供帮助,更安全有效地保护自己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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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且在双方结婚后该股权仍然存在的,该股权也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股权,在离婚时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
对一方婚前股权婚后收益是否认定为夫妻共有应该区分不同情况。如果配偶一方在行使股权时得到另一方的帮助和支持而使股权得到收益,即可认定该收益为夫妻共有。
反之,则应认定为该股东个人所有。因为根据物权法,股权收益是股东基于股权所取得的股息和红利,它们是股权的法定孳息,应当归物的所有人或其他合法权利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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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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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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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自然增值怎么呢?笔者认为“自然”在该条文规定的法律关系中意味着无人为的努力、干预或判断,自然增值的权利享有者对是否增值抱顺其自然的态度。自然增值的含义可以归纳为自然增值是因该权利享有者以外的变化因素的存在而出现的价值增长状态,该权利享有者在此状态的发生过程中并未进行过人为的努力、干预、判断或积极推动,财产增值的原因是由于外在的因素所造成。例如未做任何经营行为而单纯持有的房产因市场因素价格上涨,上涨部分就属于自然增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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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三)》第五条规定了“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关于孳息,我们把它分为天然孳息和法定孳息,天然孳息是指依物的自然属性而获得的收益,包括果实、动物的出产物及其他依通常使用方法所收获的出产物。法定孳息是指租金、利息及其他依法律关系取得之收益。
那自然增值怎么呢?笔者认为“自然”在该条文规定的法律关系中意味着无人为的努力、干预或判断,自然增值的权利享有者对是否增值抱顺其自然的态度。自然增值的含义可以归纳为自然增值是因该权利享有者以外的变化因素的存在而出现的价值增长状态,该权利享有者在此状态的发生过程中并未进行过人为的努力、干预、判断或积极推动,财产增值的原因是由于外在的因素所造成。例如未做任何经营行为而单纯持有的房产因市场因素价格上涨,上涨部分就属于自然增值。
期权是一种能在未来特定时间以特定价格买进或卖出一定数量特定资产的权利。结合本案的期权可知,该期权与被告的身份、工作能力、工作年限、工作业绩、工作的努力程度等密切相关,因此,该期权的行权收益自然不属于自然增值。那,该期权行权收益是否属于孳息呢?笔者认为,股票期权属于一种民事法律关系,该法律关系中动的要素包括授予人及受益人之间就认股期权的权利义务、行权条件、行权期、行权价、受益人是否行权的决定等要素。静的要素中的主体则包括出让主体(将上市公司的股票期权赋予公司经营者的授予人)和受让主体(上市公司股票期权的受益人),客体则指股票期权的授予人和受益人的行为所共同指向的客观对象,即认股期权。认股期权是介于物权与债权之间的一种民事权利,一方面,该认股期权是因契约而产生的一种民事权利,所以它无法完全归入物权范畴。
另一方面,由于认股期权一旦行使就会产生新的物权或将导致物权的转移,同时它又具备物权的相关特征,因而认股期权也无法完全归入债权范畴。股票期权具有的债权、物权的双重性质,导致司法实践中对其认定、处理具有一定的复杂性,目前的法律法规对其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也未有一个统一的权威的规定。笔者认为,孳息或自然增值并非一定就属于夫妻一方的财产或一定就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股票期权行权收益原则上应认定为法定孳息中的一种,但该法定孳息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还应看产生该法定孳息的原物(股票期权)是否属于夫妻共同所有,如果原物(股票期权)是属于夫妻共同所有或者是在婚姻存续期间取得,则该原物产生的法定孳息(股票期权行权收益)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如果原物不属于夫妻共同所有或者是在婚姻存续期间之前或离婚之后取得,则该原物产生的法定孳息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但,有一点必须考虑的是,无论原物(股票期权)不属于夫妻共同所有还是是在婚姻存续期间之前取得,也无论该股票期权行权收益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还是在婚姻关系结束之后取得,只要该股票期权的存续状态经历了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只要原物(股票期权)所有者的配偶在该法定孳息(股票期权行权收益)产生的过程中投入了时间和精力或者通过付出更多的家庭劳动支持了原物(股票期权)所有者(享有者)的工作,则该配偶在离婚时或离婚后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在本案中,被告的股票期权是在婚前获得,综上可认定该股票期权属于被告一方个人的财产性权利,该股票期权的行权收益应归属为法定孳息,故而婚前夫妻一方获得的股票期权在婚姻存续期间或者离婚后行权所获得的收益应当认定为夫妻一方个人的财产。
但是,由于股票期权的人身依附性极强,而个人的精力有限,本案中原告在时间、劳务和协助被告工作方面付出了较多义务,原告有权基于就股票期权所获得的行权收益要求被告给予补偿,被告应当给予补偿。对于股票期权在婚姻存续期间获得的情形,虽然认定股票期权行权收益为法定孳息,但是由于该股票期权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性权利,因此无论行权收益是在婚内还是在离婚后取得,也无论增值部分是否是夫妻二人共同操作的结果,都应认定为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目前市场经济中,许多企业往往采取“低薪酬、高期权”的形式,留住骨干、高素质员工,笔者认为,在离婚诉讼的财产分割纠纷中关于期权行权收益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基本上可以参照如上股票期权行权收益的认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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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权行权收益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吗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期权行权收益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三)》第五条规定了“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关于孳息,我们把它分为天然孳息和法定孳息,天然孳息是指依物的自然属性而获得的收益,包括果实、动物的出产物及其他依通常使用方法所收获的出产物。法定孳息是指租金、利息及其他依法律关系取得之收益。
那自然增值怎么呢?笔者认为“自然”在该条文规定的法律关系中意味着无人为的努力、干预或判断,自然增值的权利享有者对是否增值抱顺其自然的态度。自然增值的含义可以归纳为自然增值是因该权利享有者以外的变化因素的存在而出现的价值增长状态,该权利享有者在此状态的发生过程中并未进行过人为的努力、干预、判断或积极推动,财产增值的原因是由于外在的因素所造成。例如未做任何经营行为而单纯持有的房产因市场因素价格上涨,上涨部分就属于自然增值。
期权是一种能在未来特定时间以特定价格买进或卖出一定数量特定资产的权利。结合本案的期权可知,该期权与被告的身份、工作能力、工作年限、工作业绩、工作的努力程度等密切相关,因此,该期权的行权收益自然不属于自然增值。那,该期权行权收益是否属于孳息呢?笔者认为,股票期权属于一种民事法律关系,该法律关系中动的要素包括授予人及受益人之间就认股期权的权利义务、行权条件、行权期、行权价、受益人是否行权的决定等要素。静的要素中的主体则包括出让主体(将上市公司的股票期权赋予公司经营者的授予人)和受让主体(上市公司股票期权的受益人),客体则指股票期权的授予人和受益人的行为所共同指向的客观对象,即认股期权。认股期权是介于物权与债权之间的一种民事权利,一方面,该认股期权是因契约而产生的一种民事权利,所以它无法完全归入物权范畴。
另一方面,由于认股期权一旦行使就会产生新的物权或将导致物权的转移,同时它又具备物权的相关特征,因而认股期权也无法完全归入债权范畴。股票期权具有的债权、物权的双重性质,导致司法实践中对其认定、处理具有一定的复杂性,目前的法律法规对其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也未有一个统一的权威的规定。笔者认为,孳息或自然增值并非一定就属于夫妻一方的财产或一定就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股票期权行权收益原则上应认定为法定孳息中的一种,但该法定孳息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还应看产生该法定孳息的原物(股票期权)是否属于夫妻共同所有,如果原物(股票期权)是属于夫妻共同所有或者是在婚姻存续期间取得,则该原物产生的法定孳息(股票期权行权收益)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如果原物不属于夫妻共同所有或者是在婚姻存续期间之前或离婚之后取得,则该原物产生的法定孳息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但,有一点必须考虑的是,无论原物(股票期权)不属于夫妻共同所有还是是在婚姻存续期间之前取得,也无论该股票期权行权收益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还是在婚姻关系结束之后取得,只要该股票期权的存续状态经历了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只要原物(股票期权)所有者的配偶在该法定孳息(股票期权行权收益)产生的过程中投入了时间和精力或者通过付出更多的家庭劳动支持了原物(股票期权)所有者(享有者)的工作,则该配偶在离婚时或离婚后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在本案中,被告的股票期权是在婚前获得,综上可认定该股票期权属于被告一方个人的财产性权利,该股票期权的行权收益应归属为法定孳息,故而婚前夫妻一方获得的股票期权在婚姻存续期间或者离婚后行权所获得的收益应当认定为夫妻一方个人的财产。
但是,由于股票期权的人身依附性极强,而个人的精力有限,本案中原告在时间、劳务和协助被告工作方面付出了较多义务,原告有权基于就股票期权所获得的行权收益要求被告给予补偿,被告应当给予补偿。对于股票期权在婚姻存续期间获得的情形,虽然认定股票期权行权收益为法定孳息,但是由于该股票期权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性权利,因此无论行权收益是在婚内还是在离婚后取得,也无论增值部分是否是夫妻二人共同操作的结果,都应认定为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目前市场经济中,许多企业往往采取“低薪酬、高期权”的形式,留住骨干、高素质员工,笔者认为,在离婚诉讼的财产分割纠纷中关于期权行权收益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基本上可以参照如上股票期权行权收益的认定标准。
信托的收益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律师回复] 随着信托行为越来越多的出现,夫妻双方在婚后可能将重要的财产委托信托机构进行信托。夫妻离婚时信托收益如何分割,信托收益是否是夫妻共有财产要了解这些问题,首先要明确什么是信托。
一、什么是信托财产信托财产是指委托人通过信托行为,转给受托人并由受托人按照一定的信托目的管理或处理的财产,也叫信托标的物.信托财产是指委托人通过信托行为,转移给受托人并由受托人按照一定的信托目的进行管理或处分的财产,以及经过管理、运用或处分后取得的财产收益。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流通的财产,不得作为信托财产;法律、行政法规限制流通的财产,依法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后,可以作为信托财产。信托财产有:资金、动产、不动产及其他财产财产权。
二、信托收益是否是夫妻共有财产根据《婚姻法》规定,有价证券,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其中,只有资本证券具有较好的流通性,通常是营业信托中常见的信托财产。那么,离婚时,信托收益如何分割呢
三、信托收益如何分割只有当受益人主体资格消灭时,信托关系才终止,才须对信托财产进行重新处置。在夫妻以共同财产设立信托的场合下,夫妻双方是委托人,信托财产如何处置主要看受益人是谁。如果受益人是夫妻一方,则信托财产仍由受托人管理,不存在分割或重新处置的问题;如果受益人是夫妻之外的第三人(如子女),则情况相同;如果受益人是夫妻双方,则离婚影响到的是收益的分派,对信托财产本身并没有影响,因为共同受益人的离婚与受益人死亡、被撤销、被宣告破产等主体消灭的法定情形不同,不影响信托财产的处置。根据我国《信托法》第54条信托财产如何分割,信托终止的,信托财产的归属次序是:信托文件规定的人、受益人及其继承人、委托人及其继承人。总而言之,信托财产收益如何分割,受益人的事先确定可以被视为是对财产收益的一种约定安排,因此,在离婚分割信托收益时,必须以此约定为准。离婚时财产的分配本来就是十分棘手的问题,如果涉及信托收益如何分割,那么问题将更为复杂,《婚姻法》、《信托法》将同时调整这种财产关系,因此,我们建议您在遇到这类问题时,咨询资深的婚姻家庭律师,他将帮助你确定受益人的主体资格,并对信托受益的分割给出建议,以专业知识为您提供帮助,更安全有效地保护自己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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